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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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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婚

女性在丈夫死后嫁给其兄弟的行为、习俗或法律。广义的转房婚也包括改嫁给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儿子(女方的亲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况。

编辑摘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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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介
2 历史
3 盛行原因
4 汉族
5 中北亚民族
6 犹太教
7 其他国家和地区

收继婚 - 简介

古代婚俗

中国旧时婚俗的一种。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个别亦有子收庶母(父妾)为妻者。前者源于古代群婚时期兄弟共妻的现像。进入父系社会以后,父妾作为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往往为嫡子所娶。

春秋时期,天子诸侯乱伦之事,每见于史记载。民间,兄收弟妻、弟继兄妻相习成风,直至近代。在盛行买卖婚姻的社会中,贫者无力娶妻,故有鳏寡两相将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继兄弟之妻,但民间实际上并不遵行。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继婚现象。《史记.匈奴列传》:“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户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多数社会都存在有收继婚的实际行为。但社会对此类婚姻的态度可分为反对、中立、支持鼓励、甚至被认为是义务。其实是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度。(在江苏省与河南汉族也有,有人说是开封犹太人风俗) 由于这样的男女双方本来就认识甚至熟悉,其结婚可能是个人选择。有的是出于经济考虑。贫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决了赡养她们的问题,也省了聘礼。如果寡妇继承了财产,这样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财富外流。社会视女性为夫家财产的时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为一种继承。另外政治也可成为夫兄弟婚的动机。例如英国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凯瑟琳,目的是加强英国和西班牙王室的联盟。 有时候,也指女子同时以两个或多个兄弟为丈夫的情况。印度传说《摩诃婆罗多》中,黑公主同时嫁给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马拉雅山脉地区的藏族等有时会有这样的婚姻。但总的来说,一妻多夫制远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见。

收继婚 - 历史

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后,其妻嫁往别处就会随之失去财力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是一种财产继承的转移和变异形式。

《左传》记载有秦齐楚晋郑卫等国的收继婚现象,收继婚具有奴隶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时代或地区,既使是国君的女儿也不能幸免,如汉朝时的王昭君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昭君无奈只好遵命。


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此俗终因统治者贪图私利和美色屡禁不止,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当天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便被“太子氶焉”。唐太宗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封昭仪。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1]

近现代的收继婚比之过去要文明许多,故一般还是尊重兄嫂。她既可再嫁于外人,也可征得嫂嫂弟媳的同意,被收作二房妻子,也可守寡。但大多当选的民族中,若寡妇欲改嫁他人,则必须由新夫偿还寡妇原结婚时所收之聘金、聘礼。寡妇走时,除了原从娘家带来的一部分陪嫁可随之带走处,子女及亡夫的其他财产,一律须由亡夫之兄弟或族中同姓人继承。倘如愿意守寡,则有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

收继婚 - 盛行原因

收继婚盛行的原因,第一是战争频繁,男丁锐减,寡妇一多就须有个解决之法。汉旖历来是儒家"从一而终"观念支配妇女命运,其结果是怨声载道,收继之俗从边域传向内陆,很自然地被接受了。第二由于买卖婚盛行,娶个妻子并非易事,特别是边域地区,兄弟多人就更难做到人人娶妻,实行收继之俗就可解决一点问题。再说兄弟娶妻花费大量钱财,寡妇改嫁就将财产外流,故将作为家庭财产的妻子也一并收继。第三,通过转房,既不使亡兄的财产分散,又对亡兄的子女作了最理想的安排,是解决兄弟死后家庭困难的好办法。

收继婚 - 汉族

古代婚俗

汉族传统上不鼓励收继婚,特别是儒家兴起之后,社会舆论认为这是乱伦的一种,并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清朝也有类似的法律。但在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见,称为旧婚、叔接嫂、嫂就叔、转婚等。有的时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况。

收继婚 - 中北亚民族

蒙古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满族等中国北方和中亚的游牧民族中,收继婚是常见习俗。哈萨克人公开说马死后皮归主人,兄死后妻子归弟。还有十世纪的乌古斯人,即是土库曼人,乌孙人也有此习惯。朝鲜人的前身扶余人与高句丽族也有妻其寡嫂的习惯(曾经是高句丽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态)。

西汉刘邦与匈奴冒顿单于安排王室和亲并互称兄弟。刘邦死后冒顿写信给吕后求婚。吕后大怒,想杀使臣并发兵征讨。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围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风险后,她改写信婉拒,冒顿于是以两国习俗不同给自己下台阶。[4]后来汉朝嫁乌孙的细君公主、解忧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后都按照习俗改嫁了继位的前王之子(细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孙)。
同辈或不同辈的收继婚是蒙古族的传统,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内部的收继婚多为合法,但受汉族影响有所松动,例如女方有守节不嫁的选择,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龄相差悬殊等情况。汉人出于传统习俗则强烈反对收继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满族传统上有娶兄弟寡妻、亲母以外的亡父遗孀等习俗。例如孝庄皇太后改嫁多尔衮的野史说法虽无证据,在当时的习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后,在汉文化的影响下,也开始禁止转房婚。

高句丽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续娶兄长故国川王之妻),寡妇改嫁,均属常见。

收继婚 - 犹太教

《申命记》第25章载:妇女如果夫死无子,死者的兄弟有义务娶其为妻,生下的儿子归于死者名下。但前2世纪-公元5世纪成书的《塔木德》对利未婚做了进一步限制:必须是同父兄弟、死者无子也无女,而且双方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则要举行类似《申命记》的仪式(Halizah):女方当着证人面脱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并念诵特定的词句。此后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后代犹太教逐渐对利未婚持更加反对态度。在今天,一些正统犹太教教派还要求Halizah仪式,但利未婚已被废除。 

收继婚 - 其他国家和地区

印度、非洲肯尼亚乌干达的一些地区也存在着这类的传统,但由于习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现代观念,实践人数正在减少。中国南方有夫兄弟婚习俗的民族:苗族壮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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