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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建议:环境公益诉讼亟待制度保障

700余家环保组织仅提起3起公益诉讼

吕忠梅代表呼吁环境公益诉讼亟待制度保障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5年03月14日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700余家环保组织,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三家提起了3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呼吁,建议尽快完善制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实施。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吕忠梅指出,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资源及能力均有不足。我国目前的民间环保组织成立时间不长、成员规模有限,大部分组织的资金来源很不稳定,国家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支持政策不明朗,缺乏有效的资金机制支持,这成为了阻碍他们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巨大障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和“行政”两类,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有相应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内涵不明晰,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顺利推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吕忠梅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政府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并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可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并通过典型案例形式,鼓励法院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中胜诉原告的合理办案成本及原告律师费用由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要明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通过立法解释对该条内容加以明确,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界定;并把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二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合理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裁判方式、承担责任方式等程序。三是明确法院内部审判权配置规则,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主管、审理、执行的内部协调机制,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与相关业务庭室的关系,避免“告状无门”或错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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