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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制度流变论略
明代的军事制度以卫所制为主体,它既具有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发展的一般特点,又具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方式。它前承元朝军户世袭制度——武官袭替、旗军世役,后对清朝的绿营兵制的产生巨大的影响。卫所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前后有很大的变化,呈现出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特色。近三百年间,卫所制度历经改革,在变革中生存,在调整中维持,既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一、都督府与卫所建置

    朱元璋在起兵反元和与群雄角逐天下期间,就非常重要军队的制度建设。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占集庆后,置枢密院作为龙凤政权的最高军事机关,自任元帅。稍后,又设江南行中书省作为最高军政机关,在其辖区内设立二十余个翼元帅府。随着朱元璋在战场上的节节胜利,又相继设置了亲军指挥使司、宿卫军、元帅、千户、上千户、都指挥使、指挥同知和指挥佥事等机构和官职,形成了明代卫所建制的雏形。

    至正二十一年三月,朱元璋又“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命枢密院同佥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1]。这次改制,以元朝旧官机构之名,试图把比较分散的军权集中起来以利于自己掌控,由侄儿朱文正任大都督。此后,朱元璋不断将军权集中于大都督府。如增置大都督府左右都督、同知、副使、佥事、照磨各一人。龙凤九年(1364)再“以省都镇抚隶大都督府”[2];次年定大都督官阶从一品。然而,朱文正却违反朱元璋的禁令、胡作非为、奸淫妇女等,尽管在镇守江西等军事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但还是在龙凤十一年(1365)被免去职务[3]。朱元璋震怒之余,遂罢大都督而不设,以左、右都督为长官,品级俱正一品,使其互相牵制,防止最高军事管辖权被擅夺。左右都督与中书省左右相国平级,共同参与军政事务。

    洪武三年(1370),明朝大规模统一战争的结束,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寻求约束武臣、防其擅权越轨的方法。首先,大都督府越来越没有参预决策的权力而只是执行的机构,而执行的命令既可能来自皇帝或品级比较低的兵部官员。其次,都督府的基本职掌不再是“节制中外诸军事”,也无权对所属武官“迁选”和“调遣”,只是对军队进行组织管理。[4]

    这种析分军权的工作,最终完成于洪武十三年(1380)。当年,将大都督府改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它标志着明初军制改革暂告一段落和军制的基本确立。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后,除锦衣卫等亲军和上直卫不属于五军都督府外,其它外卫都司和直隶都司均分属五府,各都督府职“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而综理之”[5]。五府保留了原来大都督府的最高统兵之权的地位,但丧失了调兵之权,仅对卫所官军进行日常管理和执行皇帝和兵部的命令。五军都督府及其所辖各卫所,实际上已经变成对庞大的卫所系统管理的中央最高管理机构,兼具军事组织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

    此后,五军都督府的权力虽然日趋削弱却一直未被废除。洪武时,五军都督府尚能对其所属都司卫所的运行施加些许影响,到永乐时,五军都督府就连对都司卫所基本管理职能也无法有效行使。都督府官员仅是虚衔,只有在营伍中任职时,方可获得实际的职权。名义上,卫所事务要求由所隶都司总于所隶都督府办理,实际上徒具虚文。如永乐九年(1411),部分卫所旗军因长年出征在外,申请减免交纳的屯田子粒,卫所军官奏报给所在都督府后,毫无音信,后来旗军击鼓登闻,告到皇上那里,才得以解决。[6]稍后,随着权兼军事、行政与监察职能于一体的总督、巡抚官职的出现,都司卫所事务可直达御前,都督府职掌进一步弱化,都指挥使、都指挥佥事和同知等仅仅是世袭的品阶名称,在军事组织管理中难有实际的职掌。五军都督府及卫所体系下的武官世袭制度直到明清之际才陆续被废止。

    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的同时,明太祖罢除中书省和丞相职,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六部中的兵部主管国家军政事务,又称“枢部”、“枢桓”,负责军队训练及调遣、军官的选授、考核和官军的籍册管理等。兵部初设于洪武元年,其后陆续添置职官,职权不大扩大。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兵部所辖的四属部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以办理具体事务[7]。

    王朝易代或政权混战之时,武官的职权极重,武官议政、文臣辅佐的现象普遍存在。政权稳定后,文武分途日趋明显。武官在中央的议政权随着战事的减少以及开国元勋的故去而日渐削弱,“以文驭武”的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并加以完善。王世贞对明初都督府与兵部之间权力的消长有如下描述:“凡天下将士兵马大数,荫授、迁除与征讨进止机宜皆属之。十三年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见若以为品秩如其故者,而兵部阴移之,其权渐分矣。至永乐而尽归之兵部。所谓五都督者,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8]王世贞所说的“至永乐而尽归之兵部”的说法并不准确,至少都司卫所的管辖权名义上仍然掌握在都督府手里。当然,兵部对部、都司、卫所的职掌步步侵夺,社会地位方面此长彼消,自不待言。其权虽分,但并非一般人们想象的荡然无存,它在某些方面仍然影响着明王朝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生活。

    都督府官及其职掌长期为人们误解,其实际情况是:第一,洪武前期,都督府的职权仍相当重大。都督官不仅对所辖的都司卫所官军负责直接的管理责任,还可以参与到对都司卫所管理权的决策。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明太祖诏五军都督府官曰:“令天下各都司卫所马步军士各分为十班,自今年八月始,轮次赴京校试武艺”[9]。稍后,明太祖对都司卫所的屯田则例进行调整,亦通过都督府进行,“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10]。五军都督府所掌握的都司卫所事务,兵部官员亦不许插手,故陈衍在《槎上老舌》中有言:“祖制五军府,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野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恐疏谢”[11]。

