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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错案之一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待了
种不同的作案经过。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
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
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一位医生说,佘祥林进来时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应该是在审讯过程中留下的。医生说多亏他身体够好,否则早就趴下了。
期间,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杨五香,因
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虽然家里穷,但镇里免了她的学杂费。后来,因为她成了杀人犯的女儿,学杂费不能再免。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在佘祥林服刑十一年后,佘祥林被宣布无罪。
    此后,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万余元,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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