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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养老保险之常见问题

    一、养老金的组成
  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X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X 1%,上不封顶;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本人1996年1月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记的累计储存额 ÷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 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120
  
  二、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1.后延缴费。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转入农保或居保。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一次性领取。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且无法转移、转入户籍地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三、退休待遇领取地怎么确认
  在2010年1月1日后流动转移养老关系的:
  1.户籍优先: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不论年限)。
  2.从长从后: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不满10年的,将养老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3.户籍保底: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养老关系及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
   
  五、退休人员或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1)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可以享受供属定期救济费:
   (2)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在退休前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则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注:
   (1)退职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济费,退养人员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职工养老保险封存期间死亡的,不得享受供养直系直系亲属救济费;
   (3)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七、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中储存额(若支付救济费后尚有余额)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八、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退休后加入外国国籍的应仍可继续享受养老金。

九、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处理
  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十、退休人员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养老金处理
  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十一、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基本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养老金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含供属)人员生存状况,以确认是否继续向其发放养老金的过程。对经确认已去世离退休人员,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对未通过领取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含供属)暂停发放养老金、享受医保待遇,待今后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恢复并补发养老待遇。

十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退休后居住地便利性选择发放银行。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准时将养老金划入退休人员账户,退休人员可在10日后任意日期按需领取,不必赶在10日当天前去排队取款。
   存折可选银行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商业银行,工行银行只能选择借记卡。
  
  十三、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
  异地居住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由本人按照“异地居住、就近开户”,选择银行(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昆山社保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办妥手续次月起,昆山社保中心委托发放银行将养老金按月汇至退休人员开户银行账号,退休人员可通过开户银行就近网点领取。退休人员个人无需承担异地发放费用。
  提供的资料:《昆山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调整申请表》、身份证、银行存折有账号的页面或借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姓名与存折户名必须一致。
  
  十四、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不正确如何处理
  退休人员如发现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不正确,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职工档案、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医保IC(市民)卡、养老金发放存折至社保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办理更正手续。
  根据金融机构实名制规定,更正姓名或身份证号后需换发新存折,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养老金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
  退休人员居住、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向退管中心(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认证;
  
  十五、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的享受
  根据我市医保规定,职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低为男25年,女2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方能在退休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如不满则可补缴,补缴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现执行17241.00/年),补缴费率为6%,补缴基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首次参保人员或间断缴费满一年再次续缴人员有6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并在缴费后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论是否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户口从外地迁入,若能取得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未享受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证明后,可以参加我市的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退休次月起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市社保服务大厅6号窗口申请补缴;
  
  十六、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计算
  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统一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乘以12再乘6.5%记入,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记入。
  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年初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苏州市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如甲:如某甲月退休工资为600元,则600X12X6.5%=468元,按500元划入;
    如乙:如某乙月退休工资为1000元,则按1000X12X6.5%=780元划入。
  
  十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抚费的申领手续
  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亲属应立即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报告,并领取表格,表格也可在社保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领取,或通过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下载。
  1.申领人(死亡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填表《昆山市企业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表》;
  2.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盖章,并开具证明;
  3.有供属列支另由人社局社保科审批;
  4.社保服务大厅10-11号窗口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审核丧葬抚恤费、济救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手续;
  (如有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的请在申领死亡待遇前先办理报销手续)
  5.申领人签字;
  6.社保中心财务(银行)窗口结付(发放存折)。
  
    十八、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
  根据《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计生委负责。
  办理手续:
    1. 退休次年3-6月社区计生窗口登记;
    2. 7-10月相关部门审核;
    3. 之后(7-10月)社保中心通过养老金账户发放;
    4. 亡故人员由各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十九、业务受理期限的规定
  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窗口业务受理期限为每月1-25号工作日。
  为进行全市退休人员(含供属)养老待遇发放,与财务、银行核对与交换数据,保障数据的准确,按时兑现全市退休人员(含供属)的养老待遇,每月26日起至月末期间暂停办理涉及退休人员(含供属)的相关业务。但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2.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1996年1月1日后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的标准,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但增加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
    3.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⑵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⑶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⑷上述⑴、⑵、⑶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职工平均工资或实际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推算储存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计算,作为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2.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以省厅公布的为准。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及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1996年1月1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记载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根据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4.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5.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农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换算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6.跨统筹地区转入人员,原在外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按规定记载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7.上述1-6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1%;2006年7月1日后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按规定补缴到账后予以记载。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从缴费到账次月起按照“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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