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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逻辑训练导引》摘要

摘自《怎样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逻辑训练导引》主编:何应灿,副主编:马钦荣、张绍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序(部分)

大约还是在一百多年前,黑格尔曾以讽刺的口吻批评人们是“由逻辑而学习思维”的说法,认为这一说法意味着人们只有学习了逻辑才会思维,犹如人们只有学会了生理学才会消化一样。这样的批评当然不无道理,人确实不是因为只是在学了逻辑学以后才会思维的。然而,如果因此而否定逻辑学确实有“教导”人正确思维的一面,否定逻辑学对人的思维的规范作用,那就未免失之偏颇了。逻辑学(包括数理逻辑、辩证逻辑在内的一切逻辑科学,在这里足以指的是传统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作为一门规范性的科学,其主要功能正在于为人们正确地、合乎逻辑地思维提供规则、规范,变人们自发的逻辑思维为自觉的逻辑思维。学习逻辑决不能仅仅限于掌握和懂得一些有关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知识、原理、原则用于指导自己的思维实践,成为真正指导自己思维活动的准则。要做到这一点,就有一个化理论为实践,化知识为能力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逻辑思维能力的过程。从根本上说,努力实现这一过程才是学习逻辑学的真正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第一章  逻辑训练概述

普通逻辑是一门工具性很强的学科,逻辑训练是逻辑学研究固有的内容。早在1800多年前,古罗马的著名医生、哲学家兼逻辑学家盖伦(公元130-200年)就专门写过一本书《逻辑训练》,与他写的另一本书《逻辑原理》相并列。

历史上的逻辑训练几乎是和逻辑理论的创立同时开始的。西方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既是逻辑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又是逻辑训练的当事人。他在41岁时被马其顿国王腓立召去当15岁王子亚历山大的老师,对亚历山大进行过逻辑训练。在结束宫庭教师生涯之后,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学院担任平民教师。据格利乌的《雅典纪事》载: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学院讲课的内容,白天和晚间是不一样的,他每天上午讲授奥秘的学说(哲学),而晚间则讲授通俗的学说,那通俗的学说“是关于修辞学、辩论术的训练和公民事务的知识。”①修辞学、辩论术的训练就包含有逻辑训练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是经过精良逻辑训练的典范。黑格尔曾经这样颂扬逻辑训练的成果真亚里士多德身上闪着的光辉:“将诸多规定归结为一个概念,以及论证进程的简明,和将判断用极少的话说出——这乃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和巨匠风度之所在。”②我们引用一个例子作为对亚里士多德经自我逻辑训练后所具有的高度逻辑修养的佐证:不可知论者克拉底鲁说过:“我们对任何事物所作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亚里士多德反驳说:“克拉底鲁的话等于说,‘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可是,如果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假的。’这个命题也是假的。”亚里士多德重视逻辑训练的观点和实践,为他的后继者们继承了下来并且发扬光大了。

西方逻辑学发展到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和麦加拉-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相互补充,古典演绎逻辑基本理论的创造活动大体完成了。于是,一个新的逻辑训练、逻辑应用的时代开始了。古罗马时代的大雄辩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对古代逻辑训练的经验作了理论总结,著有《创造》、《雄辩家》、《自问自答雄辩术教范》等书,描述理想的雄辩形式、指导他儿子开展雄辩,展示了古代雄辩家的风貌。生活中西塞罗之后不到100年的古罗马的修辞学家昆体良(公元前53年-96年),著有《修辞规范》一书,其中雄辩术规则等篇章,专门研究了雄辩家、演说者的逻辑训练问题。之后约一个世纪,盖伦写出来《逻辑训练》一书,该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逻辑理论向逻辑训练倾斜,他以奇特方式将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与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混合在一起,从逻辑训练的需要出发,兼收并蓄各种逻辑理论。只要对逻辑训练有利,逻辑理论不苛求整齐划一。

上述对西方逻辑发展史的简单回顾说明,逻辑训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并且有着确定的活动内容。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概念。逻辑理论是关于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一般的逻辑方法的知识的总和。逻辑理论包括纯逻辑理论与应用逻辑理论两部分。纯逻辑理论是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思维活动或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逻辑理论。但是,无论是纯逻辑理论,还是应用逻辑理论,都必须能创造出逻辑算子,能概括出思维的形式,可以指导和规范实际思维,否则便不能称作逻辑理论。逻辑应用就是把逻辑理论运用于实际思维,从而取得实际思维的结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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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
 

第二章  思维的确定性

第一节  思维的确定性的涵义

思维的确定性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的客观实际情况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是指在任何一个正确的思维过程中,必须有确定的思维内容,自始至终思考着某一确定的思维对象,不能随意改变。总结人类正确思维的经验,思维确定性的基本内容或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概念要有确定性。要注意避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引起思维混乱,无法正确地思考、表达和交流思想。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判断(命题)要有确定性。即:某一个判断(命题)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论运用多少次,自始至终要保持其反映的内容和判断(命题)本身的逻辑性质,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会“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同时也会让人无法理解、无所适从。

3、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要有确定性。即:某一个推理,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它的前提中的判断(命题)和结论,都要保持确定的逻辑真值,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悖论,使人们对此推理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上述逻辑基本规律的具体要求,从不同角度或方面阐述了思维确定性的内容。而思维的确定性与逻辑基本规律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前者是正确思维的总的要求,后者是正确思维的总要求的具体化,前者规定、制约着后者的内容。

传统形式逻辑主要利用自然语言来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因此,有必要弄清自然语言和逻辑形式各自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自然语言是人类群体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形成和使用的语词指号和语词意义的统一体,是约定俗成的。人类自然语言纷繁复杂,多样性是自然语言最显著的特征。逻辑形式,又叫做思维的形式结构,它是思维内容各不相同的每一种判断和推理各自具有的共同的形式结构,即其组成要素之间的最一般联系的方式。主要是指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组成的判断(命题)形式和由各种判断(命题)形式组成的各种推理形式。逻辑形式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客观事物最普遍、最常见的关系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经过亿万次的重复才固定下来的。全人类的逻辑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它不以具体内容的变化而改变,具有单一性的特点。自然语言的多样性和逻辑形式的单一性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操不同自然语言的人们之间之所以能通过翻译实现交流,就是因为全人类的思维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思维的逻辑形式具有单一性。而逻辑形式的单一性又决定于人类思维的确定性的客观要求,亦即必须遵守思维的逻辑基本规律。

 

第二节  与思维确定性相关的概念知识

一、概念和语词

概念通过语词表达。而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个概念,同一个语词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

二、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概念是通过反映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来反映事物的一种思维形式。概念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具体事物的范围。

传统形式逻辑研究的概念间的关系是指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对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着的同异关系的反映。概念间的外延关系可分为全同关系、种属关系(真包含于关系)、属种关系(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可以用欧勒图表示如下。

全同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的关系,在汉语中常用“……就是……”、“所谓……就是……”等语句形式表达。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从不同方面反映同一类事物的,它们可以在一个判断或一次谈话、写作的上下文中交替使用,这并不违反逻辑规律的要求,而且有助于从不同方面加深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并能把概念使用得更确切,语言表达得更加深动、丰富。而不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被当作具有全同关系的概念来使用时,会犯“混淆概念”的错误。

