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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窑制度

从官手工业制度看汝窑——兼论宋代的官府窑业制度

摘要 本文从考察中国古代的官手工业制度出发,结合我国古代官府陶瓷窑业的历史进程与发展规律,最后论定宋代只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官府陶瓷作坊而不会有如明清两代般专门生产御用瓷器的御窑。也就是说,曾经生产官府用瓷的宝丰清凉寺汝瓷窑场仅可能是官府具资、“和雇”陶瓷匠人进行生产的一个官府瓷器作坊。

汝窑作为我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瓷窑之一,长期以来都是研究者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宝丰清凉寺汝窑遗址被发现后,有关汝瓷及汝窑的话题又成焦点。本文谨从我国古代的官府手工业制度人手,并结合清凉寺汝窑址出土的实物材料和传世名品,对汝窑在宋代官府手工业体系中所居的地位及宋代的官府窑业制度略加剖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古代官手工业及窑业制度

官手工业是在官府的组织与管理下进行生产、产品流向归官府支配的手工业生产体系。为了确保官手工业生产的有序,历代王朝都制定有一套相当严密的规章、法则,其内容涉关该体系内手工匠人的来源、生产作坊与专职管理人员的设置、生产制度、资金来源、产品流向等方面,而此正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古代官手工业制度和赖以讨论汝窑诸问题的基础。

就工匠的来源看,我国古代的官手工业制度大约呈现如下五个阶段性特征:商周至东汉或稍晚,为官府工匠奴隶制时代,匠人无偿地服务于国家;南北朝至隋唐,匠人按期应役,服务于国家是各种匠人的义务;两宋时期,官府和雇召募匠人,计工付值;元、明至清康熙三十六年,是官府匠籍奴隶制时代;康熙三十六年以后,政府对于官作坊内的生产者计工给酬。

自战国至秦汉,历代政府设有各种工官,是为政府管理各种官手工匠人的机构,“百工成理,监工日号”,各种手工业匠人在古代陶瓷监工的管理下适时地为官府从事生产。南北朝至隋唐,实施工匠应役制,虽因此改变了官府手工作坊工匠的来源,但设官督理的传统生产方式并未因此而改变。宋代官手工作坊中的匠人是官府“和雇”来的私手工业生产者,他们为官府从事的生产称为“官作”。元代中央设局院官统管全国各地官手工作坊的生产,在具体的官手工业作坊内还没有管匠官负责具体生产事务,作坊所在地的行政官员还得以提调官的身份出面负责。从元代律例对官物生产的管理规章看,生产官物所需的一切原料均系严加预算后才能从官府支领,工毕有盈余者并限期还官。这种由官府具资出料的“官作”生产方式一直到明代都没有终结。

以产品的最终流向看,官手工业生产存任着官用和御用的差别,明代以后,官府手工业的一个新特点就是御用性的突出。御用器的概念虽存在于自两汉至明清各历史时期,但两汉时期的“尚方”之物与明清的御用器有着质的不同。在使用权限上,从文籍屡见两汉南北朝期问皇帝赏赐东园秘器——这种专门为皇帝生产的随葬品给臣下看,此时的臣属在皇帝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使用那些本来专供皇帝的“尚方”之物;而明清两代所有门类的御用物资则只有皇帝一人可以使用,别人如拥有这样的东西就是僭越,更遑沦使用了。就生产作坊看,两汉南北朝时期的尚方之物虽已有“尚方”之名,但它们仍和一般的官用物资一样出白工官下属的各生产作坊而并没有单独生产;明清的御用物资则不同,它们都出自一个个专门生产这些东西的御用作坊。所以到明清时期,专门生产御用物资的手工业作坊作为官手工业生产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已单独析分出来。

