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玩具标准 GB 6675玩具安全Safety of toys
1986——08——13发布 1987——02——01实施
国家标准局批准
目录
第一篇 机械和物理性能
1 范围
2 应用领域
3 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5 包装
6 标志和使用说明
第二篇 易燃性能
7 范围
8 应用领域
9 技术要求
10 试验方法
第三篇 化学性能
11 范围
12 应用领域
13 技术要求
14 试验方法
15 包装
16 标志和使用说明
附录A 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CFR 1500.49)
附录B 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
(美国CFR 1500.48)
附录C 极其易燃和易燃固体的试验(美国CFR1500.44)
附录D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一部分 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SO 3856 1----1984)
附录E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二部分 锑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若丹明B分光光度法(ISO 3856 2----1984)
附录F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三部分 钡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发射光谱法(ISO 3856 3----1984)
附录G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 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SO 3856 4----1984)
附录 H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五部分 液体色漆粉末型漆的颜料部分中六价铬含量的测定--------二笨卡巴胺分光光度法(ISO 3856 5----1984)
附录 I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 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ISO 3856 7----1984)
一般来说,玩具是为特定年龄组的儿童设计和制造的,其特点与儿童的年龄和发育阶段有关.玩具的使用以一定的适应能力为前提.
除某些玩具固有的和显而易见的危险外(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纫玩具中的尖针等),只要是按预定的方式使用玩具,它们对于预定供其玩耍的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来说是不会有任何危险的.
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儿童使用了不适宜于他们的玩具或玩具的使用不符合设计目的而造成的.因此,在选择玩具和游戏时要小心谨慎,要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的智力、体力的发展和性格.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就可解除父母和教育者在儿童使用玩具时照料他们的责任.
为适应新玩具的各项要求,已考虑到安全装置能经得起一定的磨损和撕拉,这样照料儿童的人员可以放心,放手让儿童使用玩具.
总之,玩具不应破裂和产生本标准所禁止的危险.
第一篇 机械和物理性能
1 范围
这部分标准提出了制造玩具时,所必须考虑的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保证使用者按指定方式使用玩具时的安全.
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儿童来说是不明显的危险,但不包括那些对儿童或照料儿童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固有的危险.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不排除制造厂、进口商和零售商符合有关国家法定的规则.
2 应用领域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儿童年龄以14岁为限,同时还包括对预定供3岁以下和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特殊要求.
这部分包括下述所有玩具:
a. 专为儿童设计的机动玩具、科学玩具、手工玩具(如简易建造模型、成套木工或其他手工工具);
b. 公园使用的玩具(如秋千)、玩具运动器材(如玩具网球拍).
下列用品不受本标准的制约:
a. 赛璐珞乒乓球;
b. 圣诞节装饰品;
c. 集体使用于运动场,或个别用于训练项目的运动器材;
d. 游乐场上集体使用的器材;
e. 可用于深水的水上器材;
f. 足以承受儿童的充气或其他的小艇;
g. 压缩空气武器;
h. 烟火具;
i. 内燃机车辆;
j. 比例模型;
k. 投石器的弹弓;
l. 射击用空中飞靶子;
m. 鞍座高度大于635mm的自行车.
本标准适用于首次出售的玩具,如果是由儿童组装的玩具,这些要求适用于组装零件;如果是由成年人组装的玩具,这些要求应适用于组装后的玩具.
3 技术要求
3.1 材料
3.1.1 软性塑料薄膜
无任何衬里的软性薄膜(例如用作围裙的),当面积大于100mm?100mm时,其厚度不得小于0.038mm.
3.1.2 木材
木材外观不得有任何蛀孔,任何木节不应松动.
树皮只能用于民间玩具(即供装饰用的).此要求不适用于软木.
木制玩具的表面和边缘不应粗糙到当与皮肤摩擦时能造成伤害的危险程度.
3.1.3 玻璃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觉得玩具结构中,不应含有玻璃.但摇动声响玩具中的小珠,实芯玻璃眼睛和弹子可例外.
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结构中,只有对其功能来说必不可少时方可采用玻璃(如光学玩具).
成套科学玩具和比例模型玩具可含有小玻璃容器,凡用于加热的容器,必须采用硼硅酸盐玻璃.
在使用玻璃处,其边缘要磨钝,必要时要加以保护,但显微镜的载玻片和盖玻片例外.
3.1.4 填充料
必须采用全新或经消毒的填充料.
