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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 | 选举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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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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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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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这与自然秩序相矛盾。

——卢梭

我在本章开头时说过,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是毫无意义的。关于自由舆论或不自由的舆论的含义已说得很多,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公众舆论如何在(民主制度下的)选举中发挥作用,选举本身表达了什么,从而什么才算是“选举式民主”。

如果民主理论有一个处理丰富的严格证据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公众舆论和投票行为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宏观理论和微观证据之间的距离最小。尽管如此,消除这一距离也并不容易。在实际调查各种舆论时(由民意测验所或采访者进行),必须像莱恩和希尔斯的下述定义那样,把舆论这一概念变得可以操作:“一种舆论是在既定情况下对一个’问题’的’回应’。”其显而易见的含义是,“当问题或情况有所变化,即可预期会有不同的反应。”(这一观点的重要性在于,判断舆论的内在一贯性或非一贯性成了一件不易处理的事情。例如,共识民主论的批评者提到这样一项发现:虽然回答者一般都同意抽象原则,但在面对这些原则的具体含义时他们的意见就不一致了。)这是不一贯性呢,还是虚伪呢?正如莱恩和希尔斯所指出,未必是这样。且不说具体的回答与具体的情况有密切关系——本来就应当如此——这个事实,对上述发现的解释面对另外三个问题。

首先,不能假定(如我们做了大量讨论的那样)理想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落实。第二,不存在从抽象原则中推导出具体含义的单一或简单的方式。第三,如果对措辞的强度不加评判,它会变得几乎毫无意义无论如何,还是让我们回到那些毫无疑问直接说出了关键问题的发现上来吧。公众对公共事务知道多少?其所知有多少错误?抑或干脆一无所知?简言之,公众舆论的信息基础是什么?虽然证据堆积如山,回答却出奇地相似:漫不经心,无动于衷,信息不足,以及最后,一般公民的明显无知,这一切从未停止过使观察者感到吃惊。百分比是变化的,因为它们取决于我们测定“充分信息”的标准宽泛到什么程度。不过,在所有的民主制度中,投票研究和民意测验都把大多数公民的信息基础——且不论其他事情——描述得很糟糕。安全而又委婉的总结是,冷淡症和非政治化是普遍的,普通公民对政治没有兴趣,公民参与少之又少,对许多事情公民没有什么看法,仅仅有出自情绪和感情变化的、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而已。这一结论带来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涉及这种状况的原因和救治方式,其二涉及民主理论对这些发现处理得是好是坏。我们将依次讨论这两个问题。

首先对于大多数公民的冷淡症缺少兴趣,高度无知,极少参与我们作何解释?这是某种心理状态呢,还是某种可以消除的障碍、某种可以改变的因素引起的现象?一个世纪以来,这些问题不断被提出,也不断有人开出各种药方,长期的尝试可能已提供了某些答案。当争论达到高峰时,亦即当人们为普选权而战时,获胜的观点是,人民将在投票中学会如何投票。当这个学习过程没有满足期望时,人们又开始指责贫困和文盲现象。这两点都不难理解。实践是一个学习过程,我们不能指望贫困一下子消失那些不识字的,未受教育的公民会成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有能力、有兴趣的公民。然而在相当一部分国家里,投票已经实践了相当长的时间,穷人和文盲的比例也大为改观,有了明显的减少,可是事情并没有令人高兴的好转。冷淡依然静悄悄地笼罩着改善的长期趋势。我们再怎么办呢?第一种诊断和相关疗法针对的是信息问题,第二种诊断则对教育水平的提高寄予厚望。第三种回答又把赌注押在新近复兴的口号上:参与式民主。参与式民主理想的复兴我将单独进行讨论。现在我只考察前两个观点。

信息过程从三个方面受到指责:(1)数量不足;(2)偏颇;(3)质量低下。第一项指责不太令人信服。就数量而言,问题大概不是信息太少而是太多了。现在的一般公民已被他们不可能消化而且令人厌恶的过剩信息吞没。第二项指责——信息含有偏见——较为得当,但最近的情况很难说是受资本主义偏见的影响。早在争论之初,普拉门纳兹曾就这一观点回答说:

工人投票时对有关问题的了解与他们的雇主相比既不多也不少。说他们不是这样,他们受到蒙蔽,他们中间流行的政治词汇是出自富人的利益这些说法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流行的政治词汇比起200年前多多了,新增的大多数词汇是由激进分子和社会主义者发明的。当然,其中有许多不是由马克思首创,就是因他而出名的。政治语言就像在西欧所说的那样,不管它是什么东西,它是“无产阶级”的语言。