作为日常用器,陶(瓷)器的生产自古以来都得到最高统治阶层的重视。中央政府没立专门负责管理陶业生产的官员肇自西周的陶正、陶人、瓬人。 关于秦汉两代是图一越窑“官样”铭残片否设有具体管理陶器生产的专官未见文献记载,但秦代刻诏陶量的传世为我们判定官府窑场的存在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又,考古所见秦兵马俑坑和汉阳陵出土的大批量风格一致、设计完美的陶俑也绝非个体作坊所能生产,而应是官府陶器作坊的产品,这一点已为秦俑身上所见的陶文铭记证实。汉兴一承秦制,官府窑场这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官手工业作坊的存在应不会因朝代之更替而出现大的变故。至于官窑场在西汉时期的归属,从实物铭记和文籍记载可作如下推测:西汉政府置于各地的工官是负责兵器生产的主要部门,准前汉置于各地的“盐官”、“铁官”隶中央之制,“工官”、“织官”也当归中央管辖。汉代中央主兵器造作的是考工令,考工令的职责在主兵器外,还“主织绶、诸杂工”,制陶业作为杂工,或即该衙的职责之一。东汉“主工税物”之工官的出现成为私手工业生产壮大的主要标志。具体到陶瓷生产行业,大约也应在官府窑场以外存在有大量的私窑场。晋唐及于辽金,中央政府对官府窑业的管理方式由甄官署替代了传统的工官。甄官署一方面是专门管理生产陶瓷质瓶缶和丧葬明器的中央官府机构,同时也负有直接管理陶业生产的职责。宋代中央有窑务和青窑作之设,“掌陶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乃窑务之专职。辽及北宋均在窑场所处地方设“瓷窑务”管理生产。元据江南,即设浮梁瓷局于景德镇,专门职掌烧造瓷器等事宜。明朝立国初期的50年间,设在景德镇专门承造官府用瓷的窑场一直称作“官窑”。见于文献和实物铭记,清代设在北京琉璃渠专门承制宫廷用琉璃制品的琉璃窑称“官窑”。可见由中央设立官窑的历史实贯穿于中国各封建王朝。

除上述隶属中央政府的官窑外,实物铭记材料显示出隶属各级地方政府的官窑也一直存在,于宋有“宣州官窑”、“润州官窑”等,还有专门烧造定陵用物的“定陵官窑”,杭州老虎洞窑址出土的元代青釉瓷碗底部有釉下褐彩“官窑”铭,清代有广西钦州的“钦州官窑”。可见,官窑不仅一直存在于中国封建王朝的各个时期,且遍布于全国各地,实非一时一地某一窑场的专称。从归属方面看,则分为中央官窑和地方官窑两种。

官窑的一大特点是其产品必须按照官颁的样式生产,此规定自西周至明清几无改变。《周礼·冬官考工记》记载:“(周代)陶人为瓤,实二融,厚半寸。盆,实二融,厚半寸,唇寸。甑,实二融,厚半寸,唇寸,七穿。鬲,实五斛,厚半寸。庾,实二斛,厚半寸,唇寸”; “瓶人为簋,实一斛,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实三而成斛,崇尺。凡陶瓬之事,髻望薜暴不入市。器中膊,豆中县。膊崇四尺,方四寸”。不仅甑、盆、甑、鬲、庾、簋、豆诸器的容量、高矮、厚薄、唇宽等均有严格的规制,同时还要求它们的生产必须达到“器中膊,豆中县”,即紧合器范、端壮周直的入市规则。这种官颁器样的生产方式在宋代既见诸文献记载,实物亦可见浙江慈溪市上林湖茭白湾窑址和马溪滩窑址发现的越窑盏、碟残底上的“官样”铭记。迨至明清,官琉璃窑场的生产一直遵循着一到十样大小不同的生产程式,景德镇官窑场和御器(窑)厂的生产也必须遵照光禄寺、尚膳监、太常寺、内官监、内廷或内府等机构发出的样式,生产者在从事生产中无丝毫创作的自由。

至于官窑产品的流向,从相关的文献记载看,至少其产品中的一部分是作为商品流向市场的。周代“瓬人”的职掌是“凡陶帆之事,髻望薜暴不入市”,足以说明当时住陶人、瓬人监督管理下生产出的产品,原本就有一部分是供应市场需要的。晚唐至北宋中晚期习见的“官”、“新官”款的确切涵义在学界虽尚未达成一致,但归结起来不出自官府机构用器或官窑产品标志两大类。尤其能说明“官”字款白瓷器作为商品出售的力证是埃及福斯塔特和韩国庆州皇龙寺二遗址出土的“官”字款白瓷器残片和定州静志寺舍利塔塔基出土的两件“官”字款白瓷盘,其一(编号5—71)底部有墨书铭记:“供养舍利,太平兴国二年五月廿二日,施主男弟子吴成训,钱三十足陌”,另一件(编号5—78)足部环书“僧崇裕施叠(叠乃碟、碟之白字)子壹只、雄黄四斛,并施随年钱二十一足陌”。前二者远在国外,应是外销的结果;后二例似应是由吴成训和僧崇裕个人施舍给寺院的,也看不出和官府有关。