软性填充料中不得含有任何坚硬或尖锐物质,如:金属碎屑、钉、和碎木片、碎玻璃或碎塑料等,并且不得含有任何来自昆虫、鸟类和啮齿类动物的不卫生物质.
尺寸小于或等于3mm的颗粒填充物,应将其包裹在内胆中,而不得直接装入玩具外壳内.
3.2 结构
3.2.1 一般要求
3.2.1.1 边缘
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在设计时应减少伤害危险.对厚度小于0.5mm的金属片可触及边缘,应采用下述方法:
a. 可将边缘折叠、卷边或卷曲(如图1);
b. 边缘可用塑料层加以防护;
c. 边缘可涂漆.
除了小于0.5mm的金属薄片外,金属和塑料玩具的边缘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无可触及的锐利边缘,供3岁至8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锐边,则应没有告诫标记.
金属和玻璃的锐利边缘,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FR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金属或玻璃润例边缘测试技术要求》进行检验(见附录A).
3.2.1.2 搭接
当金属薄片相邻表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7mm时,金属片的边缘应符合3.2.1.1的规定.
3.2.1.3 紧固件
制造玩具所用的钉、螺钉和类似紧固件,其尖端不应可触及部分不得有毛刺.
沉头螺钉的头部不得突出于成品外表面,平头或圆头木螺钉功能应有适当的沉孔.
如果将玩具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无论是试验前还是试验后,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3.2.1.4 尖端和金属丝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能触及的危险尖端.
所谓“危险尖端”是指儿童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刺伤和划破儿童皮肤的尖端.
尖端试验应按美国试验方法标准CFR1500.48《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进行(见附录B).
供3岁至8岁儿童使用的玩具,若有功能所必需的尖端,则应设有其他告诫标记.
构成玩具部件的金属丝,若容易变得可能触及,则应具有圆的、钝的或其他保护的端部.可能被儿童弯曲的金属丝按4.1试验时不得折断.
3.2.1.5 管件和类似刚性元件
突出于玩具主体的管、棒、杆或其他类似的刚性元件,凡按照其结构、直径、长度来看,啊玩具处于静止状态而可能伤害跌倒在该玩具上的儿童时,都应加以保护.
若保护装置由可分离元件组成,则按4.2试验时,该元件不得脱落.
3.2.1.6 折叠机构
为防止挤轧造成的伤害,凡有机械驱动的滑动件或折叠件玩具及用来支承2.5kg以上质量的具有滑动件或折叠件的玩具,均应设安全装置.
3.2.1.7 铰链
若玩具的两个部分是用一个或几个铰链连接(带有门或盖的玩具),而且装配好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则其结构应为不论门或盖处在什么位置,这一间隙都应小于5mm或大于12mm.
对活动部分重量小于225g的玩具,不作规定.
3.2.1.8 传动机构
构成玩具整体一部分的传动机构(例如无论是电动、惯性还是发条传动的齿轮、皮带、发条机构,但不包括组装玩具的部件,或属于3.2.2.7.1的玩具)则应加以遮闭,以使儿童不能触及容易挤轧儿童的手指或伤害儿童的运动部分.
具有这种机构的玩具按4.3进行试验时,此机构不得外露.
发条钥匙或启动手柄外形尺寸应使它们与玩具主体之间的净间隙小于2mm或大于12mm.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其机械机构中采用直径小于1.5mm的启动弦绳,该机构的回弹力不得大于4.5N.
3.2.1.9 弹簧
使用玩具时能夹住儿童手指的弹簧,均应予以防护.
盘簧在放松状态时,如相邻两圈的间隙大于3mm时,应予以防护.
螺旋拉簧,在40N的张力下,其相邻二圈的间隙若大于3mm,应予以防护.
3.2.2 适用于某种玩具的要求
3.2.2.1 小玩具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小玩具和可拆卸元件的尺寸,应使其不得容入图3所示的Ф31.75mm?57.15mm的斜截正圆筒.
图3
3.2.2.2 不可拆卸的元件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元件如由玻璃、金属、木头或其他硬性材料制成,这些元件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之一:
a. 嵌入玩具内,使儿童无法用牙齿或手指将其拉出.
b. 固定在玩具上,使其承受下述作用力时,不会分离或松动.
