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旨在约束大股东、特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新政,旨在通过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的从严监管,给疲弱的市场一个喘息之机,这难免对创投基金造成误伤。
而在去年9月20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意见》精神,证监会缩短创投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也就在情理之中。
锁定期3年变1年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证监会主要有两项安排: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排序,由高到低取,直至股份总数不低于发行前总股本的51%,被取到的股东即是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