官府窑场的各类陶瓷器是否即封建官府界定的“官物”,文献失载,但从历代瓷器的铭记款识可推得相应的答案,晚唐至北宋晚期,瓷器上有“官”、“新官”铭,北宋开始,诸如“尚食局”、“尚药局”、“枢府”等一些具体官府机构的名称也出现在瓷器上,几至明初,见于瓷器上的铭记有“内府”、“官用供器”等,若加上元代红漆盘上的“内府官物”铭记,大约可知诸多铭记不过足官用器物的标志符号罢了。换言之,历代官府窑场的瓷器都应归入官物的范畴。

作为官手工业体系中的官窑存在于我国古代各历史时期,可谓是陶瓷生产者服役于国家的生产基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官府窑场一直垄断着陶瓷器生产的高、新生产技术,并引导该行业的生产潮流。

二 宋代官窑制度之蠡测

在我闻古陶瓷史上,宋代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不惟民间窑场生产盛极一时,打破了以往南青北白的界限,官窑的设置也开始见载于文献。但宋代的官府窑业制度如何,历来作专门探讨的文章不多,本节将在古代官府手工业制度和官府窑业制度的大背景下,对宋代的官府窑业制度试作蠡测。

宋代官府窑场,仅见载于文献的就有北宋汴京官窑、南宋修内司官窑和郊坛下官窑,而实物铭记又有“宣州官窑”、“润州官窑”的存在;同时,文献中还有中央政府诏命汝州和绍兴府生产宫廷和祭祀用瓷的记述。仅就此看,宋代的官窑已存在有隶属中央政府和隶属地方政府的两种窑场。“宣州官窑”、“润州官窑”的存在使我们知道,承命烧制宫廷用瓷的汝州和绍兴府余姚县也必然设置有隶属它们各自的“汝州官窑”和“绍兴官窑”或“余姚官窑”。至于这种地方官窑是长期存在并一直组织生产还是只在接到命令后才进行生产,笔者认为应是前一种情况。

目前已确定的宋三大官窑中汝窑、修内司窑、郊坛下窑虽有北南之别,但在烧造工艺、胎釉配方、器物造型上表现出极大的一致性与继承性。修内司官窑和郊坛下官窑的存在今已为考古发掘证实,其产品特征也已明晰。对比清凉寺汝窑场与修内司官窑、郊坛下官窑的考古发掘材料就会发现,宋修内司窑的老虎洞窑址在窑炉结构、碗洗类器物的圈足形制、厚胎薄釉及用支具支烧的方法等方面都和清凉寺汝窑场所见材料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而郊坛下官窑最早期的产品在胎釉配方、支烧工艺等方面和汝窑器表现着极大的一致。总之,南宋二官窑最早期的产品在胎釉配方上追同汝瓷而不同于浙江青瓷的传统特点,同时在以厚胎薄釉为常,碗、盘、洗类器物的圈足高而外撇,由支具支烧等方面,也和汝窑瓷器相同。

宋代何以在沿袭唐代贡瓷制度的同时,又遍设诸多官府窑场进行生产,似应与当时的经济条件有关。高度发达的城市商业经济和私营手工业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私手工业的高度发展为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反之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又确保和促进着私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规律面前,所有商品消费者都变得平等起来,其间已无贵贱、官民之差异。对于众多的私营瓷器作坊,政府得到其精美产品的方法除贡奉旧制外,只有通过实物税(即税瓷)和“抽税”、“率买”制几种途径,此外政府对生产者在法律上别无更多的干涉权。一方面,为了更多地拥有高质量的瓷器,政府只有自己开办窑场,并通过召募、当班的方法使优秀的私营制瓷匠人到官窑场内直接从事陶瓷器的生产。另一方面,官府窑场的产品除供御外大部分还是作为商品出售。据《清波杂志》记载:“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为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近尤难得”。这说明当时的官府窑场除生产一部分官用物资外,其主流产品还是作为商品抛向市场。巨额的经济利润是驱使政府设窑烧造的原动力之一,而对巨额经济利润的追求,始终影响着两宋政府各项政治制度及经济政策的取向,举凡能给国家带来巨大效益的各手工行业,政府都毫不犹豫地介入,于是就出现了宋代酒、醋、曲、矾、炭、盐、茶等行业的官沽榷卖——官营制,更有甚者官府还设立官营酒楼并雇募官妓服务其间以招徕客人营利。瓷器在海内外均有着极大的市场需求,被官府看中并设立官府瓷器作坊从事生产以谋取利润也当是情理中事。