自那时以来,不是资本主义的偏见,而是反资本主义的偏见,有了猛烈的增长。在整个欧洲大陆,甚至非马克思主义者也在不知不觉地使用洋泾浜式的马克思主义语言以及造谣和政治迫害的词汇。只要那些指责“倾向性”、指责动员偏见的人仅仅是为自己往往是更为严重的片面性辩护,那么这只会加重而不是减轻病情。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尊重真理”这一职业伦理的标准降低的问题,而今天那些对信息的倾向性大加指责的人,很难说是在关心这个问题。这样我们只剩下第三种指责:“信息的质量低下”。对质量低下很容易认可(我发现它过分低下),却难以救治。尤其当我们特别指出视觉信息时,我们面对的是一种本质上有损于真理的工具。大多数自由社会的大多数电视新闻制作者并没有说谎或没打算说谎,但作为一项技术的电视本身所做的一些事情加在一起却意味着,它所显示的常常是十分不全面的事实,以至于完全成了假的。这里的救治方法只能是获得更为负责的(同理,更少迎合的)传媒生产者。另一方面,传媒大大受制于市场和民意测验,这也可以看作对民主的一项贡献。进而言之,如果目的是追求更多的观众,则质量更好或更高的传媒恐怕无助于这一目的。

第二种诊断和治疗方案认为,更高的教育水平及其普及,会产生更为知情和更为关心的公民。了解政治的公众与教育水平较高的公众肯定互为关联这一发现支持着上述推测。这一论断又为另一相关发现所支持:生活富裕者(通常他们也是教育水平较高者)的投票率高于穷人。但是更高的教育水平和更为知情之间的相关性,要么是一种重言式,要么其(当停止循环论证时)可靠性令人怀疑。就拿富人比穷人更多地参政这一发现来说吧,它不过是一项美国的发现。不妨首先看看参政是财富,或者总而言之是财富扩展到贫困线以上所起的作用这种论点。有关美国选民的证据虽然含有这种意味,但不应当忘记,在三个相关的方面,美国同其他民主国家相比十分特殊:不投票者的人数十分庞大;政党动员能力十分低;在群众选民的层次,意识形态两极化程度很差。当我们来到两极化较严重的民主制度或参与选举者达到80%一90%水平的民主制度时,证据往往表明全然不同的假设:与参加选举等等相关的关键变数,是地位两极化、阶级意识、政党动员能力和一般的动员组织,当然还有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之范围的大小。因此,使财富在美国格外突出的原因,可能是碰巧没有其他突出的变数。不管怎么说,认为富人会比穷人更多地参政,这种观点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相反的论证是,只要工人发现,完全重复性的后技艺劳动所固有的单调感和疏离感,能够从工会和政党活动中得到一定补偿,他们就会比资产阶级更多地参政或能够更多地参政。政治活动的报酬对人口中低收入阶层的刺激,为什么就一定会比对那些更有闲心、更无需靠政治发财的有闲阶级的刺激来得少呢?

现在我们可以转到政治信息是较高的教育水平的函数这个论点上来了。从许多方面看,几乎可以肯定这是正确的。譬如十分明显,一个文盲可以有坚定的意见,但他很难有掌握实情后的意见。同样,如果教育包括政治教育,则对实情的掌握和意见必定同步增长。但是,一个人可能文化水平很高而在政治上仍然是个文盲。没有什么强制性的理由认为,普通教育水平的提高会特别反映在了解政治的公众的增多上,却有很好的理由去解释为什么情况并非如此。信息是个人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一种“成本”。获取一个部门的信息就要忽略另一个部门的信息。可以说,由于政治影响着每一个人,这使政治成为这一原则的一个例外。然而,成为知情者并维持这一状态的成本何时变为报酬并不固定,需要积累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由此可见,政治信息的分配就像其他利益领域的分配一样,在人口中会成为不平衡和不连续的分配。用康弗斯的话说,“不难理解,选民为何在政治信息上极为缺乏独立性”,因为“在大众选民的上层和下层之间,把精力花在政治上的成本和效益之比会有显著变化。”归根到底,即使人人都受过五年的大学教育,就有理由期待人口中的政治觉悟会有显著变化吗?我想是没有的。普通教育不太可能培养出政治教育得到明显改善的公众,这可由另一种考虑加以证实。让我们把“受过政治教育”不但定义为懂政治,而且定义为一种认知能力(我将在下文讨论的另一个因素)。就认知因素来说,熊彼特曾十分中肯地指出,“典型的公民只要一进入政治领域,其思维能力就会降到更低的水平。他将在他的现实利益范围内,以随时准备承认自己的幼稚的方式去进行评论和分析。他再次成了原始人。他的思想变得易于人云亦云,易于受到感染……”这言过其实了吗?大概没有,因为只要我们走出自己的工作领域,思维能力的下降便是一条通则。其原因十分明显,亦即我们真正理解的事情是我们有亲身经历的事情,我们真正掌握的思想是我们有能力自己表述的思想。天文学家讨论哲学,化学家评说音乐,或诗人谈论数学,其所言决不会比民意调查所询问的普通公民的话更有意义。不同之处在于,一个专家在其他专业领域一般都自认无知,而公民(每一个人)却都被要求去关心政治,在普遍的能力低下中,他不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能力低下。因此不同之处是,在另一些我们无知的领域,我们不敢说三道四,而在政治领域,我们却受到鼓励去说三道四。

