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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目录对投资项目的直接约束和引导
产业目录对投资项目的直接约束和引导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产业目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按照国务院 “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的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产业目录,用于引导和约束全社会投资,进行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是基本的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起着基础性作用。
一、产业目录体现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性要求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预程度较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要高。产业政策及其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产业目录”,自始至终体现出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性要求。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谋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具体工作的落实,则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以其作为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实施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各个部门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体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目录,承载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性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这一宏观发展目标,是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新的发展战略指导下形成的。
按照国务院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共涉及到8个方面: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这8个方面,是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十一五”规划期间发展方向、目标之后,按照适应新形势、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转变的要求而确定的,反映了自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在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心的转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这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无一例外地得到了落实。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具有综合性作用和功能
产业政策是国家有关产业经济发展各类政策的总和。因此,作为产业政策在投资管理中的实施细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具有综合性的作用和功能。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同时,国务院还明确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上述要求下,国务院进一步规定,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要求各个部门依据指导目录的规定,分别制定相应的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实施对投资项目的综合性管理。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这些规定,在现行的投资项目管理中已经得到充分落实,构成了综合化、多元化项目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3类目录组成,但不意味着现行投资项目管理中对产业的划分就仅为3类。实际上,按照国务院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而允许类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构成各类产业目录的核心
产业政策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细化,形成了各类产业目录。除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还有其他产业目录与之配套,共同形成对投资项目的全面覆盖。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本)》《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目录,适用对象及投资范围不同。以投资主体为例,《产业结构投资指导目录》适用于国内企业在国内的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于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投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适用于国内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以投资地点划分,《中西部当前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专门适用于外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的投资。但在所有的产业目录中,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核心,其他产业目录与之对应,配套,如国务院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这一规定,与国家发改委作为宏观调控综合性职能部门的定位保持一致。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合理分权的管理体制,因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如工信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同样在产业目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产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和修订,以适应发展需要
在实践中,产业政策着眼于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服务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征,也因为发展理念在不断演变,发展的目标和方式不断进行调整,因此,产业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始终处于动态的调整、变化之中。
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2月2日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十一五”期间,该目录在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会同其他部门,对2005年版本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于2011年6月1日实施。
与2005年本相比,2011年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容更为详细,规定条目明显增加。以电力生产项目鼓励类目录为例,2005年本规定为17条,2011年本为24条。其中,新增9个项目类别,即“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分布式电源项目”等。调整1条,即“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调整为“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删减1条,即“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调整,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带来的新的需求。同样以电力生产项目的目录规定为例,在2011年本中增加的,如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等,均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国家因此将其列入鼓励类,以促进此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调整为“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则反映出技术进步加快以及节能减排要求进一步提高后,对技术落后、能耗水平高、污染大的项目要加以限制。“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录的删减,则是对“十一五”期间此类项目过快发展的自然反应。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核准目录有所差别
现行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是3项基本管理制度。在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管理中,产业目录的作用直接而明确。在审批和备案管理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投资主管部门使用的主要产业目录。而在核准管理中,除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之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也是投资主管部门实施核准管理的重要依据。
从各自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来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间,存在若干差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核准目录用于特定项目的政府行政管理,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用于所有项目;二是适用的投资主体不同,核准目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三是核准目录的规定侧重于政府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管理,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侧重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市场前景等方面;四是核准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会进入核准目录。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2011年3月,国家发改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1年本。虽然目前《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仍然是2004年本,但按照产业政策动态调整的要求,核准目录必然将在未来及时进行修订,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后带来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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