种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又称之为真包含于关系。属种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又称之为真包含关系。这两种关系统称包含关系或属种关系。外延较小的概念是种概念,外延大大概念是属概念。应当注意不能把具有这类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

交叉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

以上四种关系中,两个概念的外延之间至少有一部分重合,因此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统称相容关系

全异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没有任何一部分重合的关系。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的外延之间没有任何重合部分,彼此互相排斥,因此,全异关系又称为不相容关系。全异关系可进一步分析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可以用欧勒图表示如下。

矛盾         
反对

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它们最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相对于这个属概念来说,这两个全异概念之间的关系叫做矛盾关系。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小于它们最邻近的属概念的外延,相对于这个属概念来说,这两个全异概念之间的关系叫做反对关系。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反映的事物之间没有其他情况存在,二者必居其一。

全同关系、种属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是两个概念外延之间可能具有的全部关系。这五种关系,即穷尽了两个概念外延之间关系的一切可能情况,又是相互排斥的,各种关系不可能兼有。

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涉及三个甚至以上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时,仍按上述理论和方法,两个两个的来分析,依此类推,就可以把多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分析清楚。

三、明确概念的主要逻辑方法

定义和划分是明确概念的主要逻辑方法。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分为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两大类。真实定义又叫做实质定义,它直接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又可区分为发生定义、功能定义和关系定义。定义由被定义项(又称被定义概念)、定义项(又称定义概念)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真实定义都采用属加种差的下定义方法。语词定义是明确一个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定义,通过说明或规定一个语词的涵义来间接揭示语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语词定义可分为说明的语词定义和规定的语词定义。说明的语词定义就是用已有既定涵义的语词来说明概念的内涵。规定的语词定义是人为规定某个语词表示某种含义的语词定义,例如公式中对符号的意义规定。

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是把一个外延较大的属概念按一定的根据分为它所包含的若干个种概念。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根据三部分组成的。划分有一次划分、连续划分和二分法三种。二分法是将被划分的概念分为一个具有某种属性的子项和另一个恰好缺乏这个属性的子项。例如,把“国家”这个概念划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非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子项。划分后所得的各子项之和应等于母项的外延,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根据进行,否则会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划分的层次也必须清楚,即必须按属种关系逐层进行。如果所得的子项外延之间有属种关系的情况存在,造成了子项相容,就犯了“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第三节  与思维的确定性相关的判断知识

一、判断的构成

判断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这里的简单判断主要指传统逻辑中的直言判断。复合判断就是判断本身包含着其他判断的判断。

1、直言判断

直言判断也就是性质判断,它是主体对客体的性质进行断定的一种简单判断。直言判断由若干词项构成,包括表示被断定对象的主项(主词)“S”,反映被断定对象的某种性质谓项宾词)“P”,用来反映被断定对象外延情况的量项(量词)和用来联接“S”与“P”的联项(联词)。

“量词”和“联词”对于直言判断的确定性有重要作用。量词分为全称量词、特称量词和单称量词。联词分为肯定联词和否定联词。如果说量词规定了直言判断的“量”,那么可以说,联词规定了直言判断的“质”。根据“量”和“质”的不同,可以把直言判断分为以下六个种类:

①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都是P (SAP)

②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都不是P (SEP)

③特称肯定判断:有些S是P (SIP)

④特称否定判断:有些S不是P (S0P)

⑤单称肯定判断:某个S是P (SAP)

⑥单称否定判断:某个S不是P (SEP)

在传统逻辑中,单称判断一般作为全称判断来处理,于是,直言判断只剩下①~④种类型,分别用A、E、I、O表示。

直言判断中的基础知识是主、谓项周延情况的断定。正确把握项的周延性,对于正确进行逻辑推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四种直言判断类型主、谓项的周延情况见下表。

 

 种类  || 

 P

 A

 周延

 不周延

 E

 周延

 周延

 I

 不周延

 不周延

 O

 不周延

 周延

 

2、复合判断

在复合判断中包含的判断是它的肢判断,一般用p、q等表示。所以,复合判断是由肢判断和一定的逻辑联接词两部分构成的。

常用的逻辑联接词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根据联接词的不同复合判断的种类也不同:

 

 判断种类|联接项 自然语言形式  符号形式 
 负判断(1)否定 并非  ¬(或~、 ̄) 
 联言判断(2)合取 并且   
 相容选言判断(3)析取 或…或…   
 不相容选言判断(4)强析取 要么…要么… 

 V (当且仅当p和q不同真也不同假)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5)蕴含 如果…那么…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6)逆蕴含 只有…才…   
 充要条件假言判断(7)等值 当且仅当…则…   ←→

 

   要提高判断能力,做到判断恰当,必须掌握直言判断形式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传统逻辑认为,A、E、I、O四种判断在同素材的情况下,彼此间存在一定的真假制约关系。“同素材”是指判断有相同的主谓项,否则四种判断彼此间不存在真假制约关系。这里的“真假制约关系”是指如果已知A、E、I、O中某一个判断的真假,就可以推知其他三个判断的真假情况。传统逻辑把这种关系称为“对当关系”,并直观得用逻辑方阵来表示(如下图)。

    A、E之间具有反对关系(或称上反对关系),这种关系表明:A、E之间当其中一个判断真的时候,另一个判断必假;一个判断假的时候,另一个判断真假不定。所以,具有上反对关系的A、E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I、O之间具有下反对关系,这种关系表明:I、O之间当其中一个判断假的时候,另一个判断必真;一个判断真的时候,另一个判断真假不定。所以,具有下反对关系的I、O两个判断,不能同假,可以同真。

    A与I、E与O之间分别具有差等关系。差等关系表明:从上至下,上真下必真,即A真I必真,E真O必真;上假下不定,即A假I不定,E假O不定。从下至上,下假上必假;下真上不定。所以,具有差等关系的两个判断,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

    A与O、E与I之间分别具有矛盾关系。矛盾关系表明:当A真时O必假;A假时O必真,反之亦然。E与I之间也一样。所以,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

 

    第四节  怎样作出恰当的判断

    判断恰当的基本目标是:1、能准确分析各种判断的逻辑结构;2、牢固树立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的观念;3、熟练把握直言判断间的真假关系。

    判断的分类如下图。


    要对各种判断作出正确的分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正确理解各种判断的涵义及其逻辑特征,搞清不同判断之间的区别。例如,关系判断就是用来反映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之间关系的判断;模态判断就是含有模态词的判断。

    要着重区分以下几组判断

    (1)直言判断与关系判断

     直言判断的结构是:所有的(有的/这个)S是(不是)P

     关系判断的结构是:aRb (R(a,b,c……))或者  所有的(有些)xR 所有的(有些)y

R表示“关系(Rlationship)”

    (2)负判断与否定判断

     否定词可以放在句首,变成“并非……”而构成对整个判断的否定,就是负判断。

    (3)相容选言判断与不相容选言判断

    相容选言判断的联接词是“或者……或者……”,不相容选言判断的联接词是“要么……要么……”,或者也可以用“或者……或者……两者不可得兼”,而”两者不可得兼”在实际运用中往往被省略,这使得这两种不同的选言判断容易混淆。应该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确定种类。