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小于或等于6mm时,作用力为50N;当最大可接触尺寸大于6mm时,作用力为90N.
c. 软体玩具(娃娃、动物等)视为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3.2.2.3 预定置入口中的玩具
预定置入口中的玩具(如哨子)中的簧片、小球及类似元件,若能容入Ф31.75mm?57.15mm的斜截圆筒(如图3),这些玩具的结构应使得在吹口上施加0.1bar(1bar=1?105Pa)吸力时,上述元件即使脱开,也不能从玩具中落出.
3.2.2.4 预定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中用的玩具
预定用绳索系在摇篮、小床或童车上的玩具,其绳索的自由长度不得大于300mm,如绳索连接呈环形,则环的周长不得大于350mm,自由松紧带若以25N的力拉伸时,长度不得大于300mm.
上述要求不适于两端固定在摇篮、小床和童车两边的玩具松紧带.这类松紧带在25N的拉力下,其长度应小于750mm,且不得超过松弛长度的40%.
3.2.2.5 拖拉玩具
拖拉玩具所用的绳索,其长度大于300mm时,不得有活结或易于形成活结的扣件.此外,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这类玩具,不得使用细于1.5mm的绳索.
3.2.2.6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应使儿童能从内部开启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处不得装有自动锁紧装置.
当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时,应保证有二面或二面以上的通风.
3.2.2.7 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
3.2.2.7.1 能承载儿童体重和由儿童驱动的玩具(例如脚踏车、滑行车、汽车)应符合下述要求:
a. 鞍座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30mm的玩具,按4.4和4.5试验时,不应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b. 鞍座高度大于330mm的玩具,按4.6进行试验时,不应翻倒,此要求不适用于两轮成直线的玩具(如双轮踏板车);
c. 具有飞轮的机械驱动玩具,应装有制动装置应使得按4.7试验时,玩具没有移动;
d. 任何传动链应予以防护;
e. 任何由踏脚板直接驱动的轮子,其轮辐应为实体结构,但允许有宽度小于5mm的槽或孔;
f. 车轮与玩具主体或其他部分(如挡泥板)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者大于12mm.
3.2.2.7.2 除秋千外,预定能承载儿童重量,但并非由儿童驱动的玩具(如摇马、公园滑梯)都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当玩具按4.4试验时,不应损坏,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b. 当玩具按4.6试验时,不应翻倒,但带有固定于地面装置的玩具无此要求;
c. 室外玩具若其内部容易积水,应有能经常排除积水的手段.
3.2.2.7.3 秋千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当秋千按4.8试验时不得损坏,并仍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b. 吊钩的盘绕角应至少为540度,悬挂装置(如绳子、链条)的最小平均直径为10mm;
c. 为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下,应设有下述安全装置:
保护栏杆高度位于200~300mm之间,或设有将儿童缚紧在座位上的装置.
3.2.2.8 静止的重玩具
质量大于5kg,且高度在760mm以上的置放在地面上但非承载儿童重量的静止玩具按4.9试验时,不得翻倒.
3.2.2.9 含有热源的玩具
涂有清漆或类似材料的热源玩具,连续使用时不得起火.
3.2.2.9.1 一般玩具
a. 玩具
当玩具按4.10进行操作时,预定由手触摸的零件,例如手柄、旋扭、控制把等,其温升不应超过下述值:
金属:25K;
玻璃、陶瓷:30K;
塑料、木头:35K;
当玩具按4.10 操作时,玩具的其他可接触零件的温升不得超过;
金属:45K;
其他材料:55K.
b. 功能性玩具
以教育为目的,并具有与之相应的家用器具同样功能的含有热源的玩具(如熨斗、加热板、烘炉等)应当符合3.2.2.9.1 a规定的要求,但功能性加热表面除外.
对功能性玩具的加热表面的温升,本标准不作规定,但玩具作为模型时应符合实际产品的要求.
对功能性玩具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提醒使用者的注意(见第6章).
3.2.2.9.2 蒸汽发动机
a. 蒸汽发动机按4.11试验后,其预定供触摸部分的温升应符合3.2.2.9.1 a 的规定;
b. 燃烧炉上应设有安全装置,以防玩具在操作时手指伸入,炉门应装有手柄;
c. 如果发动机使用液体燃料,其燃烧器的结构应使得按4.1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除滴液外,不得漏液;如果发动机使用固体燃料,按4.1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燃料不得漏出;
d. 蒸汽发动机所使用的液体和固体燃料,不论是否与玩具一起出售,在其包装上都应标明这些燃料可能对儿童造成危险的告诫(见第6章);
e. 锅炉的容量不得大雨2000cm3,并至少装有一个用防锈材料制造的使用者不能调节的安全阀(如弹簧阀).不得采用重锤式安全阀.