    第二,都督府官的品级及物质待遇总体高于相对应的文官系统。从武职品勋禄阶看,左右都督为正一品,都督同知为从一品,而都督佥事、都指挥使为正二品,都督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指挥使和指挥同知也都是三品官。而兵部官员,在正常情况下,兵部尚书为正二品,兵部左右侍郎仅正三品。所以,明朝的官秩品级序列中,都督府官多排在兵部等六部官员之前。此外,明代卫所武官实行世袭制度,包括袭替、优给优养和借职等制度,这对武官队伍上层地位的保持有着积极的意义[12]。

    第三,军事管理系统始终保持自己的运行体制,包括五军都督府下的都司卫所建制,直至明朝灭亡为止。长期以来,学界流传一种观点:明代的卫所制度到永乐年间开始衰败,到正统年间已经趋向衰亡。其实,终明一代,不仅都督府官的世袭及其品级没有被废止,而且都司卫所的军事制度也继续发挥着作用,至于都司卫所基层的组织管理职能更是长期普遍存在,直到清光绪年间才被府州县体制所取代[13]。

 

二、都司卫所的基本属性

    卫所制度是明朝非常重要而独特的军事组织管理制度。它既是一种军事制度,也是一种行政管理组织形式。这种卫所制度的许多内容来源于唐代的府兵制、宋代的更戍法、汉代的屯田制以及秦汉以来的军户世袭制,同时又糅合元朝的军事职官制度。

    卫所编制及其职官称谓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元代甚至更早。元代的侍卫亲军以“卫”为编制,设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统领。“千户”曾是蒙古军队的基本单位,以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十进位方法编制。朱元璋初掌军权时,军官名称及军伍编制均较为混乱。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称吴王后,在改造和统一所属各武装力量时,决定用卫所制来编组军队。当年四月,鉴于“招徕降附,凡将校至者皆仍旧官,而名称不同”,决定“立部伍法”,规定:“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法令中有关指挥、千、百户、总小旗所辖军数的规定,成为有明一代卫所的基本建制。此所谓“甲辰整编”[1]。

    明立国后,卫所制度被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军政制度。《明史"兵志二》载:“天下既定,度地害要,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这句话比较概括,不够准确,极易产生歧义。

    明初的卫“有兵五千”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各卫所建置差别很大。洪武三年(1370)浙江七卫的每一卫,大都超过了五千人的规模,“计兵总五万二千五百一十三人”[2]。后来,明政府对卫所军兵数作出了调整,洪武五年,“并河南左、右二卫为河南卫指挥使司,以余兵二千六百七十人置陕州守御千户所”[3]。此条史料表明:一、原来两卫的人数比较庞大;二、陕州千户所的规模也远远超过了一千人的编制;三、虽然“每卫五千六百人”的新标准在洪武七年才颁布,而此前河南都司已经有了调整卫所额军的举动。

    洪武六年(1373),明廷制定军政条律,仍以“每卫五千”为标准[4]。此时在京和在外每卫仍以五千人计之,这个五千人是指军兵数字,不包括武官(包括总小旗)数字,武官数字则另单列。当年,大都督府奏:“内外军卫一百六十四,千户所八十四,计大小文武官一万二千九百八十人”,武官数字就是单列的。洪武七年,明太祖“申定兵卫之政”:“先是,上以前代兵多虚数,乃监其失,设置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皆有实数。至是重定其制,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而千百户总小旗所领之数则同”[5]。这里所说此前“凡一卫统十千户”的说法,仍不能做呆板的理解。我们仅仅知道,原来的一卫人数确实比较多,洪武七年改制后,各卫所额制军数大都按所规定的数额标准作了调整。如洪武九年二月,“调扬州卫军士千人补登州卫,高邮卫军士千人补宁海卫”[6]。一卫编制为5600“人”,包括士兵和军官,有别于上文中的仅指士兵的“有兵五千”,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明代文献述及武官数量时多以“员”为单位,计军兵数时则常以“名”为单位以示区别,而官兵合称时则用“员名”。如成化《山西通志》卷六《兵备》记载河南都司夏班轮操大同轮操班官军数字时,称“河南都司都指挥一员,指挥四员,千户一十四员,百户二十七员,马军一千二十五名,步军一千八十四名”;隆庆《保定府志》卷二一《边政一》载:乌龙沟口兵马“景泰二年调拨保定卫常守军人官三十二员名,正德二年调拨保定班军三十名。嘉靖二十三年,钦依把总一员,调拨保定常守军人三百名”。

一卫下辖五千户所也仅仅是一般性规定,“一卫五所”的规定有明一代演变的大体过程是:洪武七年确定“一卫五所”的编制后,军数也尽量符合规定。其次,随着防御形势的变化,在军民分籍的情况下,因防守需要,政府被迫拆分“卫”,改卫下“千户所”为“直隶守御千户所”,一“卫”所辖遂不足五“所”。如成化年间,河南都司共有10个卫、2个中护卫,其中宣武卫、陈州卫、睢阳卫、弘农卫、彰德卫、信阳卫、南阳卫、南阳中护卫和颍川卫均辖5千户所,怀庆卫4个千户所,洛阳中护卫2个千户所,河南卫最多,共7个千户所。而嘉靖时期,弘农卫和南阳中护卫减至4个千户所,南阳卫仅剩下3个千户所[7]。明中期以后,各地卫所旗军大量逃亡,虽然卫所的数量及建置方面已经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实在旗军数与额定旗军数相去甚远,明政府已无意重建卫所制度,亦无力重建。