    (4)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可以互相转换,所以也容易混淆。充分条件是指“有p必有q,并且无p未必无q”,例如,“下雨”与“地湿”,“下雨”是“地湿”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指“无p必无q,并且有p未必有q”,例如,“年满18岁”与“有选举权”,“年满18岁”是“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

   正确把握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转换关系,要把握以下三个公式:

①(p→q)←→(q←p) 当p是q的充分条件时,q就是p的必要条件

②(p←q)←→(q→p) 当p是q的必要条件时,q就是p的充分条件

③(p←q)←→(¬q→¬p) 对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前后件分别加以否定以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就转换为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

   在理解判断间真假关系中,要明确S与P之间存在不同关系时A、E、I、O四种判断的真假情况。(用图表归纳如下。)


第三章  思维的正确性

第一节  思维正确性的涵义

跟确定性一样,正确性也是思维所要求的。我们所讲的思维正确性是指人们的思想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从真的前提推出正确的结论。

一、内容的真实性与形式的正确性

在思维形式中,真实性是与逻辑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内容相关的概念。而正确性则是与推理或论证本身相关的概念,实际上它所指的就是逻辑的有效性。而在一个语言系统中,只有陈述句才直接表示判断,所以也只有它才可以作为逻辑推理的前提和结论

在逻辑形式中,形式的有效性也就是人们一般所指的“形式的正确性”,指的是在逻辑推理中(从前提到结论的过渡)是不是遵守了推理的规则,能否从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

内容的真实性与形式的正确性(有效性)是分属两个不同论域的问题前者并非是我们的“逻辑”所能解决的。然而作为正确性思维来讲,它要求两者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融合。尽管如此,二者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正确反应。同时,在人们获得正确认识(真知识)的过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也即是说,要获得真知,既要求已有的知识(前提)是可靠的,又要求由已知到未知的推出过程(推理形式)是符合思维规律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由于在思维中无法做到二者的完美统一,有时就可能从非有效的形式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此,就要求我们在具体思维中弄清这二者相互间的关系,把握有效的推理形式,使自己的思维具有条理性及正确性。

另外,讨论形式的正确性时需要注意“蕴涵”与“推断”、“必然性”与“或然性”两组概念。当我们说某个推理的前提蕴涵着结论时,我们是说这个推理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即,说一个前提或一组前提蕴涵着结论就意味着:倘若前者是真的,那么后者也必然是真的。这是推理形式本身所固有的逻辑关系。而推理与蕴涵不同,它指的是人们从前提推出结论时所进行的行为,更注重推理行为的过程,而非指前提与结论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必然性与或然性跟蕴涵与推断有关,在逻辑推理中,他们是关于推理逻辑性的一组概念。一般说来,如果依据正确的逻辑形式从前提中必然能推得与其相应的结论,那么我们说这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理具有必然性,也即指结论所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所给定的范围。而如果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那么这种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就不具备必然性,只是或然的。

在人们的思维中,刻意追求的当然是那具有必然性的蕴涵式推理,因为它能保证我们的思维不出差错,并且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但如果仅限于此,那我们就只能做些老生常谈的事情,这将不利于人类思维的发展及对新世纪的认识。或然性的推理可以弥补必然性的不足,可以拓展我们的眼界。因此,在我们的思维中,蕴涵及推断、必然性与或然性推理都应受到同等的重视。

 

第二节  有效的简单判断推理的特征

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只是一个粗略的划分。演绎推理又可分为简单判断的推理和复合判断的推理;简单判断的推理又分为性质判断的推理、关系判断的推理、模态和规范判断的推理等等。为了保证推理的有效性,每种形式的推理都有其相应的特征及规则。

一、判断变形推理

1、换位法推理

换位法推理就是指互换性质判断主项和谓项而获得新判断的推理。如果所得新判断与原判断的真值相等,我们就称它们是等值的,并且认为这种判断变形的推理是有效的。

在简单换位推理中,任何E、I的换位推理是有效的,A、O的换位推理是无效的。即当愿判断的主谓项在周延问题上情况相同(或者都周延,或者都不周延)时,其换位推理是有效的。A判断其实是一种有限制的换位推理。它不仅改变了主、谓项的位置,同时改变了它们的量,它所得的是I判断,即从“所有S是P”得到“有的P是S”。虽然这种有限制的判断推理是有效的,但当我们考虑的主项S是一个空集的情况时,这个推理的有效性就不能得到保障了。A判断换位的有效须以预设主项的存在为前提,而对E、I两种判断的换位推理来说,则无需有此预设。

2、换质法推理

换质法推理必须同时做到两件事,改变判断的质(联项),同时否定整个谓项。A、E、I、O判断的换质法推理都是有效的。

直言判断的四个换质法推理,乍一看很容易认为原判断与其新判断直接没有区别。但仍是有区别的,即在判断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肯定变成了否定,由否定变成了肯定。这有利于从多视角说明同一个问题。

3、换质位法推理

有时,为了某种目的,如辨别各判断之间的关系,需要同时运用换位法和换质法推理。比如,从A判断“所有的S是P”出发,先换质为“所有S不是非P”,再换位为“所有非P不是S”。这叫做换质位法。在这些步骤中每个新判断都等值于原判断。先换位后换质则叫做换位质法。

可见,在换质位法推理时,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即是先换位还是先换质的问题。传统逻辑在讲换质位法推理时都是将先换质后换位的,因为先换质后换位更自然实用,更容易被人接受和理解。

换质法和换位法可以连续地交替使用。如:SAP→换质→SE¬P→换位→¬PES→换质→¬PA¬S→换位→¬SI¬P

直接推理小结:只要符合判断变形的直接推理的逻辑结构,遵守“原判断中不周延的项换位后不得周延”的规则,那么它的推理形式就是有效的。

二、对当关系与逻辑方阵

一般来讲,当“模态”一词被狭义地使用时,指的只是“必然”、“可能”等模态。包含这类模态词的判断就叫模态判断。现在大多数教科书上所讲的模态判断就是这种模态(狭义模态判断)。在狭义模态判断中,必然判断表示一个(或一类)特定事物在所有场合中都具有某种性质,而且不存在逻辑矛盾,体现了逻辑规律。可能判断表示一个(或一类)事物至少在一种场合里拥有某种性质,它在逻辑上并不是永假的。这种狭义模态,又称作是真值模态或客观模态。

模态判断也有肯定与否定之分,与直言判断种类相似,它也分为四种,即必然肯定判断,必然否定判断,可能肯定判断,可能否定判断,如果用P代表判断,它们可以分别用符号表示为□P、□¬P、◇P、◇¬P。对当关系的推理不仅在直言判断中存在,在模态判断中也存在,其对当关系图与直言判断一致。其中有效的推理式列示如下:

从真始推:□P真→□¬P假→◇P真→◇¬P假

          □¬P真→□P假→◇P假→◇¬P真

          ◇P真→◇¬P假

          ◇¬P真→□P假

从假始推:□P真→□¬P假→◇P真→◇¬P假

          □¬P真→□P假→◇P假→◇¬P真

          ◇P真→◇¬P假

          ◇¬P真→□P假

三、关系推理的特征和规则

依据关系判断来进行的推理就叫关系推理。事物间的关系有多种,逻辑学主要是从事物的对称及传递关系入手的。关系推理又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1、直接关系推理