蒸汽发动机或者装有能给使用者指出锅炉水位的装置(如水位指示针),或者能防止锅炉加水到制造厂所规定的水面以上(如溢流口).
按4.11试验时,工作压力不得超过1.5bar(1bar=1?105Pa).工作压力是指发动机启动后在空载状态下运转时锅炉内产生的蒸汽压力.
安全阀的释放压力不应超过工作压力的2倍.
锅炉的爆裂压力应至少为工作压力的3倍,而且不小于安全阀的释放压力的2倍.
燃料箱的容量应以蒸汽发动机按4.11试验时,锅炉中被蒸发掉的水不超过锅炉注水量的80%为宜.
f. 在说明书中应标明锅炉必须在工作前先加水,而燃料箱则应在冷却后方可加燃料.
3.2.2.10 玩具弹射器和有弹射器的玩具
3.2.2.10.1 凡动能取决于玩具本身,而不取决于儿童的有弹射器的玩具,按4.12试验时,弹射体的平均动能不得大于0.5J.弹射器应当不能发射不是专门为此制作的弹射物.
3.2.2.10.2 弹簧式长枪和手枪、弓弩、射豆枪等到所用的箭型弹射物不得用金属材料制造.
弹射物的端部应该是钝的,头部应有软性的防护头.软性防护头的直径至少应等于下列数值中较大的一种:20mm或箭杆最大横截面的3倍.
该防护头受到50N的拉力时不得与主体分离.
3.2.2.10.3 儿童标枪的头部不得用金属制造,但允许装有磁性盘片.
3.2.2.11 无弹射器是仿制武器
无弹射物的仿制武器(如刀、剑和斧头)都不得有功能性锐边和功能性尖端.
3.2.2.12 仿制防护用品
仿制防护器材(如眼镜、潜水面具、护目镜)按4.13试验时,戴用时处在眼睛周围的透明材料不得破裂.
遮盖脸部的玩具,其内部不应有危险性边缘和突出部分.
仿制防护面罩(如摩托车防护面罩,安全帽)和有色眼镜,均应清楚标明“非防护用具”.
3.2.2.13 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预定供儿童在不会失足的浅水中使用.
无论玩具的形式如何(如环、充气带形)都应清楚标明:它们是非救生设备,必须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的标记.
3.2.2.14 摇动声响玩具
婴儿使用的摇动声响玩具及其他类似玩具中放置在玩具内的固体粒子表面应光滑圆整,允许使用小玻璃球.
不得采用按4.14试验时,其尺寸比原值增加5%以上的种子和其他材料.
摇动声响玩具先按4.3再按4.15试验时,外壳不得破裂而发生本标准所禁止的危害.
3.2.2.15 风筝极其飞行玩具
风筝及其他飞行玩具的绳索,长度大于3m时应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
4 试验方法
除在第3章中另有规定外,应采用目检及测量距离、间隙、拉力等适当方法检查玩具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4.1 金属丝的挠曲性
用2个直径各为10mm的金属棒,将被测金属丝紧紧夹住,将金属丝从垂直位置向一侧弯曲60度,然后再向相反方向弯曲120度,再回复至原垂直位置(如此为一循环),该试验以每秒一次循环的速度反复30次,并每隔10次循环停止20秒.
检查金属丝是否断裂.
4.2 保护件的拉力试验
使被测零件经受与玩具重量相同大小的拉力,若玩具重量不到60N时,则应使之经受60N拉力,检查被测零件是否从玩具上脱落.
4.3 跌落强度
将玩具从85?5cm高处跌落在4mm厚的钢板上5次,钢板表面应涂有2mm厚、肖氏A硬度为75?5的覆盖层,并放置在一非柔性的水平表面上.
检查驱动机构是否外露或摇动声响玩具的外壳是否损伤.
4.4 静态强度
在玩具的座位面或站立面上加质量为50kg的载荷,时间为5min.
移去载荷后检查玩具各部分是否有破损,是否仍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4.5 动态强度
在玩具的座位面或站立面上加质量为50kg的载荷,其重心应位于座位面上方150mm或站立面上方400mm处,加载荷的方式应使力作用在与玩具正常使用时受力处相当的位置上,然后以2m/s的速度冲向高度为50mm的非弹性台阶3次.