    卫所是明代统军机构的基本单位。建立在卫所制度之上、与之相辅而行的其他制度,又主要有军户世袭制度、屯田制度、漕运制度、班军制度、征戍制度、募兵制度和驿站制度等。卫所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首先,卫所军户实行严格的世袭制度。明朝继承前朝“以籍定役”和“役皆永充”的思想,分户列等以定差役。户籍不同,隶属关系有别。民籍隶属户部等行政系统,军籍隶属都督府等军事系统,军民互不统属。军户世袭,卫所军的身份一旦确立,除非特别规定,世代为军。明代军户的来源,据《明史"兵志二》主要有四种,即从征(“诸将所部兵”,即参与朱元璋农民起义的军士)、归附(“胜国及僭伪诸降卒”,即归降的元军和各个割据势力的部卒)、谪发(犯人充军,分“永充”和“终身”,即犯人世世代代充当军户和仅犯人本身充任军士)、垛集(每三户民户佥发一人为军,为军者为正户,余者为贴户)。除此之外,还有抽充(从民户中丁多之家抽一丁为军)、收集(即广泛收集元末群雄中溃散的士卒为军)和佥充(佥充民户到亲军卫中服役)等[8]。

     卫所军户以旗军家庭为服役单位,一户出一正军,军家其余男性为军余,属正军的预备人员,一旦正军亡故或年老、逃故等项开除之后,余丁替役。如果卫所旗军因故没有成丁应替入役,则需要到其所对应的州县军户去清勾成丁应役。

    为保证军户补役的顺利进行,明政府对旗军户籍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明代不同的军户,有不相同的军黄册,一类是由都司卫所系统编写的卫所军户的户籍文册,另一类是由府州县来编写的册籍,二者各有职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洪武二十一年兵部在清勾逃军时规定:“凡编造册单。洪武二十一年,令各卫所将逃故军编成图册,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许差人;各府州县类造军户文册,遇有勾丁,按籍起解”[9]。各卫所编制逃军图册,依据的是自己所掌握的卫所军户册籍,府州县所造军户文册则属于州县军户册籍,二者既有明显的分工,又相互联系。[10]

    其次,卫所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屯田制度。我国的屯田之制由来已久,尤其是军屯,它是国家缓解戍守与军费供给矛盾所采取的一种有效办法。明朝的屯田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尤以军屯影响最大。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11],这便是后人广为引征的“屯七守三”的则例。实际上,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随时变更的例子不胜枚举。腹里卫所防御事务较轻,则屯七守三,边地卫所防守较重,则有屯三戍七,或屯四戍六之别。比例虽定,各地执行起来又有所不同,有的可能是抽调十分之三的人专职戍守,有的则是每一军户有十之三的时间用来戍守。

    关于屯田,需要明确三点:第一,它是解决军饷供给的一种重要方法,尽管即便在屯田最为发达的永乐朝,军队都没有实现完全自给自足,但永乐初年屯田子粒数几乎与户部年收入大体持平,可见屯粮的重大意义。第二,屯田在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过程中起到极大的作用。明初全国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像洪武元年的河南开封府,“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12]。军屯有利于当地耕地的开垦。第三,明初军屯是与卫所设置是相配而行的,卫所对辖区内屯田和军户的管理,实际上起到经营疆域的职能。

    第三、卫所的日常防御职能。明初定天下,各地驻守卫所对安定一方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防守任务大体按各地防守任务之轻重缓急以确定其屯田或戍守之职。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屯田之例,边境卫所旗军三分、四分守城,六分、七分下;腹里卫所一分、二分守城,八分、九分下屯,亦有中半屯守者”[13]。永乐二年,“更定天下卫所。屯田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转难至者,屯亦多于守”。[14]如在广东,“查得洪武年间设立卫所,旗军以十分为率,七分在所专听征守,三分拨屯专力耕种”[15]。明前期地方防守多依靠卫所旗军,但明中期以后,江北卫所多趋于番戍京师或边地,江南卫所多累于漕运,加之卫所旗军额定减少甚众,在地方防守的旗军越来越少,代之以地方民兵、乡兵、土兵或募兵等。卫所的防御职能有大幅度下降,但并没有完全消失。

    第四,卫所的行政管理职能。明帝国对疆土的管理是分别由行政系统和军事两大系统来完成的,行政系统是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直隶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军事系统是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都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明代的卫所不能理解为现在的军营,它更类似于现在的,它是具有独立行政职能的地理单位,基本上都管辖有面积多少不等的耕地和多少不一的旗军、普遍民户或少数民族人口。[16]

    明立国之初,许多地方的行政权和军事权都是由卫所武官来代理的。如在颍州,洪武元年十一月,置颍州卫,“命指挥佥事李胜守之。颍州自元季韩咬儿作乱,民多逃亡,城野空虚。上因如汴,道过其地,遂命胜筑城立卫,招辑流亡,民始复业”,即由卫所官暂理民事[17]。在河南邓州,“守御前所千户所,治在州治东,明洪武三年命镇抚孔显兼知邓州事,六年,升正千户,颁印专理军务”[18]。在边地,如云南、贵州和四川等西南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以防守为目的而设立的卫所或军民府,更能体现卫所制在地方的行政管理和军事防守的双重职能。