熊彼特的观点意味着,政治领域不是典型公民“真正关心的领域”。为什么会是这样呢?这种状况不能改变吗?我刚才提到康弗斯用成本—效益的语言评价过这一问题,尽管他的方法有些狭隘。布里坦的一项相同的考察指出,“普通公民缺少刺激……所以不会变得哪怕是适当了解实情。在私生活中,钞票的紧缺影响着理性的考虑。人们在家政预算中知道,一些东西多就意味着另一些东西少。”布里坦在这里把homopoliticus(政治人)比作homooeconomicus(经济人),以此为基础实际说明了两点。第一点是,政治不像也不能像经济那样给每一个人提供报酬和刺激。布里坦指出,这是形成“参与”观念的主要障碍。另一点与促使人民了解政治无关,而是解释了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家政(即经济)规律所要求的(理性)不适用于公民。这种解释十分简单,即公民并不“付钱”,多数情况下他的行为结果对他个人没有直接影响。

回到我们的话题上来。总之,在我看来,在清除那些不利于“局外人”而有利于“局内人”的障碍的过程中,我们几乎没有注意到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的差别。读书识字或许是真正公民的必要条件,但一个人可以受到的教育不错,对政治却所知甚少。同理,得体的生活水平是个必要条件,但参政并不随着财富的普及和增长而有显著增长——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当20世纪初公民选举权得到扩大或全面推行时,参与普遍地有所提高,但随着投票习惯的养成,它又倾向于下降。对于不同时间和国家这一变化的差别能够作出最好解释的一个因素,就是政治赌金在人们看来是高还是低。因此,尽管已经作了一个世纪的努力,看来我们在使冷漠的公民与积极的公民之比向更好的方向改变上,并没有取得可观的胜利。若是断言我们的治疗已使普通选民的行为有所改变,未免失之草率。今天如同过去一样,民主制度中的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知道症结所在,不知道提出了什么方案以及可能的结果是什么,他甚至不知道谋取公职的候选人(姑不论政党)的主张是什么。关于各种发现的意义已说了这么多。下一个问题是,对于这些发现,民主理论该如何看待?

既然这里说的理论是选举式民主理论,所以在讨论选民干什么之前,让我们先想一下选举是干什么的。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达尔恰当地指出,严格地讲,“一次选举所显示的仅仅是某些公民在竞选公职者中的第一偏好”,因为“在一次普选中对候选人做出第一选择的多数,我们很难把它理解为是对某项具体政策作出第一选择的多数。”说实在的,选举所显示的东西,可能比达尔所认为的还要少,因为它时常甚至不反映“第一偏好”或第一选择(我们立刻就会理解这一点)。此外,从另一个角度看,阿罗的“投票悖论”意味着,从多数的决定不反映多数的偏好或选举不能反映选民的“社会偏好”(即整个选择序列)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很可能是虚假的

如果这就是选举所表明或未能表明的东西,那么当选民投票时,他是在干什么呢?也就是说,他为何投票?以什么作为根据和标准?由于投票行为因人因时而异,在不同的国家也十分不同,因此整个画面最好是以两个模型作出说明。在第一个可以称为就分歧进行投票的模型中,顺序是(1)针对分歧的偏好;(2)分歧认知;(3)投票支持看起来在分歧立场上接近的候选人或政党。在另一个可称为党派认同的模型中,顺序是(1)在一个左派一右派、进步派—保守派或以分裂为基础的序列中确定自己的立场;(2)理解党派形象;(3)投票支持得到认同、即在相应的顺序中较为接近的政党。

