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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4月30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24年5月20日正式执行,适用于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该《通知》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收费期限、空置房优惠政策、临时停车服务费、公共能耗和电梯运行费、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收费、装饰装修收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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