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同时提升公司业绩和加快发展,企业综合考虑行业属性、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和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后对高管和核心人才进行股权激励。提前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税务效率,还可以帮助企业达成最优的股权激励方案、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W集团股权激励为例,
该集团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已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为标的,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对境内各子公司的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W集团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境外上市母公司的股份对境内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激励,子公司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考虑到外汇管制问题同时结合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对于集团内股权激励可能有以下会计处理方式:
01
在境外上市公司层面进行会计处理,境内子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
02
费用确认在境内子公司层面,境内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虽有2012年18号公告的规定,但该规定仅针对使用本公司股权对本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使用非本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所产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并未明确。
根据部分地区税务局发布的实务操作口径及实操案例,
我们认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可争取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由于目前暂时没有具体税收法规对集团内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及纳税调整方式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实操经验及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激励对象任职公司会计处理、激励对象任职公司的税务处理和如何确定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除从上述三方面进行分析外,还需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如是否可以进行追溯扣除、如何理解WOFE由上市公司间接持股、如何处理VIE实体与WOFE不存在股权关系等,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问题繁杂,提前进行税务筹划和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可以增强企业的合规性和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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