直接关系是指一个关系判断为前提,推出另一类关系判断的推理。常见的有对称性关系推理和反对称性关系推理。对称关系是指这样一种关系:如果a与b具有关系R,那么b与a也具有R关系。表示为推理式:R(a,b)所以R(b,a)。如果b与a一定不具有关系R,那此关系就是反对称性关系。根据对称性关系进行的关系推理就是对称性关系推理。如:台湾在福建省的东面,所以福建省一定不在台湾的东面。“真包含于”等都是反对称性关系。用公式可以表示为:R(a,b)所以¬R(b,a)。

2、间接关系推理

间接关系推理是以两个关系判断为前提推出一个关系判断为结论的推理。常见的有传递性关系推理和反传递性关系推理。传递关系是指:如果a与b具有关系R,b与c也具有关系R,那么a与c必定也有关系R。表示为推理式:R(a,b),R(b,c),所以R(a,c)。如果a与b具有关系R,b与c也具有关系R,那么a与c一定不具有关系R,则此R关系就是反传递性关系。表示为推理式:R(a,b),R(b,c),所以,¬R(a,c)。

依据传递性关系进行的关系推理就叫做传递性关系推理。如:a真包含b,b真包含c,所以,a真包含c。长江在黄河之南,淮河在黄河之南,所以长江在黄河之南。“真包含”“在……之南”“等于”等关系都是传递性关系。依据反传递性关系进行的关系推理就叫做反传递性关系推理。9是3的三倍,3是1的三倍,所以9一定不是1的三倍。老李是大李的父亲,大李是小李的父亲,所以老李一定不是小李的父亲。关系“是……的三倍”“是……的父亲”都是反传递性的。

在关系推理中,极为重要的是要辨清关系的性质,不要误用关系的性质,唯此关系推理才能有效。

四、三段论推理的一般特征与规则

在三段论中,根据大、小前提及结论均为A判断,则我们称此三段论为AAA式。然而由于中项所处的位置不同,同一式的三段论可能有多个,如AEE式。为此,逻辑学上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格来区分。它共分为四个格,中项在各格中的位置很像衬衣的领子,见下图。



由于A、E、I、O都可作为大、小前提和结论,因此在三段论中共有256种格式,但这256式并非都是有效的。在传统逻辑中,只有24种有效式。这些有效式遵循着某些规则,有一组规则如下:

(1)在任何有效三段论中,中项至少周延一次。

(2)在任何有效式中,词项除非在前提中周延,否则不得在结论中周延(尽管我们不说结论中不周延的项在前提中不许周延)。

(3)有效三段论不能有两个否定的前提。

(4)任何有效三段论,当且仅当结论是否定的,前提中才有一个是否定的。

(5)根据现代逻辑的观点(假设主项可以为空集的观点),有效三段论不能两全称前提推出一个特称结论。

 

第三节  怎样正确进行复合判断推理

复合判断推理,是指以复合判断为前提或结论,根据复合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复合判断推理有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负判断推理以及多重复合判断推理等五种基本类型。各种复合判断推理都有其推理规则和有效推理形式。

一、联言推理

联言推理是前提或结论为联言判断、并且根据联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推理。联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联言肢的真假。根据这种逻辑特性,可以建立联言推理的两条规则:(1)若作为前提的联言肢全部为真,则作为结论的联言判断必真。(2)若作为前提的联言判断为真,则作为结论的任一联言肢必真。根据这两条规则,可得到联言推理的两个有效式:

(1)组合式,是从全部肢判断为真的前提推出一个联言判断为结论的联言推理形式:p,q,所以,p并且q;

(2)分解式,从一个联言判断的前提推出该联言判断的任一联言肢为结论的联言推理形式:p并且q,所以,p(或q)。

二、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指在推理的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选言判断的推理。按习惯,选言推理中的选言判断可称为大前提,另一判断可称为小前提。选言推理就是通过小前提对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的选言肢进行肯定或否定来实现的。

在选言推理之,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可以是相容的,也可以是不相容的。根据这种不同可以把选言推理分为两类:(1)p或者q,非p,所以,q;(2)要么p,要么q,非p,所以,q。选言推理的逻辑规则是:(1)对于相容选言判断,只要有一个选言肢判断为真,该选言判断为真;当所有的选言肢为假,该选言判断为假。(2)对于不相容选言判断,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选言肢判断为真,该选言判断为真,否则该选言判断为假。

三、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假言判断的推理。按习惯,假言推理中的假言判断可称为大前提,另一判断可称为小前提。假言推理就是通过小前提对假言判断的前件或后件进行肯定或否定,从而推出结论。

由于假言判断按其前后件联系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因而假言推理也相应的有三种,即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用公式可以分别表示为:(1)如果p,那么q,p,所以q;或者,如果p,那么q,非p,所以非q(2)只有p,才q,p,所以p;或者,只有p,才q,非p,所以非p (3)当且仅当p,才q,非p,所以非p;或者,当且仅当p,才q,非p,所以非p。

四、负判断等值推理

负判断等值推理是前提为负判断,结论为该负判断的等值判断的推理。该推理是以负判断和它的相等值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的“等值关系”作为推理的逻辑根据的。常见的复合判断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有以下几种:

(1)联合判断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p而且q)等值于非p或者非q。

(2)相容选言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p或者q)等值于非p而且非q。

(3)不相容选言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要么p,要么q)等值于(p而且q)或者(非p而且非q)。

(4)充分条件假言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如果p,那么q)等值于p而且非q。

(5)必要条件假言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只有p,才q)等值于非p而且q。

(6)充要条件假言负判断及其等值判断:并非(当且仅当p,才q)等值于(p而且非q)或者(非p而且q)。

 

第四节  综合运用逻辑形式知识的意义和目标

一、意义

1、实现逻辑形式的整体认识的逻辑功能,提高我们的实际思维能力。

2、提供对实际思维中的逻辑错误的识别能力。

3、有助于加强对逻辑形式应用理论方面的研究,提高运用逻辑形式的自觉性。

二、目标

综合运用逻辑形式知识的目标是提高进行各种实际思维活动的能力,这些目标有准确表述思想、推理论证、科学预测、批驳谬误四大类,每一大类又细分为各种具体目标。

表述思想就是通过语言和文字这两种社会交际工具,把人们所获得的各种经验、信息、知识、思想、传递、传播给他人。表述思想分为陈述性表述和论理性表述两个层次。陈述性表述指传递信息、知识、思想观点而不作推理论证的表述,而论理性表述则是既传递信息、知识、思想,又对知识、思想作论证的表述。表述思想的基本要求是准确、鲜明、生动,其中的伦理性表述则还要求理由真实、推理合乎逻辑,具有论证性。

准确表述思想有两种方式,即语言表述和文字表述。

1、语言表述

语言表述就是运用口头语言表述信息、知识、思想。语言表述包括下述具体形式:

(1)谈话与辩论

 谈话的基本要求是话题要集中,各方思维要一致,意见要明确,要有始有终。为此,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