卸载后检查玩具是否破损,是否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6 稳定性
将玩具按4.5加载,然后将玩具置于倾斜10度的平面上使玩具处在各种位置.
检查玩具是否翻倒.
4.7 制动
按4.5加载,然后将玩具置于倾斜10度的平面上,并使其纵向轴线与斜面平行,施加50N的力于制动控制器上.
检查玩具是否移动.
若用手闸制动,应将50N的夹紧力作用于安装在把横管上的闸把中间,并使夹紧力垂直于把横管.若用脚闸制动,应向产生制动作用的方向施加50N的作用力.若车辆有几个制动器,在试验状态下,每个制动器均须使车辆停止不动.
4.8 秋千强度
将质量为200kg的载荷均匀地加于秋千的座位面或站立面上,加载时间为1h;若秋千上有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落的安全装置,则所加载荷为66kg.
卸载后检查所有部分是否有断裂,是否仍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4.9 重玩具的稳定性
将玩具的底面置于倾斜为5度的平面上,使玩具处于各种位置,调节各活动部分,使其处于稳定性最不利的状态.
检查玩具是否翻倒.
4.10 加热玩具
在环境温度25?3 的条件下,按照使用说明,启动玩具,应使用最大燃料量,若是用电的玩具,则应使用量最大输入,直至达到平衡温度为止.
测量被测试玩具的表面温度.检查玩具表面是否起火.
4.11 蒸汽发动机
锅炉按使用说明加水,并在锅炉的开口处装压力计.启动蒸汽发动机,使之在负载下运行并测量相应蒸汽压力(即工作压力).使蒸汽发动机继续工作,堵塞蒸汽出口,直至安全阀动作,并测量此时的压力(即释放压力).
使蒸汽发动机继续工作,堵塞蒸汽出口和安全阀,直到锅炉内的压力达到下述规定值中较高的值:
a. 3倍于工作压力
b. 2倍于释放压力
使蒸汽发动机继续在空载条件下工作,直到所有的燃料耗尽,测量锅炉剩余水的体积.
4.12 弹射物
测量弹射物的动能5次,计算5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
4.13 仿制防护用品
将透明材料从玩具上拆下,放在如图(4)所示的试验设备中,使它的周边被支承住.试验在20?3℃(68?5℉)的条件下进行.
将一个质量为1kg的重物从100mm的高度自由落在圆柱体的顶端.检查材料是否破裂.
图4
支架用刚性材料制造,与被测件相适应.
4.14 放入摇动声响玩具的材料
测量待试验材料的尺寸,然后把材料放在水温为20?3℃的水中浸24h再测量其尺寸.
4.15 摇动声响玩具的强度
将摇动声响玩具放置在钢质的水平面上,把一个分布在50cm2面积上、质量为1kg的金属件从100mm的高处落在该玩具上.
检查其壳体是否破裂.
5 包装
玩具所必需使用的或其包装所需的软塑料袋,若开口周长大于380mm,则最小厚度应为0.038mm,并应无拉线或绳索.
如果在100mm?100mm平面上测得平均塑料厚度不小于0.038mm,就认为厚度要求是符合的.
此要求不适用于:
a. 袋口周长大于380mm,而袋长与开口周长的总和小于585mm的袋子;
b. 一经使用者打开通常就被破坏的热收缩包装.
6 标志和使用说明
6.1 玩具本身或其包装,或与它一起提供的说明书,应清楚地标明制造厂、进口商或负责销售玩具机构名称或商标.
6.2 对3岁以下的儿童有可能产生危险的玩具(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或其包装应标明:“不适合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标记.若玩具明显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则可省略这种标记.
6.3 所有水上玩具都应有下述永久性标记:“注意:仅供在成年人监护下浅水中使用”.若玩具类似于游泳辅助用具或救生用具,则应标明“非救生器材”.
6.4 仿制防护用品(如安全帽之类)应标明下列标记:“在发生事故时,不能起保护作用”.
在其它仿制防护用品上,也应该适当地标有类似的告诫.
6.5 具有弹射物的玩具应附有使用说明.
6.6 在对3岁至8岁的儿童有危害的具有功能性锐利尖端或切割边缘的玩具,应在随玩具同时提供的说明书中说明这些尖端或切割边缘有可能产生危害.
