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建可不拆的情况有哪些呢#
宅基地为特殊的物权,如,《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一词没有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对村民宅基地也有类似的表述,如,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物尽其用的权利,权利人在合法宅基地建房,一般不能拆除。
在宅基地上建房一般不能拆除
宅基地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申请取得和继承取得;继受取得,包括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以及盘活。其中,原始取得宅基地易于理解,而继受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义务则较为复杂。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继受取得宅基地,拆迁时能否享受两户村民的待遇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成员之间实际上不能通过继受取得宅基地。问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能否继受取得宅基地?答案是肯定的,农村宅基地盘活,住宅可以出卖、出租和赠与。问题又是,继受取得宅基地的受让人拆迁时又能取得什么待遇?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本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拆迁,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因此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宅,拆迁时基本没有多少利益。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实践流程大致如下:村民提出申请→四邻没有意见→村委会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四邻没有意见主要是指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争议;相关部门批准的包括土地、规划部门。实践流程实际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正当的流程如下:
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地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通过→未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土地主管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当流程与实践流程的区别如下:
实践流程实际上剥夺了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权利;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多数已被村民占有使用,而占有人已有一处宅基地,占有人不能申请宅基地,其他村民无法取得占有人的同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村委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方案需村民会议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倘若不占用农用地,不需要取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问题是,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建房实施中,通常的做法为村委会,或者村建办“放样”开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审批宅基地的程序之一,且村民建房占用了农用地方须取得该许可证;未取得开工许可仅仅的违法“瑕疵”,不能认定为根本违法,根据本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强制拆除范围,因此,多数拆除违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村民因新增人口等原因而居住困难,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住宅是否根本违法;宅基地审批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城乡规划法》具体规定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还规定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发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等情形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南京与其他地区一样,也存在着申请宅基地困难的情形。许多村庄因村民“违建”现象较多,在未成为城镇以前事实上已成为“老旧”小区,或者危房改造区,如,消防车、救护车不能通行等。不少地方已探索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利用地重新规划村庄,并提供由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的图纸供村民使用。
该探索计划倘若获得批准,一方面,该计划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大量的建设用地,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创造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该计划的实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征地拆迁时的首选方案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村民自愿可以制定村庄规划。一个崭新的农村建设不仅需要探索,还需要勇气与智慧。
物尽其用是指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物尽其用并不是说竭泽而渔、滥用地力、无度开发,而是将物的价值不合理地全部用尽。物尽其用的含义是将各种可用之物充分利用;村民在合法的宅基地上建房不仅不违法,而且鼓励村民使用设计的图纸建房,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有效率地利用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并创造性地鼓励提供担保,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探索,还需要勇气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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