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差错(33条) | 一般差错(37条) | |
安 全 间 隔 | 1、C类跑道侵入。 | 1、D类跑道侵入。 |
2、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拉升警告。 | 2、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警告。 | |
3、航空器滑行中与另一架航空器发生刮蹭、重叠或从障碍物上、下掠过。 | ||
受 损 超 限 | 4、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发生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 5、人为原因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 | 3、监控参数以接地前2秒至接地后5 秒内的垂直过载值≥2.0 G。 4、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瞬间和特殊情况除外)。 5、因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 |
跑 道 | 6、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着陆形态。 | 6、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航道或五边向台飞行。 |
7、航空器滑行中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道面。 | ||
7、对于短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跑道可用着陆距离的一半;对于其它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1400米。(参考《飞行运行手册》各机型的短跑道定义)。 | ||
操 作 程 序 | 8、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器地面除/防冰程序。 9、飞行中违反除/防冰使用程序,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 | |
8、执行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1000英尺以下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9、执行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的进近或盘旋进近阶段的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500 英尺或最低下降高度(高)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 ||
10、飞错进离场程序,造成紧急避让。 | 10、飞错进离场程序。 | |
11、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起飞。 12、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 11、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滑出。 12、未按程序确认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已取下,航空器滑出。 | |
13、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 13、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滑梯、救生筏充放或散包,飞机减载或调机。 | |
14、航空器未按指令路线滑行,造成紧急避让。 | ||
14、未获得指令航空器起飞或着陆,造成影响。 | 15、未获得指令航空器开车、滑行、起飞或落地。 | |
15、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调错高度表气压刻度,造成后果。 | 16、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调错高度表气压刻度。 | |
16、人为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5分钟,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2分钟。 | ||
17、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 ||
17、未按程序处置风切变(WINDSHEAR)警告。 | ||
18、在无线电通话中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 | ||
19、未按程序监听 121.5MHZ 频率。 | ||
20、未按程序操作刹爆轮胎。 | ||
21、进近阶段,场面高度500 英尺以下,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持续时间≥3秒)或坡度大于25 度。 | ||
22、无线电高度50英尺至接地时间≤2.5秒,或飞机坡度≥10 度(持续超过1秒)。 | ||
飞 行 准 备 | 18、未满足运行资质要求实施飞行。 19、未获得航医批准或违规服用药物实施飞行。 20、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 23、未满足(公司)运行规范或(特殊)限制要求实施飞行。 24、未满足英语等级、医学限制(如:配镜)实施飞行。 |
21、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飞行资料、有效文件、证照(特指“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航空器起飞。 | 25、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飞行资料、有效文件、证照(特指“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 | |
22、机组人数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起飞。 | 26、机组人数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滑出。 | |
23、违反规定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造成后果。 | 27、同意手续、证件不全人员加入机组。 | |
24、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造成影响。 | 28、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 | |
25、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 ||
29、未按规定进行机组协作,造成后果。 | ||
30、未按规定清驾驶舱,造成航空器遗留外来物起飞。 | ||
地 面 活 动 | 31、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 | |
26、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 32、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 | |
27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至10 万元。 | 33、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含)至5 万元(不含)。 | |
28、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它必要液体(不含氧气和饮用水等)。 | 34、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抽油或滑回补油。 | |
29、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局方、公司的安全运行监察人员正常监察、检查。 | ||
30、抹除舱音记录器(CV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或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等数据。 | ||
35、伪造任务书、公务乘机通行证明试图登机。 | ||
31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 | 36、将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送上航空器。 | |
紧 急 状 态 | 32、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进入最低油量状况。 | |
其 他 | 33、股份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它同类性质的不安全事件。 | 37、股份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它同类性质的不安全事件。 |
PS:感谢于昊经理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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