正因如此,才为我们合理解释宋代宫廷用瓷中所见到的如下现象提供了可能性。首先,宋代并无设御器厂的蠹财劳民之举,却能得到出自越、定、耀州、汝诸窑和修内司与郊坛下二官窑的诸多瓷器名品,这和宋代官物采购中的率买科率制相适应。其次,金人入侵,宋室南迁,立事于仓促中的南宋二官窑,在其产品的烧造工艺、胎釉配方、器物造型上都几乎完全保存了北宋汝窑的旧制,并表现出名品特色(而不象后来元明改代之际景德镇官窑场生产的釉里红和青花器物,虽也有极大的一致性,但在修胚工艺、烧造技术上已有明显的差别),是因为宋代实行工匠雇用制,这既为官府选取最优秀的工匠提供了保障,也为遭乱南逃的制瓷匠人提供了生活保证,使得被选中雇用的工匠尽全力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元明的匠籍制使匠人实同官府专业奴隶,其生产积极性自无法被调动起来)。

总之,宋代的官府窑场是宋代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下的产物,其形式是由官府具资并组织生产的官营瓷器作坊,服务其问的制瓷匠人是政府通过鳞选当差的办法从民问“和雇”来的优秀瓷业匠人,官府窑场的产品除部分高质量被选中者供应宫廷或官时外,大部分仍作为商品出售。

三 清凉寺汝瓷窑场的性质

清凉寺汝瓷窑场最早引起人们的注意始自19世纪70至80年代,叶酷民先生的《钧汝二窑摭遗》实发其凡。此后,经相关单位先后6次发掘所获得的大批材料,尤其是1999年度河南省文物研究昕进行的重点发掘,为我们加深对汝窑和汝瓷的研究提供了可能。

从清凉寺汝瓷窑场发掘的材料显示,其产品有如下六类:一、和清宫旧藏传世汝窑名品一致的天青釉汝瓷;二、豆青或豆绿釉印花瓷,这类瓷所占比例最大;三、白釉珍珠地划花瓷;四、黑釉绘酱花瓷;五、白地黑花瓷;六、宋三彩等。尤其是天青釉汝瓷,釉层匀净似玉,开片疏密有敏,胎骨细腻坚实。器形有盘、洗、瓶、碗、樽、壶、盆、炉、注壶、盒、盏托、器盖等,装饰手法有刻划花、贴塑、雕塑,习见纹样有莲瓣纹、折枝莲纹等。除在釉色、胎质上和清宫藏汝窑名品一致外,以细支钉支烧的装烧工艺也和传世汝瓷特征相同。天青釉汝瓷的发现基本证明这里就是所谓烧制宋代宫廷用汝窑器的窑场所在。而就地层材料看,该窑场的从业时间大致历北宋早、中、晚,金,元5个时期。北宋早期为初创时期,产品以白瓷为主,兼烧少量青瓷和黑瓷。北宋中期为发展期,表现为青瓷数量增多,纹饰内容有莲花、牡丹、弦纹、线纹等,青釉釉层变厚。北宋晚期是其鼎盛时期,豆青、豆绿釉古代陶瓷青瓷器开始成为产品的主流,并出现了天青色釉瓷器。纹饰内容新增龙纹、海水游鱼,装饰手法划花、印花并见。天青釉瓷以裹足支烧为常。金、元时期,该窑场走向衰落,表现为青瓷釉色变深、釉面缺乏光泽、釉层内杂见褐色斑点,器物形体增大、厚重。

