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涉案商业保险属于电子投保,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就商业三者险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投保人对电子投保的形式亦予以认可,故在商业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责任,本案应由实际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车辆停运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涉案商业保险属于电子投保,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就商业三者险免责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投保人对电子投保的形式亦予以认可,故在商业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责任,本案应由实际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车辆停运损失。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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