    这种管理模式的建立,既表明明初以武功定天下后,行政机构的建立很可能依托于军事机构,也表明在一些地区,仍然需要驻扎军队来维持秩序。此外,明太祖认为,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边地,设置行政官员会增加地方百姓的负担,而集生产与戍守于一体的军事系统兼及地方行政管理,不失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洪武四年三月,明太祖命中书省臣曰:“山北口外东胜、蔚、朔、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19]。

    卫所旗军的职能,据《明史·职官志》载,大体包括屯田、防御(本地出哨、巡捕和入戍京城)、漕运和军器管理等四项。此外,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卫所旗军还兼具漕运职能,部分都司还有生产常规军器和管理军器的职责。明初,屯田和戍守是卫所旗军两项最重要的职能。有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轮番操练(班军)和运送漕粮(漕军)日益成为卫所旗军的重要职责。

    班军,是指以卫所军户为主体的旗军离开自己所隶属(驻扎)的卫所,周期性地到指定的、相对固定的地点或地区,从事以军事戍守为主的活动。它既区别于临时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军队调动,也不同于新建、合并、改调卫所而带来的隶属卫所的长期变化。明朝班军的类型繁多,有入卫北京的京操班军(主要来自南北直隶、中都留守司、河南、山东、大宁等都司),有入卫南京及其附近江防的南京京操班军,有诸边入卫蓟镇的入卫军,有北方诸都司卫所番戍防守重镇的边操军(如河南、山东等入卫蓟镇、大同、宣府、榆林等),有北部边境都司卫所相互番戍的防秋、防冬军兵(散见北部九边诸镇),还有几个都司或一个都司内部对军事要塞的番戍军兵(如广西梧州、桂林等),以及各都司内部对都司或省城所在地的番戍军兵。轮班戍守成为卫所旗军的一种普遍职能,出现在明朝稳定国内局势以后新的防御形势之时。它是在尽可能不增加军兵的前提下,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防御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京操班军要求由正军充役,所以屯田的耕种和地方的操守,大部分便由军家或军余来完成。这实际上打破了明初卫所屯戍职能的分配关系,对屯田与地方操练防御形势,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20]。

    屯田本是旗军最重要的职能之一,绝大部分的旗军都有一份屯田要耕种。但自永乐末年实施的班军制度,后由于要抽调相当数量的旗军去别的地方操练戍守,这就严重地影响到屯田的耕种。明中期以后,卫所屯田的分配和使用已经相当混乱,有虽具旗军身份而寸地未得者,有广占数顷者[21]。参与京操与边操者为“正军”,而参与城守、屯田、巡视者均为“军余”。嘉靖年间,河南都司“京操正军(春戍四千一百七十九人,秋戍一万四百五十四人);宣府操正军(春戍四千七十六人,秋戍四千五十八人);大同操正军(春戍二千一百六十八人,秋戍二千一百四十四人);榆林操正军(春戍一千二百九十八人,秋戍一千二百七十一人)。城守军余二万□□□□,屯田军余四万六千三百二十七人,巡视军余五百五十五人……屯田四万四千一十二顷三十六亩七厘,屯粮二十七万四千一百四十五石”[22]。山东都司与河南都司大体相似,正军京操或漕运,其余则多用舍余,“故无他警,惟官军分两班轮京操备”。[23]

     轮操也影响到地方防御和沿海防倭等。由于班军要求由精壮的正军出役,地方防守除依靠卫所一些不更事的老弱旗军和军余,更多地是依靠地方民兵、弓兵和乡勇等。景泰初年,兵部尚书孙原贞就说:“各处官军或调操于京师,或调操于各边,本地无军可守。臣昔备员陕西右布政使,以历潼关,询其实在军士,不过数名,惊问其故,始知皆在各地操备”[24]。

     漕军是永乐后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卫所旗军兵种。明初,承担漕运的或是民夫,或是商贾,或暂调军队,建立一支固定承担运输漕粮任务的军队,则始自永乐年间。为加强北边的防御,明成祖决定迁都北京,这就需要解决北京城粮食供应问题。在永乐九年(1411)凿通会通河和清江浦后,永乐十二年开始大规模地抽调各地卫所旗军从事漕粮运输,但此时尚未建立严格的制度。成化九年(1473),户部官员说:“南北直隶及山东、江西、浙江、湖广等处九十余卫所,岁运粮储皆过期不至”[25],而京师驻扎七八十万,“非四百万石无以恃命”,才决定建立完备的漕军制度。

     为保证漕粮运输的顺利进行,虽然漕军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但其最基本的组织方式却是卫所制度,“以军法结漕法”。旗军从事漕粮运输最初并非专职,除运粮外,还经常承担其他军事任务,如随郑和下西洋、到沿海备倭、上京师守直、直交趾征乱以及镇压农民起义等[26]。当然,漕军还需要耕种屯田。漕军身兼多项职责,军士不仅苦不堪言,而且也影响漕粮的正常运输。宣德五年(1430),因“以南北诸卫所军备边转运,错互非便”,曾下令“以南军漕运,北军操备”。正统年间,又规定“运粮旗军不与操守之事”,管运指挥“专管漕政,不与军政”[27]。从此,漕军从原来的屯戍之士演化为专职运粮军,既无时间操练耕地,也无法再承担军务,岁月既久,“运粮兵全不知兵,敌器咸成戏具”[28]。

