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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收不回来,有法院裁决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若是会计上做了损失的账务处理,坏账实际发生了,凭借法院执行裁定书、企业内部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且欠款时间也符合规定了,该笔坏账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非常多,稍有遗漏,造成难以扣除的税务风险。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5号公告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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