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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2009年09月11日】        【来源:贵州局】               【字号:      

1.《公司法》第142条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内容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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