    卫所旗军中,江北卫所旗军的主要精力转向轮番操练,江南旗军多困于漕运,而传统的屯田与操守地方的职责因而大受影响。嘉靖时兵部尚书张云彻说:“国初沿海建设卫所,联络险要。今军伍空缺,有一卫不满千余,一所不满百余者。宜备查缺额之数而补足之,其运粮、班操等原因海上无事拨借别用者”[29]。嘉、隆、万年间,许多大臣都建议组织班军和漕军操练演习,以“恢复”他们的作战能力,但已与事无补。

 三、卫所制与营伍制

    按明太祖的设想,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五府分领天下卫所,不相统属,互为牵制,另有兵部析分其权:“明以兵部掌兵权,而统军旅、专征伐,则归之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1],“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即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2]。卫所军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战时由朝廷临时派兵遣将,兵将分离,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然而,这种分权治军统兵的军事制度很快就无法适应时局变化,对军兵职能的调整与编制体系的改革已在所难免。营伍制于是便应时而出了。

    卫所制是以日常屯戍和军政管理为基本特征的编制方式,营伍制是一种以战时征戍为基本特征的编制方式,以“营”为基本单位。营伍制出现后,营伍侧重征战戍守,卫所则注重旗军的日常组织管理。[3]

    营伍制的职责和卫所制的侧重点不同,故其职官编制与都司卫所体制就有很大的不同。“营伍武官皆因事而命,无定制,凡五等,曰镇守、曰协守、曰分守、曰守备、曰备倭。其官衔凡六等,曰总兵、曰副总兵、曰参将、曰游击,皆称将军。曰都司、曰守备、曰提调、曰千总、曰把总、曰百总,皆营官”[4]。营伍制下的武官大多由原卫所世官选派充任。如各地卫所官带旗军到京师后,会被分配到不同的京营中任职,“每营各设中军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六员。上班之日,与京营坐营官分练,听六副将编属”[5]。

    营伍制普遍使用于京军大营和九边地区。永乐时,朱棣的北征大军已用营伍制编组,京军的编制大体是提督——内臣——总兵官——都督——号头官——都指挥——把总——指挥——领队官——管队;九边武职系统大体是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操守——把总——管队等。这种编制与都司卫所的武官系统差别很大。京营编制介乎卫所制与营伍制之间,大抵是由于京营既有日常操练管理之责,同时承担有较大的镇戍职责之故。

    营伍制下的官员,防御职责非常明确。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官,或镇守一方,或镇守一路一城一堡,各有职掌,如“操练军马,修理城池,缉捕盗贼,关防奸宄”等[6]。

    营伍制下的军兵组织与卫所也有明显的区别,它是按营——总——哨——队——什——伍的形式编制的。由于营伍制最初是临战状况的编制,所以,它对军兵的户籍身份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既可以是卫所旗军、军余、舍余,也可以是召募而来的民兵、土兵和民众等。可以说,营伍制下的军兵涵盖了明廷一切可以利用的武装力量。明中期以后,北边重镇及防御任务比较吃紧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普遍采用了这一方法。如万历四年(1576),巡抚保定都御史孙丕扬就加强本地防御建议道:“保定五卫、茂山、真神各卫班军二千八百八十名,宜于大宁都司添设领班都指挥统之;保、茂、紫荆、腾骧右、真定、河间各卫所操余二千六百八十八名,则属之大宁巡捕;部司易州、涞州、广昌乡夫并保定府属民壮二千三百九十五名,则属之清军同知;原守倒马、定州、腾骧右二卫操余九百九十名,则属之本关参将,原守茨沟营、真定、神武右、武功、腾骧右卫操余一千七百七十名,则属之本营参将,各不妨原务,督领秋防,无警合营操练,有警就近摆边,各卫所及诸军官悉听辖调”[7]。其中,既有保定等卫所的班军2880名,它们的身份是旗军正身;也有保、茂等卫所的2688名,属于卫所军余;又有易州等2395名,属于民壮(民兵),此外,还有属于京卫的军余等,率领这些军兵的大都是署营伍制职衔的官员。

    营伍制的军政事务悉听命于兵部,卫所制则直接受到五军都督府和都司的统一领导。由于卫所旗军有相当一部分的戍守职责是在营伍制编组下完成的,这就涉及到两大系统的权力分配和协调问题。嘉靖三十三年(1554),总督京营戎政平江伯陈圭和兵部尚书聂豹就因为班军事务权力的分配互相不让,明世宗命巡视科道官商议解决方案,科道官称:“班军入卫,据三十二年诏则经理在营,事宜责在戎政,据三十一年诏,则发操查点责在兵部。臣等酌议其中,凡自今班军上班,由都司送部,由部到营,该营不得而先。盖军未上班是为外卫,外卫固属之本兵,使营中先收,孰从而知其多寡虚实之数;班军下班由参将送总督,总督咨兵部,该司不得而先,盖军未下班是为营兵,营兵悉隶于戎政,使该司先收,孰从而知其到,缺罚之例,此戎政本兵所宜协济共事也。”[8]明世宗最后遵照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仍照三十二年诏旨行之,上班之时由京营官统管,下班后由都司卫所管辖,兵部仍总揽军政。当然,在实际的权力运作中,要恰当分配权力是极其困难的。