无须说,这两个模型只反映有限的情况,其中的实际投票者的实际行为很可能表现出多种标准的混合。此外,选民可以投赞成票(从肯定未来的立场上)或反对票(从否定和惩罚过去的立场上);投票者也可以不表达他的第一偏好或最喜欢的偏好,而是表达他们的最低偏好或最不反感的偏好(因为不然的话,他们只能浪费掉他们的选票)。根据粗浅的常识我要说,在分化不严重的两党制政体中,就分歧进行投票可以找到最适宜的土壤,而在多党制民主的社会中,尤其是在政体中的意识形态的距离和分化增长时,它便未必能出现或者难以实行。无论如何,选民显然是——而且终究要被迫成为个杰出的删繁就简者。

我已指出,选举只从含糊的意义上说明了如何统治,它主要是确定由谁来统治。还要补充的是,无论对于一区一票制还是比例代表制,情况都是如此。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寻求更敏感的选举方式,使其在具体的政策问题上比使用多数意志的方式更好地显示民意呢?或者说,现存的所有各式各样的方法都像其使用者一样不完美呢?我觉得,选举方式所反映的与投票者必须说的一样多。为探讨此事,让我们转向“理性的投票行为”这一问题。

不夸张地说,迄今为止对理性的投票者这一概念的论述是很贫乏的。如康弗斯所指出,投票行为研究不是未能明确界定理性,就是试图把它定义为能使做出选择者“所认识到的(或预期的)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这一定义“只能给我们一个重言式:行动者决定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使他或她所认识到的效用最大化,不然行动者就作出其他选择。”根据以上对理性的定义,任何选民都肯定是理性的。对这一事实姑且不论,我们有理由怀疑,为什么效用最大化就一定是理性的。假如我投票支持不工作也拿钱,相信这一提议能把我眼前认识到的效用最大化。无论从理性一词的什么意义上说,如果把这一提议实施于全体(假如是这样的话),我能算是理性的吗?

事实是,“认识到的效用”这一对理性的定义,只适用于个人以及受市场机制制约的与个人有关的决策,而不适用于像政治决定那样实施于全体的影响集体的决策。投票赞成不工作也拿薪,不但对集体,而且对作为集体一员的我本人,都是极不理性的。回到具体问题上来吧。采用理性因素的投票行为研究,把理性投票者等同于就分歧而投票者,但未给出充分的证明。除了考虑各种分歧往往被融入不易再分开的一揽子分歧解决方案(政党的政纲),为分歧而投票者在两个基本条件下将比政党认同者“更为理性”(从某种直觉的意义上说):对分歧有正确的认识,对分歧的解决方案造成什么结果有正确的理解。既然这些条件很难具备,一个事事理解错误,而对结果与手段的关系又一无所知的就分歧而投票者,怎会比受到轻蔑的认同者在理性上更优越呢?可见,康弗斯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投票行为中的理性问题“不可能说清楚”。我还要进一步说,我根本就怀疑它是否应当被说清楚。

事实上,如果选举是决定由谁来作决定,这就意味着在选举式民主论中,选民不承担理性的负担,它已被转给了他们的代表,从而也转给了代议制民主论。首要的一点是,在等待着要么不会明确出现、要么不存在的理性的公众舆论(表现在理性的投票行为中)时,能自由表达意见的独立的公众舆论的极端必要性却受到了忽视。可能会有人反驳说,这未免太不求进步了。但我已费了不少口舌说明,这一必要性绝不是容易满足的。虽然如此,“理性参数”还是曲解了现实(例如认为就分歧而投票者是理性的),或者是对人民、从而也是对整个民主大厦提出了不可能实现的要求。

上述讨论又使我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了:对于有关公众舆论的贫乏和投票中出现的严重简单化的发现,民主理论该如何看待?我的回答是,尽管我们对选举的做法存有种种疑惑,民主理论对此还是有充分准备的。选举式民主论认为——请回想一下——(1)民主要求以独立的公众舆论为先决条件;(2)它通过选举,支持得到同意的统治;(3)这种统治又反过来对公众舆论负责。以上各条与事实、与我们的证据并不矛盾,也不会被它们驳倒。不言而喻,这一结论只在下述假设的范围内才能成立:人民是作为选民,亦即从选举权的角度,行使他们的权力。如果我们坚持说,人民的权力不应仅仅是决定由谁去解决问题的权力,而且还应当是实际决定问题的权力,那么我们便是在谈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长期以来跟古代民主和直接民主论联系在一起,又以“参与式民主”的名义以及对它的期望中得到复活,这就是我下面要谈的事情。