6.7 功能性玩具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并说明,玩具只能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6.8 蒸汽发动机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并说明怎样安全操作.
6.9 秋千应有说明书,以提醒人们对悬挂系统作定期检查.
第二篇 易燃性能
7 范围
这部分标准及所有玩具制造中禁用的易燃材料,以及某些玩具在微小火源作用下的易燃性能的要求.旨在清除会产生危险火焰而有害于儿童的玩具.
第10章所述的试验方法用来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测定玩具的易燃性能,其试验结果不能视作玩具和材料在其他火源下产生火灾的危害的全面说明.
8 应用领域
同第一篇第2章.
这部分包括对所有玩具的一般要求和对下述各项的特殊要求及试验方法.
a. 胡子、假发和假面具;
b. 化妆服装(例如牧童服装、护士服装);
c. 预定儿童进入的玩具(例如玩具帐篷、木偶剧院小房子);
d. 有绒毛织物的软体玩具.
9 技术要求
9.1 一般要求
下述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玩具:
a. 赛璐珞(硝酸纤维)或在火中具有同样特性的材料(在清漆、色漆中使用的例外);
b. 接近火源时会产生“瞬时引燃”的绒毛材料;
c. 用于充气的易燃气体.
9.2 胡子、假发和假面具
9.2.1 当其绒毛或毛发的可见自由度大于50mm**,预定与皮肤接触的胡子、假发、假面具,按10.1试验时若着火***,则燃烧的持续时间****不得大于30S.
此外,如果着火,毛发或绒毛的最大残留的长度应为:
a. 当原长度大于或等于150mm时,应不小于最大原长度的50%;
b. 当原长度小于150mm时,应不小于最大原长度的25%.
9.2.2 具有覆盖整个头部(套型)的或紧贴其上(例如粘着头部)的,可见自由长度小50mm的绒毛或毛发的或无绒毛或毛发的面具,当按10.2试验时,如果着火,则燃烧是持续时间不得大于10s,而且从火焰施加点起测量的被烧毁区的最大垂直尺寸不得大于70mm.
9.2.3 具有可见自由长度小于50mm,且松弛地连接在面具上(易于移去)的绒毛或毛发或者无绒毛或毛发是局部面具(仅遮盖面部或其一部分),按10.2试验时,如果着火,则整个面具的燃烧持续时间不得大于10s.
9.3 化妆服装
化妆服装的代表性试样,按10.3试验时,火焰的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50mm/s(即火焰在500mm测试长度上,蔓延的时间应不小于10s).
9.4 预定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预定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代表性试样,按10.3试验时,火焰的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mm/s(即火焰在500mm测试长度上蔓延的时间应不小于17s).
上述玩具应便于退出.本要求禁止使用纽扣、拉链或类似的紧固件.
9.5 绒面软体玩具
绒毛或毛发(如丝绒或仿皮毛)覆盖其表面达50%以上的软体玩具(如动物、娃娃等),按10.4试验时,如果着火,火焰在其表面的蔓延速度不应大于50mm/s.
木条的要求不适用于最大尺寸等于或小于150mm的软体玩具.
10 试验方法
下述规定适用于10.1~10.4所述的方法.
试验可按附录C进行.
a. 除软体玩具外,每项试验都需在3个具有代表性的玩具或试样上进行,对于软体玩具而言,如果玩具足够大而损坏部分又足够小时,试验可在一个玩具上进行;
b. 如果只有2个试样或玩具符合要求,则应再取3个新的具有代表性的试样或玩具重做试验,如果这3个试样或玩具都符合要求,则认为符合本标准;
c. 每一项试验应在第一次交付出售的新玩具或从这类玩具上取得的试样上进行.如果制造厂标明玩具可以清洗或干洗,则应按照制造厂达到说明,经清洗或干洗5次后再作每项试验;
d. 试验所用的玩具,必须能代表一批产品,从玩具上取得达到试样也应能代表整个玩具;
e. 每次试验前,应将玩具或试样在温度为20~25℃,相对湿度为50%~65%的环境中,至少放置7h;
f. 如有可能,为了人身的安全和良好的试验过程,试验应尽可能在试验箱内进行;
g. 试验火焰以取自燃烧丙烷或丁烷气体的燃烧器,燃气要与最小量空气混合,以保证火焰的稳定性.火焰的高度在燃烧器置于垂直时进行测量.
