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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国资“新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需立法界定

蔡宁:国资"新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需立法界定

来源: 正义网 2016年3月9日

  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以普通身份追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一些案件中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界定成为难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将联合其他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行为定罪罪名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的受贿行为由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量刑要比后者重,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重。身份的认定,直接涉及到打击腐败的力度。

  蔡宁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减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不断丰富,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问题也凸显出来,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清楚。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如不及时加以明确,将影响对侵害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影响国有公司、企业改革发展。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是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司法不统一,对同类案件司法标准不一,处理结果不同。”蔡宁说。

  蔡宁介绍,司法机关先后出台多份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0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特别是“两高”《意见》出台后,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两高’《意见》层级较低、效力不高,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蔡宁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借鉴“两高”《意见》有关规定,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解释。

    (记者 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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