    营伍制是在卫所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两者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从人员组成看,营官主要来源于卫所官,营兵的主要来源是抽调的卫所旗军和召募的军兵。从营兵防御的区域看,北边和军事重镇是营兵防御的重点地区,这些区域在明初也是卫所最为集中的地区,营兵的防御区域与卫所的实际控制区域在许多地区是重叠的,这些地区多设置总兵官等营伍官员统帅包括卫所旗军在内的各类军兵以加强对的地方控制。

    首先,尽管卫所武官和营伍武官有各自不同的所辖,但在许多情况下,是一套人马分属两个系统。明初,总兵、副总兵官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参将、游击、把总等官亦多充以勋戚都督等。明中后期有所变化,总兵官皆由五军都督府官列衔充任。嘉靖时期的《宣府镇志》载:副总兵官,成化前多用五府堂官,后皆都司列衔领敕充任;参将游击俱都司列衔领敕充任;守备一职,“初以都督,自后或以都指挥,或署都指挥,咸受敕谕以莅其官”[9];把总一职,“先时浙有把总四,临诸卫,即选卫指挥充之”,明后期把总地位下降,为营伍制的基层将领,一般从千百户内调用,只统领数百营兵。可以说,营兵内的武官,绝大部分都是由都督府、都司卫所世袭武官来敕任的。

    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较为常见,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也常为营伍制借用。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通常在抽调卫所旗军参与到军事要地的防御时,卫所旗军在卫所、行进途中都是以卫所制度下的职衔来对旗军进行管理,而到达防御地区之后,卫所旗军有可能被授予相应的营伍制的职衔。万历初年,河南、山东二都司领班官军和边镇入卫兵,领班官员相继改变职衔,使之更符合营伍制编制。据史载:“河南、山东凡系领班赴蓟,都司合照京营新题事例,俱去以职,量升署指挥佥事,与各该省见任佥事、都司二员,内以一员填京班,一员填边班,轮番领兵赴边,防守供亿……其余天津、德州、通津、宁山、沈阳领班都司,俱改游击职衔,本部查拟责任,仍各请换不坐名敕书,赉付各官,便宜行事”[10]。

    因职责所限,营伍制的官员多是临时任命的,皇帝亲颁敕书以明确其职掌,一旦完成任务或不堪其任,就会取消其营伍职衔;卫所的世袭武官结束在营伍中的任职后,仍可回到所隶属的都司卫所,分担相应的职掌,或带俸闲住等。

    其次,营兵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卫所旗军。营兵中的卫所旗军,除京军大营大体是按营伍制编组之外,各类班军抽调到京师、北边或其它战略要地戍守后,也是采取营伍制编组。此外,抽调部分卫所的旗军补充到战略要地去戍守,也要采取营伍制编组以便宜行事。如嘉靖时有“抽边军丁补兵之议”,理由是“时当事者以军与民壮并无在食粮之额,用以充抵民兵,则兵数不亏,饷数不减”。这里所谈的民兵,指区别于卫所军及民壮的募兵。论者高度评价这种作法:“盖于总参新法中仍参用军伍,存卫所初建意,兵制有变而得其善者,此制也。”[11]

    “九边”重镇以营伍制编组,这里的卫所分布也非常密集。明初遍置卫所,本意为镇戍地方,卫所以军养军,自我管理,且耕且守,其意虽好,却不适应集中精兵加强防御的需要,因此才不得才作出改革。在卫所编制的基础之上用营伍制的方法,抽调卫所的兵力,集中力量从事防御戍守,是营伍制在战略要地得以普遍推行的重要原因。

 

四、卫所制与募兵制

    谈及明代军事制度的变迁,论者多以卫所制度在明前期出现衰败迹象后,募兵制代之而起,并在中后期成为军事制度的主体。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却不准确。募兵在防御戍守方面确实接替了卫所制下旗军的大部分职责。但卫所制度既是一种兵役制度,又是一种组织管理制度,而募兵制只是一种兵役制度,把明代军事制度的变迁说成是卫所制度的崩溃和募兵制取而代之,并没有把握这两项制度的实质与内涵。

    募兵曾是明初增兵的一条有效途径。卫所世袭兵制普遍建立后,募兵渐少。募兵再起,大略始自宣德九年(1434),景泰初年后又有较大的发展,主要原因是京营精锐大损于土木之役[1]。明初召募之军均纳入世袭军户,而此后的召募仅及募兵一身而止。景泰以后的募兵以边镇用兵为主,召募的对象既有军余,也有民壮、乡勇和土兵。募兵既有可能被编入营伍(包括京营、沿边、沿海、内陆城守或关隘的防御性营伍),也有可能被充作家丁。用募兵填补京营的时间则稍晚一些。至嘉靖年间改组京营制度时,才有募兵补充三大营之例。

    募兵与卫所军除世袭身份不同外,组织管理也不同。募兵以营伍镇戍编制为主,而世袭军采用卫所制进行管理。当然,募兵不等于营兵,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但也有部分募兵隶于卫所。由卫所官召募的募兵,一般隶属卫所武官管理,只是其身分与卫所旗军的世袭特征不同。隶属于卫所的募兵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入卫所旗军正额,由卫所代管;二是卫所军士被抽调到别处,而以募兵来补足卫所原额。

    在物质待遇方面,旗军以月、行二粮为主要收入,募兵则以安家和饷银为主要收入。“召募之兵与尺籍军异。尺籍军无论老少强弱,饩廪丰给,优恤备至,调遣即有行粮草料;召募之兵非强壮不入选,既无素养之恩,有疾辄汰,又无归老之计。”[2]

