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不能让其重复完成,不许罚站、罚面壁、罚抄作业、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各学部领导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或家长同意后自行回家。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并及时报学部领导。
七、教师或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各学部领导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各学部领导对此项工作负责。
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聘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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