第一,概念要明确,判断要准确、鲜明。

第二,概念、判断、推理的选择要为谈话内容服务,不用或少用与所选用的判断无关的概念、与所选用的推理无关的判断。

第三,谈话各方要协调合作,任何一方都不要离题,一方转入新话题时,其余各方应主动跟随。

第四,重复使用有关概念、判断,使先行谈话与后续谈话保持连续性。

辩论的基本要求是:观点要明朗、有针对性,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注重驳斥对方论点。富于论证性和批判性。

为此,在综合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

第一,概念要精确、要排除歧义,判断要恰当、具体、尽量使用与对方判断处于反对或矛盾关系的判断,为辩论摆开阵势。

第二,要将论证己方观点和批驳对方观点紧密结合,列举确凿事实为己立论的同时,要指出对方的事实不实以驳倒其论据,运用正确推理形式立论的同时,要指出对方推理形式的逻辑错误以驳倒对方的论证方式。

第三,要以驳倒对方的论题为根本辩论目标,只把驳倒对方的论据、论证方式作为辩论的辅助手段;当己方论据、论证方式被对方驳倒之后,应立即另找论据、另选论证方式支持己方观点,既不要逃避论敌,也不能强词夺理

(2)协商与谈判

协商与谈判的基本要求是:要有诚意,以寻求一致或达成谅解为基本宗旨;坚持原则与尊重对方相统一;有理、有利、有节;注重即兴说理以求说服对方;抓住关键程序以求取得商谈成果。

为此,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

第一,巧用概念、判断,创造和谐气氛。

第二,注重运用全称判断,引用公认的原则、惯例或过去已达成的协议为己方立场作论证。

第三,多论证己方立场,尽量减少或不直接反驳对方立场,力争对方主动放弃原来的立场。

第四,正确运用判断间相互关系的知识,确切表述己方和他方立场。如赞成、反对、不赞成某观点互为反对关系,并非赞成与反对构成矛盾关系。

(3)演讲与授课

演讲与授课的基本要求是:观点明确、知识准确;有雄辩的说服力和强大的吸引力;生动有趣,语言明快,语言简洁流畅而又波澜起伏,听众喜爱;与听众进行情感交流,富于鼓动性和启发性。

演讲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

第一,使用概念要灵活,使用判断要生动,逻辑概括与自然语言特点相统一,既观点明确,又为听众喜闻乐见。

第二,要运用明确而生动、鲜明的判断开门见山地提出观点,使演讲有引人入胜的开头;运用典型、生动的事实判断作论据,使演讲具有雄辩的说服力;要运用听众极其熟悉的推理形式作论证方式,使听众仅凭语言听觉就能接受演讲者的思维,并与演讲者产生共鸣。

第三,逻辑程序清晰,论题、论据层次分明,开头与结尾遥相呼应。

授课中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做到:

第一,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以确保知识的科学性。

第二,知识点尽量多用肯定判断表述,概念、术语尽量使用相同的语词表达,不要过多使用同义词,以集中学生注意力于知识的内容。

第三,原理阐述要严密,以运用演绎推理为主,辅之以归纳和类比推理,以增强教学效果。

第四,变换角色地位,运用启发式教学法,将谈话、讨论等其他表述形式变通运用于讲授中,以加强授课的趣味性、启发性,调动听课者的积极性,增强讲授效果。

2、文字表述

文字表述就是运用文字符号进行表述。文字表述也分陈述性表述和论理性表述两个层次。文字表述分为应用文、记叙文、论说文和文学作品四大类文体的写作。

(1)应用文

应用文的基本要求是:当事各方及涉及该问题的方方面面要含糊不清;语言要简练;语词、术语要规范化,要与社会公认或国际上认可的语词、术语保持一致。

为此,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用文必须:

第一,使用通用的语词表达概念,使用通用的语句表达判断,不得随意变更核心概念和核心判断的语言表达形式。

第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明确,不可产生歧义;判断要准确,一个判断及其矛盾判断、反对判断应分别列出并逐一作出详细说明与界说,不可省略,否则在应用时会发生争议。

(2)记叙文

记叙文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基本事实要清楚,事实要素要齐全;事实要可信,无相反情况存在。

为此,写作记叙文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应当做到:

第一,单独概念要明确,内涵要尽量多些,普遍概念的运用要恰当,外延要明确;单称判断要准确,特称判断要恰当,作全称判断要慎重。一切以思维对象及其属性为转移。

第二,要综合运用多种、多个逻辑形式描述、记录事情的全貌,要保持所运用的逻辑形式的意义的一致性、不矛盾性、确切性。

第三,推理形式要以隐形形式出现,以事显理,让事实说话。记叙观点思想要尽量引用原表达方式,不可歪曲原观点思想。

(3)论说文

论说文的基本要求是:观点要鲜明,材料要确凿,论据已经过证明,论证要严密,语言要准确、深刻,论说过程要简明概括。

论说文在逻辑形式的运用方面,应当:

第一,作为论题(以及论据)的判断要确切,并且始终保持一致,禁止论题含糊不清或转移、偷换论题。

第二,论据必须真实、已经确知为真,不得以虚假判断作论据,不能预期理由;论据的真实性不得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不得循环论证。

第三,论证方式必须是正确有效的推理形式,并且要正确对待各种有效推理式,只有演绎推理才能必然地得出结论,要承认非演绎推理(完全归纳推理除外)得出结论的或然性。

第四,进行推理论证时,必须使用真判断作推理的前提,因为只有前提真实并且推理形式正确,结论才是真的。

第五,要多方面、多层次论证,综合运用一切可用的推理形式,使论题更有说服力。

(4)文学作品

文学作品以形象思维为主,但也要运用逻辑思维。在运用逻辑形式方面,文学作品有其特点,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逻辑形式一般要以隐形形式出现,如主题与题材之间是论题与论据的关系,但是这种逻辑联系并不显形存在于文学作品中,而是存在于读者的思维中,要让读者去感受这种论理过程。又如情节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联系,也是隐形的,但读者却一目了然。

第二,要运用形象思维的各种“形式”替代相应的逻辑形式。形象思维的基本思维形式是“形象”。在文学作品中,“形象”相当于逻辑形式,具有类似于逻辑形式的作用。文学作品中的“意象”类似于概念,“联想”和“想象”类似于判断,“典型”类似于推理、论证。

第四章  科学预测——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假说

科学预测是人类思维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创造性、发现性等特点。这种思维的实现形式要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思维的逻辑形式,还有运用想象、直觉等非逻辑的认知形式。科学预测的逻辑,就是科学发现的逻辑。

第一节  科学预测简述

科学预测就是根据某事物过去或现在已知的有关情况,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推断其未来发展或未知情况的思维过程。科学家们常常能准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条件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就是指进行科学预测。

科学预测作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从古到今一直为人们普遍运用。古代的科学预测表现为一种朴素的猜测。今天的科学预测已发展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研究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科学预测学。

一、科学预测的要素和逻辑特征

科学预测由五个要素组成:预测主体(人)、预测依据(背景知识和预测信息)、预测对象(未知世界和未来世界)、预测方法(归纳、类比推理,观察与实验等)、预测结果。

各种科学预测活动都与相关具体科学紧密联系,因此科学预测的内容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然而只要是科学预测,它们都具有下述一般的逻辑特征:

(1)科学预测与发散性思维相联系,具有科学发现的功能。科学预测打破了陈旧观念,提出了大胆新颖的见解,其思维成果富有开创性和预见性。这种认识包含有相对真理,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正,不断完善,就能逐步逼近客观真理。

(2)科学预测具有程序性,是一种把预测从模糊提高到精确,从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从与实践分离上升到与实践结合的程序化过程。

(3)科学预测具有可检验性。由于科学预测是与或然性推理以及想象、猜测相联系的,因此其结论不一定可靠。但是预测结果是可以进行逻辑推演,从而通过实践加以检验的。它可能被证实为真,也可能被否证。

二、科学预测的逻辑训练目标

科学预测训练的宗旨是提高我们的创造思维能力。

1、发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具体包括:(1)培养和训练多方面搜集信息材料,并从中获取灵感的能力。(2)培养丰富的想象能力。(3)训练正确进行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能力。

2、培养构建科学假说的能力。包括假说的提出、假说的推演。

3、科学理论创造能力的培养。科学预测的目的是形成科学理论。假说形成以后,便进入向科学理论转化的阶段。从假说到科学理论需要一个有条件的转化过程。科学理论是由一系列的范畴、概念、命题合乎逻辑地构成的系统。驳倒对方的观点,是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的必要条件;而假说是否能转化为科学理论的决定性条件乃是人类的社会实践。一般来说,当实践证实了科学假说的客观真理性、理论全面性、科学预见性和实用性时,假说便发展为科学理论。为促使假说转化为科学理论,必须加强对假说进行证实、证伪能力的训练。

第二节  科学预测的创造性思维训练

在创造性思维训练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以及想象、直觉等非逻辑思维的训练。

一、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知识结论的推理。传统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而不完全归纳推理又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特征是:(1)它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构成,前提是通过观察实验获得的关于部分对象的知识,结论是关于未知的整类对象的知识。(2)它是从已知某类中部分对象知识外推到整类对象的知识,是以经验观察的重复而没有发现反例为根据的。(3)它的结论是或然的。为了提高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可靠性程度,要注意:第一,确认事例越多,则结论越可靠,反之则结论越不可靠;第二,尽可能观察有广泛代表性的事例;第三,注意枚举非典型事例。因为非典型事例成为反例的可能性最大,而增加一个非典型事例作为正例,表明反例存在的可能性很小,这对于提高结论的可靠程度作用极大。

当代,人们为了寻找验证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创立了概率逻辑。概率逻辑建立在经验科学和概率论的基础上,其使命是探索有限经验事实对普遍命题的确证度。概率逻辑的兴起表明了归纳逻辑形式化、数学化的理论证明趋势。

二、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在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形式。类比的结论受前提制约程度最小,它常常在类比属性和推出属性之间关系不清楚或者类似性很小的情况下进行,正是这种较高的自由度,使类比法具有很强的创造性,成为科学预测的主要推理形式。例如通过模型类推出现实情况。

运用类比法进行科学预测应注意的事项:第一,要使结论更可靠,就要观察大量的个别对象,对事物相似特征掌握得越多越好。第二,要抓住两个对象之间本质方面的相似性进行比较和类比。第三,相类比的两类对象的类似点与推出属性之间联系越密切,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大。

三、探求因果联系逻辑方法

因果联系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形式之一。运用探求因果联系逻辑方法(简称“弥尔五法”),可以预测事物发生的原因或者结果。常用的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是: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

1、求同法

求同法又称契合法,其基本内容是: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如果在这些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情况是相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相同的先行现象就是被研究对象的原因。

2、求异法

求异法又称差异法,其基本内容是:考察两个(或两组)场合,其中一个(或一组)出现被研究现象(正面场合),另一个(或一组)不出现被研究现象(反面场合),如果在这两个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情况是不同的,那么这个唯一不同的先行情况就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

3、求同求异并用法

求同求异并用法又称契合差异并用法,其基本内容是: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如果在这些场合中只有一个先行情况A是相同的,而在不出现被研究现象的若干场合中,先行情况A均不出现,那么先行情况A就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

4、共变法

如果某一先行情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而其他先行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被研究对象也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那么这唯一发生变化的先行情况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这种根据被研究现象与先行现象之间共变关系,而探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方法就是共变法。

5、剩余法

如果已知某一复合情况是某一复杂现象的原因,又已知这一复合情况中的一部分情况是这一复杂现象的一部分现象的原因,那么复合现象的剩余部分就是被研究的复杂现象的剩余部分的原因。这种方法称为剩余法。剩余法是从复合现象中排出已知的因果联系,探求未知的因果联系。

 

第五章  谬误的识别及其避免

在实践中,论证者常常会有意无意地使用错误的论证方式。逻辑谬误指的就是那些不正确的(尤指那些似是而非的)论证。为了有效地识别他人论证中的逻辑错误,为了避免自己论证中的类似谬误,有必要建立与论证理论相对应的谬误论。

第一节  类别及特征

要鉴别一个论证的有效性,关键是要看其论题是否得到论据的充分支持。另一方面,论证都要使用推理,因而一个论证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包含的推理的有效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推理有效性并不等于论证的有效性。尽管包含无效推理的论证一定不正确,但有效推理对于理性论证来说,却是不充分的。这主要由于一些几方面原因:论证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而推理注重的是形式关系;论证要求论据真实,而推理是不管前提真实性的;论证总是离不开文化背景等因素,而推理则是脱离语境而进行的。

相应于以上对推理与论证所作的区别,谬误一般分为两大类: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前者产生于对形式推理规则的违背,后者导源于论证者对相关知识点缺乏、误解或滥用;前者涉及推理的形式有效性,后者关涉论证过程中前提对结论的实质性支持方式、支持程度以及语言的歧义性、模糊性等特征。显然,形式谬误有着简明的判别标准,因而也存在行之有效的克服手段。但对于非形式谬误来说,情况就远不是那么简单。非形式谬误至少有如下一些特征:

1、许多谬误产生于对一些正确论证方法或技巧的不恰当或不合时的使用,因此我们不可能详尽地列举出人们在使用这些方法时所可能出现的所有错误。

2、非形式谬误的分类是极其复杂的。不论我们采用哪种标准,都很难获得完满的结果。原因在于各种谬误之间常常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线。有些谬误甚至不可纯粹归于任何一种类别。

3、对非形式谬误的确定不是抽象的或绝对的。在一种语境中作为谬误的论证在另外的语境中可以是非常有效的。而且,好的论证与谬误之间的区分也往往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一个论证很少好到无须接受批评和改进,也很少坏到没有任何论证效力。

根据以上分析,本章中对谬误的介绍局限在非形式谬误的范围内,注重对谬误本身特征的分析,而不纠缠于谬误命名或分类的所谓严格性问题;强调对谬误出现于其中的具体条件的考察,力图避免纯形式的归类方式,防止在评价论证时犯“非黑即白”的错误。

第二节  非形式谬误

作为错误的论证,非形式谬误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1、论据不真或真实性有待确立。2、论据虽然为真但不充分。3、论据与论题不相干。4、表述有缺陷。

一、可疑证据

这类谬误是指在论证时使用了不可靠的论据。要消除“可疑证据”谬误,不仅要求前提为真,更重要的是使前提的真实性为接收者所了解。论证者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有争议的看法作为论据,并对论证过程的任何步骤上有可能引起接收者疑问的命题进行必要的说明。