    召募是解决旗军不足的一条重要途径。无论是嘉靖时的京营改革,还是明后期的边关防守,凡旗军缺额,除清勾催解外,多利用召募加以补充。如崇祯六年(1633),毕自严奏言:“惟是班军须两万人,查关外额派班军一万四千名,自大凌困陷之余,未及原额。臣部一面行文通津等七营,务期如法清勾,依信发解,此外尚少六千员名。查得山东青、莒二卫,今年议留班军约九百余,而真定以标营东剿留下民兵二千,屈指登叛荡平,兵各还信,原额班军相应督发出关为版筑之役,其尚少三千,则该抚道设法雇募,临期似不难于取盈。”[3]

    从外卫抽调的旗军到边镇后不熟悉边塞形势,反而不如从本地召募的兵士更具有战斗力,也是募兵盛行的重要原因。天顺时,府军前卫中左所百户马真奏称:“乞于陕西、山西等处差官开设募府,不分军卫有司舍余民人之家,重招精壮确边子弟等因。查得天顺元年八月二十日节奉,英宗皇帝圣旨:朕念辽东、甘肃一带,边境人民每被虏寇侵扰,不得安业,虽常调腹里官军轮班操备,但不熟边情,今思近边人民廪气强劲,臂力过人,边陲利害,戎虏情伪,素所谙熟。”[4]

    募兵制的实行,给卫所制的正常运行带来冲击。首先,在经费使用方面。嘉靖时,顺天巡抚郭宗皋曾提议将京师派往居庸关、黄花镇等蓟镇的京军减少三枝,省下犒军银以给募兵。他说:“蓟镇连岁俱发京兵防御,但非本镇属辖,不足以应缓急。乞止拨二枝以备居庸、黄花镇,余三枝停遣,即以其犒军银二万二千七百两,给本镇募兵。”[5]其次,是人员方面。募兵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军余,他们极可能是卫所正军的替补,或是地方防守的重要力量。大量军余应募,必然要影响到卫所旗军的清勾与替补。嘉靖二十九年(1550)九月,兵部议募兵二万人,差官到南北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召募,“北直隶五千人,山西三千人,庐、凤、徐、邳四府州三千五百人,河南五千人,山东四千五百人,蓟州、大同免募。南直隶淮扬二府贴银”。“募完之日,抚按季才勇参将官一员,同本处兵备掺练,每年四月终赴近京防虏,北直隶驻顺义,南直隶驻河间,山东驻通州,河南驻保定,山西驻易州,听本部调用。十一月中旬掣回”[6]。

    嘉靖以后,募兵作为救急之策被广泛采用。嘉靖东南倭患,募兵人数不下十余万,这在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多次提到。万历以后,辽东地区战事不断,也大量使用募兵。据兵部尚书李汝华统计,兵部“先后具题于五省州县议募二万,合之则六万矣……抚臣召募二万,赞画一疏中辽阳海盖等道召募二万……合之十余万”[7]。是时,辽兵召募及原额兵力不减20万,其中近10万为募兵,可见募兵已成为明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募兵在嘉靖初期施行,战斗力尚可。但在明中后期,多有京棍无赖被充选入募,获得安家、行粮和饷银后旋即逃遁,全无实用;应募之兵,本当终身而止,但在一些地方却出现“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世袭情况,也打击了应募者的积极性。因此,卫所制在明末又被许多大臣看成是图谋中兴的良策,企图加以恢复,但已与事无补。

    嘉靖以后,虽然募兵制成为重要的军事制度,但并没有取代世军制,而且明政府也未曾在全国实行普遍募兵制,仅仅是在防御征战紧急之时集中召募,承平之时,仍依赖卫所军或民兵进行防御镇戍。有学者指出,“募兵制在明后期军制中居于主导地位,主要指其军事作用而言。但召募来的职业雇佣军在明后期国家常备军中,并不占绝对多数,甚至不占多数”[8],这大体是准确的。明中期以后,卫所军、募兵、民兵、乡民通力合作,在明帝国的防御体系构筑中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隆庆年间,谭纶、戚继光在商讨解决蓟镇防御力量时,即曾提到四种方法:第一、调取京操班军;第二,清勾本地卫所旗军;第三,募兵;第四,发挥土兵在防守中的作用。其目的,也是动员多种武装力量,以固北边防守[9]。

    就战斗力而言,募兵优于世兵,职业兵优于民兵是显而易见的。军队职业化是军队建设的发展方向,因此,募兵取代世兵有着许多积极的意义。但有明一代,建立在世兵制基础之上的卫所制度一直在发挥重要的作用,终未被募兵制所取代,此中原因非常复杂。

    募兵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荀子·议兵篇》说,“故近召募选,隆执诈,尚功利,是渐之也”,这说明战国时雇佣“市中佣作之人”当兵的现象已经出现。《庄子·人间世》载,有位形体残缺不全的人,名叫支离疏,在“上征武士”即召募武夫时,可以“攘臂而游于其间”,也证明了战国时募兵已经出现。战国以后,募兵制成为各朝在紧急时期解决兵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如金军之动员体制是征兵和募兵兼行,征兵不足,即兼行募兵制。

