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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敢再嚣张,今年起各位业主有福了,这3大权益要早知道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的居住品质也有更高要求,因此,小区物业应运而生,不过近些年来,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不断升级,不仅影响生活舒适度,同时还非常影响人们的心情,导致很多人对物业印象极差,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呼吁取消物业。然而物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全面取消物业,大家的生活还是非常不便的,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规范物业的行为,才能有效缓和当前的尴尬局面。

今年年初《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多项内容都对小区物业进行了严格要求,今后业主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下面我要说的这3项权益,对各位业主来说非常利好,大家一定尽早了解,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第一,小区公共场所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走在小区里,我们不难发现身边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比如小区出入口的挡车杆上,快递柜上,电梯间里,以及楼栋和楼层的指示牌等等,都有很多广告宣传,而这些广告并不是白白投放的,通常都会先经过小区物业的许可,会向物业支付一笔宣传费用,才能进入小区。

而《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这些钱物业不能私吞,应该把收益发放给业主,或者用来建设或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给业主服务,毕竟这些都属于公共场所,是业主共同所有的。

第二,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以往业主们为了避免物业给自己穿小鞋,平时对于很多不合理的事情,都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只能受这哑巴亏,然而今年起,业主们可以非常有底气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84条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如果小区物业存在不作为,管理差,态度差,工作质量差等情况,那么小区业主是有权要求更换物业的,这一规定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

第三,物业不能强制催缴物业费

现在的新楼盘不仅房价贵,物业费也非常高,所以很多人在背负高额房贷的同时,还得支付一大笔物业费用,经济压力非常大,而且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非常快,每天早出晚归,难免会发生忘记缴费的情况,如果物业采取极端手段强迫业主缴费,是非常不可取的,极有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

因为《民法典》第944条有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当然业主也不能故意拖欠,还是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和业主只有彼此尊重,相互理解,今后的生活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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