对这种谬误的鉴别通常需要有丰富的、具体的、甚至专门的知识作为基础。仅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

1、循环论证:论据与论题互相依赖。表现为论点和论据完全相同或虽语言表达形式不同但意义毫无二致。应该指出,循环论证的错误在于没有对论题提出实质性的证据,但通常却无损于论题本身。所以对于那些犯有这一错误的论证者,不可由此轻率地断定其论题为假,而应促使他提出新的论据。

2、自相矛盾:在论证时使用了互不相容的论据。论证中出现自相矛盾,这是一种致命的错误。它常有如下表现形式:(1)论证者在同一时间内肯定两个互不相容的命题;(2)在不同的时间内,论证者支持不同的、甚至矛盾的命题但却不能说明其立场转变的理由;(3)论证者说的和做的是两码事,即言行不一。

二、片面证据:略去某些相关证据

人们在论证中往往有一种倾向:总是有意无意地趋向于尽可能完全提供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论据而略去那些不利的证据。虽然论证者在论证时是不能不对论据有所选择的,但遗漏相关的事实却是不合法的。“片面证据”这一谬误不同于“可疑证据”之处在于,它的论据通常是可接受的。当论证者有意地使用这种令人误解的论证方式时,往往有很大的欺骗性。真理是论证的目标,但部分真理则像一知半解的智慧一样,很容易把人引入歧途。

三、人身攻击:攻击论证者本人而非其论证

论证者为了证明某人观点有错误,常常将该观点与持这种观点的人都品质或处境联系起来,通过展示这种观点持有者在这些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代替对其错误理由的分析。相应地,人身攻击经常有如下两种形式:

1、品格人身攻击:因为某人品质不好,所以他的话或观点一定是错误的。如:“一个战场上的逃兵能提出什么有价值的观点?”等。

2、环境人身攻击:以对方的不利处境作为理由而否定其观点。如“他连中学都未读过,不可能做出这项伟大的发现。”等。

人身攻击以及后面要谈到的“诉诸权威”这两种论证方式本身并不是谬误,实际上,它们广泛地为人们所使用并被证明是论证的有力工具。只有在使用得不恰当时,它们才成为谬误,所以弄清其适用条件很重要。一个论证是否构成谬误性人身攻击,关键在于这种攻击是否与对方观点的评判相关联。

四、诉诸权威:用权威人士的话作为论据

没有谁能通晓一切。任何个人都会受到时间、空间、环境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不可能总是通过亲身实践去获得关于任一个命题的直接证据。这样,求助于权威者的观点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从逻辑的角度来说,用权威人士的话作为论据体系了一种归纳思想,即:权威者的话通常都比较有根据。作为谬误的“诉诸权威”,指的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简单地照搬照抄权威人士的言论,并往往不能提供更进一步的根据。

诉诸权威常有如下两种变化的表现形式:

1、诉诸多数:以多数人为权威,以持有某观点的人的数量的多少来判定该观点的正确性:大家都相信它,所以它是真理;大家都这样做,所以应该这样做,等等。

2、诉诸传统:以习惯或传统观念为权威。

当然,一种观点如果为多数人所接受,一种行为如果为传统所容纳,自有其理由。这也是由“归纳原则”决定的。但是如果把这一现象绝对化,往往就要犯错误。

那么,如何将对这一方法的合法使用与滥用、误用区分开来?如果我们从狭义上把“权威”限制于学术专业领域的话,大致可以为“诉诸权威”制订如下一些使用原则:

1、通过诉诸权威来支持的命题应从属于某特定的知识领域,并可被借助该领域的有关知识来加以明确表述和说明。这一规则旨在将诉诸权威局限于其知识可为人们获取并有可能达成一致的领域。

2、被论证者当作权威的人应该是所论证的命题所属领域中的权威。日常生活中以“非权威”为权威的现象极为普遍:a.被当作权威的人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权威,比如电视使用明星做商品广告就是如此。b.把在某领域的权威当作其他领域的权威。比如有人根据爱因斯坦是个犹太复国主义者而试图证明犹太复国主义的合理性。论证者的思路是:既然爱因斯坦是举世闻名的物理学权威,所以他对政治问题的看法也一定具有权威性。事实上,大科学家在政治上的观点并不必然比普通人高明,因而并不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3、如果权威们在相关领域意见分歧,那么诉诸权威的意义就大为降低。本规则要求论证者尽量将这一方法局限于权威们已经取得了较大一致的领域。一般来说,在哲学、宗教、艺术等领域使用诉诸权威的方法不及早历史及自然科学方面来得有效,因为在后面这些领域专家们更有可能而且事实上也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4、必须考虑权威们在被论证的命题问题方面所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偏见、利害关系等。著名学者在受到政治压力、讹诈、贿赂、欺骗时有可能发表违心的看法,有的人为了某些特殊目的甚至沦为谎言的帮凶。而且,任何人由于其经历等方面的原因都总会在感情、世界观等问题上存有偏见,这也会影响到权威们的某些观点。

5、被作为权威者应获得较广泛的认同。

6、在以上各条不能都得以满足而论证者必须诉诸权威时,最好详细考察、比较一下“权威者”的过去记录。历史上的“常胜将军”在未来更有可能成为胜利者,因此最有资格作为所述之权威。一个著名的权威如果在预测中屡屡失误,其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甚至不足为据。

五、诉诸情感:用感情代替论证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在论证时人们总会或多或少地将自己的情绪融入论证过程,同时也试图获得接收者的同情,以便使自己的论证最大程度地为人所接受。这对于一个成功的论证来说,不仅无可非议,有时甚至必不可少。我们常说的“动之以情”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对感情因素切不可滥用。不恰当地使用情感,甚至用情感代替论证,就会犯“诉诸情感”的错误。情感与理智有其相互依赖的一面,但假如情不合常理,效果则适得其反;两者更有其不相容的一面:人的情绪处于高潮时,往往容易失去理智。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活动。所以,我们的原则是:说理为主,动情为辅。要防止出现以“情”代“理”,以“情”乱“理”的趋向。

诉诸情感常有如下两种表现:

1、诉诸怜悯:论证时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在法庭辩论时,律师常使用这一手法,通过列举被告的不幸遭遇来博取同情。

2、诉诸后果:以行为的后果作为其正确性的标准。诉诸后果的一种典型形式是诉诸威力。通常,弱者畏惧强者,下级屈从上级。俗话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强权即公理”,这都反映出“诉诸后果”现象的普遍性。我们要注意,如果为了达到目的而宁可牺牲真理和正义,论证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六、感觉谬误:以个人为权威

如果简单地将某人的预感用作现象发生的理由,就会产生感觉谬误。在使用包含有表达感觉的语词时,需防止绝对化。尽管我们强调亲身经历对于知识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不能不看到其特有的局限性。常言道:“眼见为实”,其实并不尽然。完全以个人感觉作依据,有碍于进行客观的论证。

感觉谬误的反面表现形式是“诉诸无知”,即以无知作为论据,有两种表现:

1、诉诸个人感觉。例如,我没见过(听说过)某事,所以没有这种事。

2、极端论证。其通常表现形式是:没有证据表明P(或非P),所以,非P(或P)。例如,在审案中,审判者常常要求嫌疑犯提供不在场证据,这是必要的。

从排中律的角度看,对互相矛盾的命题,我们只能由其中的一个为假而推知另一者为真。某命题缺乏证明只表明它的真实性有待确定而并非必定为假。可见,由“疑此”而“是彼”的论证方法是行不通的。

七、负负得正:以对方有同样的行为或观点为论据

人们在受到批评时很容易产生一种逆反心理,即使知道自己理亏,也还要竭力为自己辩护。在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时,他们也许会转守为攻,指出批评者在相关方面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从而使自己免受责难。常使用的语言便是“你还不是这样?!”

