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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户律】
 【大明律?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令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余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陪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徒。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土尊长亲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

    ○若将田土移坵换(土商)、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土商)、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已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征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危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办验、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剜描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一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从无赃私、奏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支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余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许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免坐。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应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项、照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部、以凭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滥差积年无藉之徒、及捏称把总、杂职、阴阳、省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已经解出、违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回者。官住俸、承行该吏革役。若听内外势要官豪揽纳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拏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朱钞】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剌、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及点闸驿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职业。若各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书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闲住。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失于盘获□检者、杖一百。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

    ○若将自已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

    ○若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六十。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已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检者、笞二十。因不□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陪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贼追陪者、亦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实者、计所亏欠、及多余之价、坐赃论。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指勒解户、诓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拏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陪还官。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着落均陪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陪。其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令典、罪亦如之。

    ○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陪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以供办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等项、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已、赃至二十两以上、发边卫充军。

    一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干、及中途粜卖、以致抵坝起欠、及临仓挂欠者、即系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问拟外、其余官旗、仍各总计名下欠数、总小旗欠一百石、问发哨瞭.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把总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操。有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坐折卖正犯。各官旗免罪。其虽不系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欠数多、及麤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

    一京通仓完粮、违限三个月者、把总官以下、罚俸半年。五个月者、罚俸一年。蓟州昌密各仓、完粮违限者、查照递减一等。止行各该卫所罚俸、免其提问。违至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二级。若又挂欠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当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复原职。仍以十分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之内、尽数补完、亦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一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余、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

    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有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参问治罪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陪十分之三。

    一漕运粮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科道官纠劾、该部具奏定夺。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之责、系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出境不必概及。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已、粮料至一百石、大布绵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漏丁口论。若隐漏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课程〗

    【盐法】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具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灶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概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巡获私盐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买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买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钦此。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嗣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余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冒充茶斤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钱债〗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

    ○并追余利给主。

    ○其久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一凡久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已者、准窃盗论。免剌。

    ○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剌。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奸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拏来枷号三个月、满日还从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迤止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麤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割者、参问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拏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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