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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透热转气”的误区

“透热转气”作为营分证的治疗方法,自叶天士提出以来,其后医家多有阐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邪热入营当以清营泄热为主,尚可加入轻宣透泄之品,立足透邪外达,使营分邪热转出气分而解。如以叶氏所举的犀角、玄参、羚羊角等清营凉血之品为主药,再配合金银花、连翘、竹叶等清泄之品,方可达到“透热转气”的目的,且皆推《温病条辨》中的清营汤为“透热转气”之正方。

笔者在查阅了近十年的相关文献后发现,不少医家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为更好的研究“透热转气”开辟了新的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也有不少人对原文没有深入研究,以偏概全,提出了一些错误的观点,不免对读者的理解产生误导。笔者在此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理解误区并进行了阐释。


1“透热转气”之品仅指金银花、连翘、竹叶等轻清透泄之气药

这种观点将清营汤中银花、连翘、竹叶等清泄之品的作用等同于“透热转气”,认为只有清气药才能起到“转气”的作用。事实上,营分证的病理特点包括了“热炽营分,劫伤营阴,扰神窜络”,导致“身热夜甚,心烦谵语,斑疹隐隐,舌质红绛”等,故“清营养阴凉血”才是治疗营分证的根本大法,只有在此基础上佐用金银花、连翘等轻清透泄之品,方可达到“透热转气”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将清气之品“参入凉血清热方中”,与清营热、养营阴之品共同组成的治疗营分证的方剂才具有“透热转气”的功能。清营汤之所以被称为“透热转气”的代表方,就是因为它的配伍全面体现了“透热转气”的内涵:方中主以犀角清营分热毒;因热伤阴液,故辅以玄参、生地、麦冬以清热养阴;佐以黄连、竹叶心、连翘、银花清热解毒以透热于外,使邪热转由气分而出;使以丹参协助主药以清热凉血,并能活血散瘀,以防血与热结,且引诸药入心而清热。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全面配合,方能称为“透热转气”。


2清营汤并非为“透热转气”而设,实为气营两清

清营汤本是吴鞠通为邪热蕴于营血之证所设,但因方中使用了清解气分热邪的药物,故有些医家认为本方为气营两清的代表方。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何为“气营两清”。绝大多数《温病学》教材对气营两清的定义都是“清营法与清解气热法的配合应用”,主治“气热炽盛而营血分邪热亦盛的气营两燔之证”,临床表现为“壮热,口渴,苔黄而兼心烦,时有谵语,或斑疹隐隐,舌绛等”,是针对气分与营分邪热俱盛,双管齐下,同时将气分、营分邪热一并清除的治法。因此,“气分邪热亢盛”是必不可少的应用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在同时出现明显的气分症状时才可以“气营两清”。那么吴鞠通创立清营汤的初衷是否有兼治气分症状的目的呢?查《温病条辨》原著,该书涉及到本方的条文有3条:上焦篇第1530条;中焦篇第20条。如卷115条“太阴温病,寸脉大,舌绛而干,法当渴,今反不渴者,热在营中也,清营汤去黄连主之”。30条“脉虚夜寐不安,烦渴舌赤,时有谵语,目常开不闭,或喜闭不开,暑入于厥阴也。手厥阴暑温,清营汤主之”。卷220条“阳明温病,舌黄燥,肉色绛,不渴者,邪在血分,清营汤主之”。上述3条原文中并无气分证。仅在上焦篇30条中有“烦渴舌赤”类似气分证候,但吴氏自释明确指出:“烦渴舌赤,心用恣而心体亏也。”在中焦篇20条中“舌黄燥”之症状,似为气分舌象,而吴氏自释这是“曾过气分,故苔黄而燥”。由此可见,吴氏创制本方原意并非气营两清。营分证的病理特点以热伤营阴为主,即使有气分余邪,也是甚微,因此临床上几乎看不到热炽气分的症状,故只需在清营养阴的同时佐用少量轻清透泄之品,使气得展布即可。故清营汤并非气营两清之品,实为“透热转气”而设。


3“透热转气”法仅可用于邪热乍入营分之时

后世对“透热转气”的记载皆源于两个版本,一是华岫云所编《临证指南医案》中的《温热论》,称为“华本”,又称“种福堂本”,该版本为“入营犹可透热转气,如犀角、玄参、羚羊角等物”;二是唐大烈《吴医汇讲》中的《温热证治》,又名《温热论治二十则》,称为“唐本”,该版本为“乍入营分,犹可透热,仍转气分而解,如犀角、玄参、羚羊角等物是也”。两个版本看似差别不大,但“乍入营分”是指营分证初起,而“入营”却指营分证的全过程。按“华本”之说,“透热转气”法适用于营分证全过程,而“唐本”却仅限于营分证初起。由于文字上的出入,使后世许多人对“透热转气”的时间产生了疑惑。其实“透热转气”并非营分证的具体治疗方法,更确切的说它应该属于营分证的治疗原则,提示邪热入营仍可立足透邪外达,使营分邪热转出气分而解。气分证转变为营分证,其实质是邪热与阴伤程度的进一步加重,想要透营转气,首先必须减轻营热与阴伤的程度,所以“清营热,养营阴”才是治疗营分证的根本大法。只有在“营热得减,营阴得复”的基础上配伍轻清透泄之品,才有可能达到“透热转气”的目的。可见,“透热转气”并非只是“在邪热初入营分之时,用清气之品清除气分余热”的简单过程,而是必须在“清营热,养营阴”的基础上方可实现,故适用于营分证的全过程。


4对营分证中后期的治疗不可使用清气之品

不少人在读原文时将“乍入营分,犹可透热,仍转气分而解”与“营分受热,则血液受劫,心神不安,夜甚无寐,或斑点隐隐,即撤去气药”两者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在邪热初入营分之时才可以在清营养阴的基础上使用气药,使乍入营的邪热转出气分而解,若是邪已完全入营,表现出心神不安,夜甚无寐,或斑点隐隐等症状时,则应“撤去气药”。这种理解的误区有两点:一是将银花、连翘等清气药在“透热转气”中发挥的作用局限在了“清除气分余热”上,认为只有在邪热初入营分而气分之邪尚未完全解除时,使用清气药才有作用,殊不知这些气药的作用不限于此,还能畅气营间气机、导营热外达等,在整个营分证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仅从字面上理解“撤去气药”,没有联系原文。《温热论》原文第4条载:“前言辛凉散风,甘淡驱湿,若病仍不解,是渐欲入营也。营分受热,则血液受劫,心神不安,夜甚无寐,或斑点隐隐,即撤去气药。如从风热陷入者,用犀角、竹叶之属;如从湿热陷入者,犀角、花露之品,参入凉血清热方中。若加烦躁,大便不通,金汁亦可加入,老年或平素有寒者,以人中黄代之,急急透斑为要。”通读原文可发现这里所说的“气药”是泛指作用于卫分、气分的药物(包括原文中的辛凉散风、甘淡祛湿两类药物),因此时邪已入营分,治法当转为以清泄营热为主,不能再按卫气分证的治法用气药为主,故这里所说的“撤去气药”是指不再用前文所述的治疗邪在卫表所用的“辛凉散风、甘淡祛湿”之法,而是将治法转为以清泄营热为主,并不是完全不能用气分之药的意思,因为紧接着后文便提出了若营分证夹风夹湿时,须配合“竹叶、花露”之品,“参入凉血清热方中”,而竹叶、花露都属于气分药,能清有形实邪(风、湿等),畅气营间之气机。由此可见清气之品只能在营分证初期使用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作者:倪秋勤,指导: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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