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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规 | (11) 预包装食品标签之“配料表 ③ 食品添加剂”标示原则(含示例)
内容提要
  1. 产品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法

第十期 答案及解析

错误分析
  1. 该标签未标示复合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的原始配料。



相关法规 标准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  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的解释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综上,该标签中“复配疏松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且每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要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通用名称。




留言 解惑



  • 感谢以上四位用户的留言,本标签不规范的地方就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展开标示。






标准解读及举例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解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料表中一定要如实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本标准的附录B给出了标示形式的参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应参照执行。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a)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

b)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c)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过敏原)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乳化剂(471,大豆磷脂)”或“乳化剂(单甘油脂肪酸酯,大豆磷脂)”。



举个例子

产品名称:牛奶味蛋糕

配料:小麦粉、鸡蛋、水、白砂糖、植物油、乳粉、人造奶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2)、乳化剂(475)、水分保持剂[420(ii)]、β一胡萝卜素)


解析: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任意一种形式标示,不可采用不同方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以上标签中“β-胡萝卜素”在GB2760中有相对应的国际编码,应标标示为“着色剂[160(a)]”;或者将其所用的食品添加剂项中全部改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聚甘油脂肪酸酯、山梨糖醇液、β-胡萝ト素)”。


标示食品添加剂的提示:

a)食品添加剂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GB2760中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


b)如果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为等效的名称,标示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中文名称过长、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已经普遍被消费者认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出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下,可标示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或其英文缩写。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c)对不同制法食品添加剂,可直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但不标示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示为“焦糖色”。


d)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GB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

——大豆磷脂;

——乳化剂(大豆磷脂)

——磷脂(大豆磷脂);

——磷脂(含大豆)


e)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f)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作用,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可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该添加剂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着色剂(叶黄素)”,或“着色剂(161b)”。


g)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加工助剂可以是食品原料,也可以是GB2760-2011的表C中所列的物质。


h)对于列入GB2760-2011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的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进行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人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i)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名称应标示GB14880或相关批准公告中的名称。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营养强化剂的物质,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标示,如发挥食品添加剂作用,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发挥营养强化剂作用,标示其在GB14880中的名称。


J)对于味精(谷氨酸钠),标示“味精”或“谷氨酸钠”都可以反映食品中该配料的特性。如果在配料中作为食品使用,应标示“味精”;如果用作食品添加剂,则应标示“谷氨酸钠”。


举个例子

食品名称:卤鸡蛋

配料:鲜鸡蛋 白砂糖 食盐 辣椒 香辛料 食品添加剂(味精)


解析: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2011]998号):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作为调调味品时产品名称可以为味精或谷氨酸钠;但列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就要标示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只可以标示“谷氨酸钠”


k)标示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时,可参考 4.1.3.1.3的规定。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其中的添加剂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相关阅读:解读|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之“带入原则”)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l)“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m)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举个例子

食品名称:可乐型汽水

配料:水、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焦糖色 磷酸 柠檬酸钠 阿斯巴甜 山梨酸钾 咖啡因 安赛蜜)


解析:按照标准要求,阿斯巴甜应该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标签合规 第十 一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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