10.1 绒毛或毛发长度大于50mm的胡子、假发和面具的试验
测量绒毛或毛发的长度.将玩具放得使绒毛或毛发的最大尺寸垂直悬垂,并使燃烧器处于垂直位置,在玩具的绒毛或毛发下缘处施加一个20mm高度的试验火焰,并使火焰透入绒毛或毛发约10mm,历时2s.
移去火焰后,检查是否着火,如果着火则应测定持续燃烧的时间和绒毛或毛发未受损坏部分的最小长度.
10.2 绒毛和毛发长度小于50mm或者无绒毛和毛发的玩具的试验
将玩具垂直放置,如果有绒毛或毛发则应使之垂直悬垂.将高度为20mm的试验火焰施加于玩具上,历时2s,燃烧器与被测面成45度,火焰喷口与玩具之间的距离为5mm,火焰在玩具下边缘以上至少20mm处接触玩具.
移去火焰后,检查是否着火,若着火则应测定持续燃烧的时间和燃烧区域边缘到火焰作用点之间是最大垂直距离.
10.3 化妆服装和预定供儿童进入的玩具的试样
从玩具上取3个尺寸为600mm?80mm的试样,并在每个试样上放二根作标记的棉线,二根线的间隔为500mm,第一根棉线应放在距试样底部至少50mm.将试样放置在与水平面成45?,尺寸合适的U型试验框架上.
把燃烧器置于垂直位置,并施加高度为40mm的试验火焰,使火焰接触试样的下部边缘,历时2s,测量火焰从一标记蔓延到另一标记所需的时间.
10.4 有绒毛织物的软体玩具的试验
将玩具垂直放置,把高度为20mm的试验施加于玩具上历时2s.试验时燃烧器应与玩具成45?,火焰喷口与玩具之间的距离约为5mm,火焰应在玩具下部边缘以上至少20mm处接触玩具.
移去火焰后,测量从火焰作用点蔓延到玩具上部边缘所需的时间.
第三篇 化学性能
11 范围
这部分标准规定了用于玩具的对儿童健康可能有危害的物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12 应用领域
同第一篇第2章.
这部分包括下述玩具的特殊要求和试验方法:
a. 涂有色漆、清漆、硝基漆及类似物质的玩具;
b. 绘图器具;
c. 儿童用颜料;
d. 化学玩具;
e. 胶水和溶剂;
13 技术要求
13.1 一般要求
13.2 涂有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的玩具
13.2.1 玩具涂层所用含铅或铅化合物的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中的铅元素含量不得超过2500mg/kg涂层重量.
13.2.2 玩具所用的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中可溶锑、砷、钡、镉、铬、汞或上述元素中任何一种元素组成的可溶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下述规定:
锑:250mg/kg涂层重量;
砷:100mg/kg涂层重量;
钡:500mg/kg涂层重量;
镉:100mg/kg涂层重量;
铬:250mg/kg涂层重量;
汞:100mg/kg涂层重量.
本款中有关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溶”一词的含义是指按14.1规定的方法能够溶解.
13.3 绘图器具
13.3.1 铅笔、钢笔和画笔涂层所用的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中可溶锑、砷、钡、镉、铬、汞或上述元素中任何一种元素组成的可溶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锑:250mg/kg涂层重量;
砷:100mg/kg涂层重量;
钡:500mg/kg涂层重量;
镉:100mg/kg涂层重量;
铬:100mg/kg涂层重量;
铅:250mg/kg涂层重量;
汞:100mg/kg涂层重量.
13.3.2 此外,铅笔、蜡笔、粉笔(包括活动铅笔的笔芯)等在写字、绘画和作标记时能留下痕迹的棒形物品中,如含有13.3.1所述的各种有害元素和任何一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则其中的元素含量均不得超过13.3.1的规定.
13.3.1和13.3.2两款所述的“可溶”一词的含义是指14.2规定的方法能够溶解.
13.4 儿童用的颜料
油基颜料、水溶颜料和水彩色,如作为玩具的一部分出售(如儿童绘画盒),则其可溶锑、砷、钡、镉、铬、汞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锑:250mg/kg涂层重量;
砷:100mg/kg涂层重量;
钡:500mg/kg涂层重量;
镉:100mg/kg涂层重量;
铬:100mg/kg涂层重量;
铅:250mg/kg涂层重量;
汞:100mg/kg涂层重量.