由于参与式民主至今仍是个含糊不清的概念,让我利用相近的和更为清楚的概念使它明确起来:(1)直接民主;(2)公决式民主;(3)选举式民主;(4)代议制民主。

选举式民主刚才已做了讨论。代议制民主就目前的要求看,可以定义为间接民主,在这里人民不亲自统治,而是选出统治他们的代表。至于选举式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只需指出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却是它的必要条件就够了。这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的概念包含着选举式民主,但反过来说则是错误的。现代民主制度都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因此不选举代表的选举式民主是难以成立的。另外两个概念——直接民主和公决式民主——则需要给予更为详细一点的解释。

虽然直接民主可以简单地采用对比法进行定义,即没有代表和代表传送带的民主。不过,这一类别显示出若干需要分别认识的次级类别。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直接民主都是自治的民主。但我们知道,自治的意义要大大取决于规模因素。直接民主的意义和现实亦是如此。字面意义上的真正自治的直接民主,可以说只有在较小的团体——例如议会规模的团体——中才能存在。超出了议会规模,我认为最有意义的分界是可观察的直接民主与规模超出直接可观察性、即规模比可观察范围更大的直接民主之间的分界。具体而言,古代民主可以说是可观察的,因为它能使人分辨出来,不仅是由于它把公民召集在一个地方,而且由于它的参与者的行为可以观察。满足这种可观察性的规模,也就是在几千人的范围之内。这一规模范围已经给直接民主带来了大量的“间接性”。实际上,把人民召集到公民大会,只代表着古希腊政体中壮美的一面,而很难说是它有实效的一面。因此,古希腊民主只是部分真实的“直接”民主。当我们谈到超出可观察范围的直接民主时,它的直接性只是或基本上是因为它没有被设计为代议制民主。公决式民主的概念有助于说明这一论点。

不言而喻,公决式民主是人民直接决定问题的民主,虽然它不是通过召集大会,而是通过非连续地利用公决方式。即使如此,公决式民主还是可以理解为直接民主的一个类别。可以说,公决式民主提供了克服直接民主的规模和空间限制的技术手段。在这一点得到认可之后,还有两个把公决式民主视为自成一类的正当理由。第一个理由是,公决式民主就其排除了中介而言,是“直接”民主,但它失去了直接民主的另一个特征:相互作用的直接性。也就是说,它是孤立的、无关联的个人的直接民主,不是相互作用的参与者的直接民主。这是个重要差别。第二个理由是,公决方式也可以进入代议制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在这一情况下,可以说公决式民主把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结合在了一起,并实际使它们融为一体。然而,这里也会引起误解。

无须多说,当公决被纳入代议制民主时,它也要受到后者的统摄。因此,我所说的公决式民主不仅仅是指利用这一方式,而且是指把它确定为民主的机制。但有必要详细说明直接民主和公决式民主之间的差别。我们已经知道的差别之一是,公决中的行动者和选举中的行动者一样,他孤立地独自采取行动,没有“辩论式的参与”。他的深思熟虑并不通过能够形成深思熟虑的对话。于是“讨论的启蒙作用”在欧内斯特·巴克看来它对于优化决策至关重要——便被排除了。诉诸公决的问题当然会在传媒上讨论,但是,即使公决中的决定者倾听这些讨论,他仍然是个被动的听众,对讨论作不出丝毫贡献。另一差别与下述问题有关:谁安排日程和实际表述那些付诸公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同我前面的观点相呼应:直接民主的规模越大,其真实性就越小。显然,在公决式民主中日程安排至关重要,但很难相信它是按直接民主的标准,即由人民自己来决定的。在勾画出易于辨别和定义的各种民主的地图之后,应把参与式民主放在这张地图的何处?公正的回答是,不能放在任何具体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可以放在任何地方。

