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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基础是选择权

谈到“产权”时,人们通常想到的是“财产权”,而没有认识到,除了“财产权”之外,还有“选择权”,它甚至比财产权还重要。这里的选择权,不是指在给定的秩序框架下进行选择的权利,如购物时选择商品的权利,而是指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即对制度(体制)进行审视、判断、评论和选择的权利。

只有“选择权”得到保证时,“财产权”才能得到保证,换句话说,假如“选择权”被剥夺,那么就等于“财产权”被剥夺。选择权使“制度的竞争性”具有可能,对权力提供了制约,从而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可能性。只有当人们“选择”新的秩序框架具有可能的时候,财产权的保障才是可能的。

这里,我们必须区分对秩序框架的选择,和给定秩序框架下的选择。当这两种选择都可能时,财产权才是成立的。财产权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选择权,它不仅包括选择商品的权利,也应该包括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但是,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选择商品的权利,而忽视了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因此,他们以为具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时,就已经拥有了充分的财产权,这完全是对财产权的误解。

如前所述,在不具有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的情况下,财产是可以随时失去的。那么,为什么这种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往往被人所忽视呢?一个原因是选择的对象看不见,不能直接满足需求,但这个原因不是最主要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认知上的错误,即人们没有认识到这种选择对自己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这种选择权是自己的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基础。

这种选择权能否得到确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能否正确地认识社会。只有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只是服务个体幸福的手段,人们有理由选择更有助于自己幸福的社会时,这种选择权才会进入人们的视野,才具有理所当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反,假如人们认为社会是给定的,是由历史上产生的制度和文化所决定的,由不得人们对它进行选择,假如人们受这种观念支配,那么这种选择权将无从谈起。

从这里我们也看到财产权与认知之间的关联性。财产权不是客观的或自然的,而是随着认知的变化而变化。假如人们认识不到“秩序框架”的选择权对自己的重要性,那么这种权利自然地不会进入他们的视野,因此也不会产生这种权利。财产权的概念,不只是对人们所拥有的财富而言,也包括对“秩序框架”的选择权而言。假如人们不具有后面这种选择权,那么他们的财产权就是不完整的。我们可以说,一切的苦难,都是因为后面这种权利被忽视导致的。你不能说中国人不重视财产权,他们对自己的财产当然很重视,问题在于他们不知道还有后面这种财产权这回事,或者说,他们不重视的是后面这种财产权。确切地说,他们是完全忽视了它。

当这种选择权被确立时,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当财产权得以确立时,一个社会中,财富的增长才是可能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严重错误,是他们把政府视为财产权的保障,而没有认识到,当政府能够“被选择”时,财产权才能被保障。也就是说,保障财产权的,不是“政府”本身,而是政府能够“被选择”。不能很好地保障财产权的政府将会被替代,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的保障才是可能的。

假如人们把财产权狭隘地理解为对他所拥有的财富的财产权,而忽视了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那么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也会失去,这正是一些国家在历史上所发生的。当我们谈到“保护产权”时,它的含义就应该包括“选择秩序框架”的权利不能被剥夺,而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所拥有的财富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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