其实,正如多数人的观点不代表真理一样,批评者的言行也不能用作恒量某种观点的正确性或行为之合理性的标准。“负负得正”的思维方式错就错在它不是试图去论证特定言论或行为本身的正确性,而将论题转移了。这种论证常出现于涉及情感或心理因素较多的伦理论证中,而且通常都是错误的,不具有任何论证性。如许多警句就是包含这种思想的:“血债要用血来还”“以牙还牙”等。

总之,谎言的重复并不是真理,“我不义”绝不可能因为“你不仁”而变得合理。至于那些看不到自己缺点而专爱挑别人毛病的人,我们可以指责他言行不一,自相矛盾,但这不能代替对自己缺点的认识。当别人指出我们脸上有疤痕时,这些疤痕不会因为我们看到了对方脸上的疤痕而消失。

八、打击草人:攻击与对手的观点表面相似而实质迥异的看法

在论证时,为了使对对手的攻击容易些,论证者经常不直接讨论对手的观点,而是设立一个并不为对手持有的、而且通常是很荒谬的观点(草人),然后在很轻易地驳倒所设之观点后,努力让听众或读者认为对手已被驳倒。从逻辑的规律角度看,“打击草人”是违背同一律的,犯了“转移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为了避免犯“打击草人”的谬误,被反驳者应以清晰的表述方式明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不给对手有可乘之机。反驳者则应尽可能忠实于对手的实际观点以免发生曲解(那些专事诡辩者不属此列)。

九、虚设窘难:将多种可能性错误地归结为较少的几种(通常是两种)

在论证时,如果能使对方处于一种为难的境地,就说明我们的论证产生的预期的效果,这也是为什么二难推理如此广泛地被人运用于论证活动中的主要原因。然而,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弄清与对手处境相关的各种因素。一般来说,人们常常面临的是多种选择,处于极端两难境地的情况毕竟不是十分普遍。所以,我们试图置对手于其中的那种尴尬处境应是包含其各种可能选择的处境。如果在论证中漏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可能性(表现为选言前提不真,如选言肢不穷尽等),那么我们将不仅不能有效地攻击对手,甚至还会因为被揭露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局面。由于“虚设窘难”往往是让对方作出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所以又常被称为“非黑即白”的谬误。

“虚设窘难”往往并不以单纯的形式出现,它常伴有其他谬误。除上面提到的“片面证据”外,还可以伴以“打击草人”等。

十、多米诺论证:将错误的论断安插于假言三段论或连锁三段论的繁复论式中得以混淆视听

假言三段论(或连锁三段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前提之间相互依赖,一个假言前提的后件(或前件)通常又构成另一个假言前提的前件(或后件),如此环环相扣,处于两端的分别是初始前提和最后必然导致的结果。其形式如下:如果P1那么P2,如果P2那么P3,如果P3那么P4……如果P(N)那么P(N+1)。对于这种形式,如果使用得恰到好处,能获得极强的论证效果:确立论题,无懈可击;攻击对手,准确有力。但是,在这种论证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如果出现偏差,整个论证也就归于无效。正是由于多米诺论证具有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许多采用这种形式的论证虽然表面上很有逻辑性,其实往往含有一个或多个错误的前提,因而是无效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可疑证据”的一种表现。

十一、连续体谬误:由于机械地看待对事物的划界标准而导致的错误

在某种意义上说,事物本身是无所谓类别的,只是有了人的参与之后,一类事物才与其他类事物“区分”开来。人类对事物所作的分类与任何思想成果一样,具有相对性:人们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一类事物与另一类事物之间的界限具有模糊性。另外,思想的物质外壳语言本身也具有模糊性,用模糊的语言形式去反映相互之间具有模糊关系的对象,不免导致模糊的思想;用模糊的思想作为前提去推论,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连续体谬误”正是利用了事物之间界线的模糊性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种论证方式就像是领着人们在倾斜的冰面上滑动一样:一旦失足,就会一滑不可收拾,直到触及结论这个障碍物为止。因此,“连续体谬误”又被称为是“滑斜谬误”。其具体形式如下:X1是F的典型事例。X2与X1无大区别。X3与X2无大区别。……X(N+1)与X(N)无大区别。所以,X(N+1)具有属性F。犯“连续体谬误”的人,把一切都看成只不过是量的积累,没有认识到量变最终会带来质变。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连续体谬误”所采用的形式很像多米诺论证,有时难免被人们混同。其实,后者是由包含错误前提的有效推理构成的,而前者在推理形式方面则是无效的,其无效性根源于事物间界线接性的模糊性及表达论证的语言之不确定性。

十二、分谬与合谬

这两种谬误是有关事物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分谬是指根据事物整体的属性推出其部分也具有该属性;合谬指的是认为事物的部分所具有的属性也为其整体所具有。为了避免产生合谬或分谬之类的问题,需要正确区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十三:语意不清

论证的表达离不开语言。只有尽可能使用清楚、确切的表述方式,才能保证论证活动的正常进行。违背这一要求,就会犯”语意不清“的逻辑错误。语意不清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1、模棱两可。许多语词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义,这使得他们出现于其中的那些陈述以致论证往往也具有多种意义。如果在论证中,论证者不对这些歧义的语词作必要的定义(即说明自己是在哪一种意义上使用它们),常常会造成混乱。例如,在论证中如果对作为物质实体的“语词”本身以及语词的“意义”不进行明确区分,有时会导致谬论。如“狮子没有什么可怕的,因为它不过是一个语词。”

2、含混笼统

“含混笼统”产生于表达式本身在意义方面的不确定性:表达式具有如此广泛的外延或极其不确定的内涵,以致不管人们将之置于何种语境中,都无法为其意义划定明确的范围。(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这样的界线。)典型的含混笼统的表达有:(1)使用比较级形容词的时候,比较的对象不明确;(2)使用形容词时没有相对的标准;(3)“有关”、“相关”等词汇在实际使用中非常笼统,常常为某些人逃避责任、应付检查提供了方便。

 

对谬误、尤其是非形式谬误的识别和避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辩证的思维方式。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谬误是相当于真理而言的,它甚至就是真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避开谬误也即是在奔向真理,所以对谬误的研究的重要性是无聊如何强调也不过分的。我们还是以两位哲人的话来结束本章吧:

“无知由于谬误;那些什么也不相信的人比那些相信错误的人离真理更近。”——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使我们倒霉的主要并不是那些我们不知道的东西,而是那些我们知道,但却不像我们知道的那样的东西。”——阿蒂默斯·沃德(Artemus 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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