大体而言,参与式民主论的多数鼓吹者不认为参与式民主应当消灭选举或绝对取消代表,“参与论者”即使怀有直接民主的理想,也很少让他的理论与直接民主论相一致。参与论者明确而一致的主张是,“选举式参与”不是真正的参与,也不是参与的适当地方。对此我表示同意。把单纯的投票行为说成参与,这不过是一种说法而已,它留给我们的参与一词的含义是笼统而乏味的。不过,这种观点已多次有人提出,谈不上是什么新发现,而且它不足以证明参与式民主论是一种新理论或它本身是一种理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这一理论的立足点和新颖之处,来自它给予这一概念以中心位置,即它给予从确切而毫不含糊的意义上理解的参与以中心位置。对此我也同意。恰当地理解,参与的含义是亲自参与,是自发自愿的参与。

也就是说,参与不只是“属于”(仅仅被卷入某事),更不是非自愿的“被迫属于”。参与是自发的,所以和(由他人的意志)促动截然相反,即它和动员相反。这就是参与论者的意思,从他们赋予参与的一切品德——自主、自我实现、自我教育就可以理解这一点,他们强化了该词的本义,而肯定不是其衍生义。我在谈到自治时已说明,自治的强度同其空间和时间的广度成反比。这一规律甚至更为直接而天然地适用于被定义为自愿亲自参与的参与。它的强度——即真实性和有效性——和参与者的数量成反比。在一个5人团体中每个参与者的作用是1/5,在50人的团体中,每个参与者的作用是1/50依此类推。可见,参与可以作为一个以分数表示的比率加以操作。随着分母的增大,每个参与者的作用(份额、影响力、重要性)会相应地减少。

显然,很少有什么概念能像参与这样容易理解和定义。同样清楚的是,对这一概念从应用和操作方面加以定义时,它并不能提供参与论者想从它那儿得到的东西。应当记住,主流的民主理论从未忽视被理解为个人主动参与的参与。对自愿结社的赞扬,有关多元群体社会的理论,政党和工会内部的民主等主张——所有这一切构成了赞美参与对民主的中心作用的大量文献。参与是微型民主的本质,或者说,它为上层结构即民主政体,提供了关键的基础结构。这一点从未被否认。我们所证明的只是,随着数量的增多,随着我们从小团体一直上升到政治制度的层次,参与便既无法解释也不足以维持整个民主大厦了。因此,参与论者如果指责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参与是全部民主理论中受到冷落的一部分,那么这一指责是与记录不符的。他若是认为参与在民主国家的特定理论中没有扮演重要角色,则他是正确的。但这能算是一种过失吗?问题因此变成了在同样的工作基础巨型的政治民主制度——上,参与论者能否比所谓的精英论者干得更好?我将在下一章讨论这一问题。此刻我只简单地指出,参与论者越是强调他的观点,他就越有可能变得比他所攻击的精英论者更加“精英主义”。

如果我们像参与论者应当做的那样严肃地看待参与,那就很难否认,只有在小团体的范围内,参与才是有意义的和真正的参与。参与论者鄙薄选举式参与是正确的,因为几万比一的参与,或总数为几千万比一的参与,已经使参与失去了意义。由此摆在参与式民主论面前的两条出路之一(另一条是公决式民主)是强调紧密结合的小团体,让它承担重要角色。这样的团体必须是紧密结合的,因为这是它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它也只能是小团体,如果要求它提供充分参与的最佳规模的话。很好,但这不是精英主义的含义之一吗?即,较之消极冷漠、不参与的大多数,人少反而更好办事,更能解决问题。

显然,对于参与式民主论有何特点这一问题,我尚未作出回答。试图参照相邻的理论尤其是直接民主论和代议制民主论来确定这一理论的类属的努力所得出的结论是,参与论者同它们各有重叠之处。试图以参与概念为基础重建参与式民主论的努力,则由于“参与”根本没有得到定义从而难以把握这一事实而受挫,或者只给我们留下了小团体的民主,并最终成为一种有关积极而紧密结合的小团体的先锋队理论(和实践)。为了给参与式民主论解围,使它自成一类,成为独特的新理论,我们还要探索第三条道路,即沿着公决式民主的道路对它加以阐述。至此我尚未求助于人民主义或人民主义民主的概念。不管是以赞赏还是否定的态度使用它,“人民主义民主”在过去几十年里基本上一直是个没有多少实际内容的修辞符号。因此我不认为在我的最初的计划中加进参与式民主与人民主义民主的比较会有任何收获。用混乱无法澄清混乱。不过这里可以指出的一点是,对于在什么场合赞成什么样的参与这一问题,参与式民主论如果不从正面确定自己的立场,那么它的日子也不会比早期的人民主义者好过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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