汝州窑场为宋室烧造宫廷用瓷器最早见于南宋人的记述,但汝州青瓷为宫廷采用、名显于世则在北宋末年以前。有关汝窑烧造宫廷用瓷的时间,长期来不乏探讨者,其中以叶赫民和陈万里二家之说最具影响,也基本接近史实。陈万里认为,“从徽宗的崇宁五年(1106年)往上推到哲宗的元佑无年(1086年),在此二十年间,大概是宫中用汝州所烧青窑器的时代”;叶酤民认为,“汝窑的鼎盛时期大体可推测在宋元柘元年(1086年)至宣和末年(1125年),即哲宗、徽宗时期”。细考二人所定,笔者以为在证据上有值得补充的必要,且具体时问似也不应视作定论。以元祜元年(1086年)为其上限,宋代官颁之《元丰九域志》可补其证之阙。文献记该书虽初成于元丰三年,但刻版之举则在元丰五年,而颁行天下更晚至元丰八年,又从其所载政区有元丰六年、元丰八年的新变动看,此书在元丰三年以后实处在不断的修订中,其刊刻布行更应足元祷无年正月以后的事。作为记述当时灭下行政区域、道里远近、物产贡赋等内容的地理政书,不载汝州贡瓷之事,足见直至该书最后刊行之日,汝州所产青瓷名尚不显且也未被宫廷采用。所以,汝州烧造宫廷用瓷的最上限绝不会早到《元丰九域志》一书的刊行时间,即元佑元年正月以前。至于汝州烧造宫廷用瓷的下限,在理论上应下推到北宋政权倾亡之日。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靖康二年以前,金兵重点在攻掠河北并围攻东京,无略地汝州之记,汝瓷生产窑场小应遭致命的破坏,且也不闻钦宗有罢各地贡赋之诏。第二,高宗南渡后,曾在修内司和郊坛下置官窑场进行烧造,而考古发掘所见当南宋修内司窑的老虎洞窑址和当南宋郊坛下窑的乌龟山窑址出土材料显示,其最早期的产品在胎釉配方、造型特点、支具支烧工艺等方面都和汝窑瓷器一致。这说明南宋政权初期对瓷器生产的要求仍遵循着汝窑天青釉类瓷器的旧制。第三,绍兴二十一年,在张俊进奉给高宗的礼物中有汝瓷十种十六件,表明此时南宋君臣仍以汝器为宝。足见宋虽遭金人入侵、有王室南迁之变,却并没有给大汝窑时代划上句号。

那么,曾烧制宋室宫廷用瓷的宝丰清凉寺汝瓷窑场的性质到底怎样,笔者认为,它应是在私营窑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宋晚期被官府选中征用并由官府介入烧造事宜的一处官、民窑炉并见的窑场。首先,官府介入了天青釉汝瓷的烧造,《坦斋笔衡》有“遂命汝州造青瓷器”之记载,而从宋代的官手工业和官府窑业制度看,承担此任务的必是汝州官府。其具体的生产与操作方式当是官府自具资建窑,从民间雇募优秀陶瓷工匠进行生产烧造。这就是清凉寺汝瓷窑场中隶官的那部分。其次,考虑到在该窑场生产天青釉瓷器的北宋晚期,其产品仍以豆青、豆绿釉汝瓷为主,和学界今天所说的临汝窑青瓷一致,则其又是一处规模较大的民窑场无疑。

本文虽称之为官,只是因为它具有官府介入烧造事务、官府具资生产、产品流向由官府支配三重因素,却并没有界定它是专门为皇室烧造瓷器的御用窑场。其一是因为有文献记载曾烧造宫廷用天青釉汝瓷的该官府窑场所产汝器仍被允许作为商品出售。其二则立足于宋代官用物资的“科率”制。宋代征办官用物资的手法是“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诸州,从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既然宫廷需用汝州生产的青瓷,就必有到汝瓷产地“率买”汝瓷之举,“供御拣退,方许出售”的垄断性强买手法也就自然会出现。其三,是前引张俊能在南渡后的绍兴二十一年进奉十六件汝器,说明当时个人是允许拥有和使用汝瓷的,可证汝窑和汝器并未被宫廷垄断。

总之,本文之所以界定生产天青釉类汝瓷的宝丰清凉寺汝瓷窑场为官府窑场,是由于它是汝州官府为完成任务而建立并组织其生产的。就文献记载以及汝窑最盛时所处的北宋王朝看,这类官府窑场的产品虽然有部分被选中供应宫廷,但大部分仍作为商品出售。它和明清两代专门生产御用瓷的御器(窑)厂有着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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