    然而,在中国古代,募兵制却没有能够取代世兵制。究其原因,大抵有三:第一,战国以降,中国一直是以农耕经济为主体。农耕经济具有易熟性和脆弱性的特点,恢复简单而崩溃太易,谈不上更多的社会财富积累。所以,隋朝可以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到空前的繁荣,也可以在几十年内耗尽财富;明代经洪武一朝很快恢复,到明末时,却在明清之际短短的数十年间呈现一派衰败残破的景象。由于抗风险能力很差,农耕经济体制下的各种制度会随着经济的起伏而波动,世兵——募兵——世兵——募兵的循环往复便在历史上沿延了上千年。第二,“崇圣三代”和“尊祖敬宗”的传统观点,也往往导致各王朝统治者的因循旧章。孔子称尧、舜、禹为“三王”,当时社会为“大同”之治;自东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对夏、商、周“三代”的圣化更趋严重,称之为“小康”之世。此后,历代统治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要标榜效法“三代”。在尊崇“三代”的大背景下,又会导致对本朝开国之君所定制度的崇拜,明太祖制定的各项制度就被尊称为“祖制”,只许遵循,不得改易,这也客观上造成了对革新思想的禁锢与遏杀。在相对平和的政局下,变革不易,守旧顺理成章。第三,财政因素。世兵制的推行,较之募兵更为便捷。在世兵制条件下,军费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军兵自己负担的;而募兵制下,政府承担的直接费用要大得多。这样,就不难理解这项延续千余年的世军事制度,何以会在明代继续沿袭,并在清代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五、卫所制度在清代

    明代卫所制度对清朝军制和行政管理制度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土地及人口的管理

    这是清朝对明朝卫所制度最大的继承,而且还是继承中惟一没有变动太大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仅是一种军事组织。卫所制度之所以可以如此完整、长时间地保留下来,只是因为大部分卫所到清初仍然管辖有相当面积的土地和人口。而这些卫所大都分布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人口也大都的自成体系的少数民族和集居在屯堡里的汉族旗军后裔。在这些的地域里,由明至清人口、户籍、军政管理及社会组织等一直保持独特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如卫所对军家所拥有的屯田征收的子粒与民田就有很大的差别。在广东,据巡抚刘秉权讲:“粤东屯田有荒地三千五百余顷。查屯地科米每亩三斗,较之民田殆多数倍。民畏粮重,不敢承认开垦”[1],清取代明,如果马上改屯田为民田,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2]

    清朝对卫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革,即所谓卫所的“民化”过程是逐步推行的。其实,卫所屯田的民营化在明朝中后期就已开始,出现军田民佃、军余平民化的倾向等。但真正取消卫所制而实行府州县制,在清朝却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清代改卫所为府州县进程看,是从内陆卫所首先开始的。顺治二年(1665),摄政王多尔兖对卫所的处理意见是:“掌印指挥、管屯指挥暂留,余指挥俱裁去。其卫、所改为州县,俟天下大定从容定夺”[3]。南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等内陆卫所在顺治和康熙年间大体撤并,将卫所管辖的人口与耕地交由附近州县来统一管理。大规模的改卫所为州县,是在雍正年二年(1724)进行的,“除边卫、无州县可归、与漕运之卫所、民军各有徭役仍旧分隶外,其余内陆所有卫所,悉令归并州县”[4],而边地卫所和有漕运卫所的改变此后时断时续,只是在条件非常成熟之际才加以改变,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光绪二十八年(1912)。

    2、绿营兵制及其职官

    卫所制度中的军事职能部分在清初一段时间也得以保留下来。清朝入关后,下令裁除原来明朝卫所武官体系,如都督、指挥、千百户等名色,但由于作为地理单位的卫所仍然存在,所以各个卫所仍然委派一名掌印官负责辖区的行政事务,兼理屯田,其官职称谓大多采用了营伍制体系,如掌印官称守备,千户称卫千总,卫所军改称屯丁,漕军改称漕丁等。这些世袭武官的军事性质部分保留,原来享受的一些优厚待遇依然存在。如顺治五年(1648),仍有规定:“在京、在外卫所原设有世袭官员管辖,今以新旧有功官员设立,给与世袭诰敕”[5]。

    明朝的营伍制体系下的官军组织管理对清朝的绿营兵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顺治十年(1673),清政府重新规定武职品级及其相应待遇:“省城掌印都司从二品,参政正三品,游击、都司佥书、省屯操都司、行掌印都司、行屯操都司,俱从三品;守备正四品,署守行从四品;守御所千总正五品,卫千总从五品”[6]。稍后定制的绿营兵制仍然汲取了明朝这两种兵制的基本编制方法,绿营的编制是标、协、营、汛,各营有提督、总兵统率,下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百总和外委等。从称谓看,显然糅合了明代卫所制与营伍制之下武官的称谓。

    3、漕运职能保留

     明末,漕军制度仍然在艰难维持,如官府借故敲榨漕军、漕军军家生活困难,逃亡日多;漕军沿途多行不法之事,引发诸多讼诉案件。然而,漕军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废除,自然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军人较民户和商户而言,不仅易于管理,而且运转费用相对低廉;长期以来,漕军运输积累了丰富经验,以旗军行漕粮之制仍然有利用的价值,加之清王朝的政治统治中心与经济重心的分离依然需要漕运的支持等主客观原因,都是漕运职能得以保留的重要原因。康熙初年,礼部主事郑日奎就说:“国家受命以来,百废维新,而漕法独沿明季粃政,以屯丁长运,因袭不改”[7]这话正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卫所在领导和组织漕运方面,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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