本条所述元素和化合物的“可溶”一词的含义是指按14.3规定的方法能够溶解.
13.5 化学玩具
上述13.1的要求适用于化学玩具.此外,化学玩具可以含有:
a. 以重量计算,其浓度不超过7.5%时的铵、氢氧化钠、盐酸、硫酸和乙酸.
b. 硝酸银、氯化钡、丙酮、高锰酸钾和固态酸.
在化学玩具包装上应标明适用的儿童年龄,以及儿童必须在有专业知识的成人的监护下使用的标志.
13.6 粘合剂和溶剂
随玩具同时出售的、供儿童使用的粘合剂或溶剂,其中任何物质的含量不得危及儿童的健康.在具有危险性的粘合剂和溶剂是玩具功能必需的场合,必须标有警语,提醒必要的预防事项.
14 试验方法
抽取的试样应能代表玩具或其表面涂层,特别是当涂层不均匀时更应如此.
为了测定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中的铅含量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重金属含量,在单只玩具上至少要取10mg干膜涂层作分析,如果单只玩具上所含的上述物质的总量未达10mg,这种玩具不应认为是违反本标准的.
14.1 涂有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的玩具.
14.1.1 将涂料试样研碎成粉末,使其能通过孔眼为0.5mm的金属筛网.
14.1.2 用含有0.25%的氯化氢的盐酸水溶液(0.07N HCl)50份(按重量计)与1份试样混合(温度为21?1℃),然后将其摇动1min,检查混合物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按重量计含7.3%氯化氢的盐酸水溶液(2N HCl)直到pH值下降到1.5或1.5以下为止.
连续摇动混合物1h,然后放置1h.
14.1.3 过滤混合物,并分析其滤出液,最好采用ISO 3856/1~3856/5、3856/7—1984的方法(见附录D~I)作有关元素的定性、定量分析.
14.2 绘图器具
14.2.1 把涂层或被测物试样研成能通过眼孔为0.5mm的金属筛网的粉末.若试样(非涂层)含有油、脂及类似物质,则应在研碎试样之前,用合适的溶剂予以清除.
14.2.2 将准备好的试样按14.1.2处理.
14.2.3 过滤混合物,并按14.1.3分析滤出液.
14.3 儿童用颜料
14.3.1 将试样脱水后研成能通过眼孔为0.5mm的金属筛网的粉末.若试样含有油、脂及类似物质,则应在研碎前用合适的溶剂予以清除.
14.3.2 将准备好的试样按14.1.2处理.
14.3.3 过滤混合物,并按14.1.3分析滤出液.
15 包装
见本标准第一篇第5章.
16 标志和使用说明
同第一篇第6章,应特别注意对本篇13.5“化学玩具”及13.6“粘合剂和溶剂”的标志要求.
14.1 涂有色漆、清漆、硝基漆和类似物质的玩具.
14.1.1 将涂料试样研碎成粉末,使其能通过孔眼为0.5mm的金属筛网.
14.1.2 用含有0.25%的氯化氢的盐酸水溶液(0.07N HCl)50份(按重量计)与1份试样混合(温度为21?1℃),然后将其摇动1min,检查混合物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按重量计含7.3%氯化氢的盐酸水溶液(2N HCl)直到pH值下降到1.5或1.5以下为止.
连续摇动混合物1h,然后放置1h.
14.1.3 过滤混合物,并分析其滤出液,最好采用ISO 3856/1~3856/5、3856/7—1984的方法(见附录D~I)作有关元素的定性、定量分析.
14.2 绘图器具
14.2.1 把涂层或被测物试样研成能通过眼孔为0.5mm的金属筛网的粉末.若试样(非涂层)含有油、脂及类似物质,则应在研碎试样之前,用合适的溶剂予以清除.
14.2.2 将准备好的试样按14.1.2处理.
14.2.3 过滤混合物,并按14.1.3分析滤出液.
14.3 儿童用颜料
14.3.1 将试样脱水后研成能通过眼孔为0.5mm的金属筛网的粉末.若试样含有油、脂及类似物质,则应在研碎前用合适的溶剂予以清除.
14.3.2 将准备好的试样按14.1.2处理.
14.3.3 过滤混合物,并按14.1.3分析滤出液.
15 包装
见本标准第一篇第5章.
16 标志和使用说明
同第一篇第6章,应特别注意对本篇13.5“化学玩具”及13.6“粘合剂和溶剂”的标志要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