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引用 [资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之一
[资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之
说明:本套资料共分四大类八个部分:之一类由“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两部分组成;之二类由“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两部分组成;之三类由“安全生产检查与验收”、“机械设备管理”两部分组成;之四类由“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两部分组成;按中标项目负责人为资料整理单位。本套资料中涉及到的各类名称应全部使用规范的全称。资料搜集、整理应与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同步,本着“如实记录工作、真实反映现状”原则,全面、全员、全过程地反映出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之一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工程名称: xxxx大厦工程
建设单位: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xx项目部编制
一、安全管理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工程地点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建筑面积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M2
结构类型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层  次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中 标 价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万元
合同施工
日  期
按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填写
建设单位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按设计图签或设计合同填写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勘察单位
按勘察报告填写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监理单位
按监理合同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按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填写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按中标通知书或企业资质证书填写
企业资质等级
按企业资质证书填写
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
按企业资质证书填写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按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填写
项目
负责人
按中标通知书填写
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号
按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填写
电    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    称
按职称证书填写
电    话
专职
安全
管理
人员
须持证
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号
按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填写
电    话
须  持证
人    员
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号
按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填写
电    话
须 持 证
人    员
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号
按安全知识考
核合格证填写
电    话
注:1、附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2、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备查。
3、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4、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也应按本表相关内容另行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备查。
说明:
1、工程名称---中标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按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内容填写。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按监理合同内容填写
3、设计单位、勘测单位
按设计图纸图标填写
4、施工单位
(1)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按企业资质证书填写
(2)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按省级建设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C类)内容填写。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
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设计单位
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勘察单位
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监理单位
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施工单位
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到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第四章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二条到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D1-4工程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D1-4-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1-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说明:
网络图由项目部根据本项目部工程安全管理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网络图的第一层次。项目部领导班子(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是第二层次。各施工队、部门是第三层次。网络图应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
1-3、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种
进   场
时   间
操  作
证  号
初始取证时间
复  审时  间
注:1、特种作业工种包括:架子、起重、司机、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等。
2、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
说明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
(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下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和格即从事相关作业的;
1-4、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表
考核项目
目           标          值
死亡
起     人
重伤
起     人
火灾和交通事故
现场达标等级
创建文明工地等级
奖罚标准:
1、工程施工期间安全事故未突破目标值,且完成现场达标与文明工地创建等级,奖:实施责任单位        元,责任人        元。
2、工程施工期间有一项突破目标值或未完成现场达标、文明工地创建等级,罚:实施责任单位        元,责任人        元。
目标考核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标实施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二份,目标考核单位和实施责任单位各一份。
2、现场达标等级:优良、合格、不合格。
3、文明工地创建等级:市级文明工地、省级文明工地。
4、目标责任应分解到该项目部的所有施工班组。
说明:
1、          目标实施责任单位为工程项目部;
目标考核单位为该工程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如:办事处、分公司、公司、集团公司等)。
2考核项目:
(1)应杜绝死亡、火灾、设备、交通事故,尤其是要控制群死群伤事故。
(2)现场达标是指达到JGJ59-99合格标准或达到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标准。
(3)文明工地创建,目前是采用层级管理的办法,分为市、省二级。
3、奖罚标准:应与本单位制订的有关规定相符。
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是企业或项目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出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的目标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确定目标、目标分解、执行目标、检查总结四个部分:
(1)确定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必须是可测量的。企业或项目确定目标的原则应符合可行性、关键性、一致性、灵活性、激励性和概括性。应包括以下内容和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如杜绝死亡事故,杜绝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事故,重伤事故率小于0.6%,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频率控制指标;
——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工程的具体目标。如合格、市优良、市样板、省优良等;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设备的安全率及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工程的合格率;
——安全创优目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来确定不同工程的创优等级。如市优良、市样板、省优良等;
(2)目标的分解
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生产部门和个人。
(3)执行目标
制定具体的责任分解和考核办法,将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执行情况与经济和岗位挂构,按月、季或分工程施工阶段实施。如地下室施工阶段,结构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进行考核。
(4)检查总结
落实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整改、考核,并做好记录,作为考核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兑现,并根据目标管理完成情况,对下期的目标分解做出调整。
3、承发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与企业经营承包合同都有相应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仅有口号或文字,如注意安全、各负责任等,另一种是只提象征性的数据,无相互之间怎么具体实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目标指标均应层层分解和落实,包括工程分包方,企业内部各级经营承包合同及工程分包合同应充分体现该内容,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管理职责和目标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罚的相关条款作出规定。
4、有关层次、部门、岗位及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确认和落实
各层次、部门、岗位人员以及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应事先经过责任人的确认。企业应制定具体程序,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及安全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经常性、定期和专项的监督、检查、整改活动,做好检查记录,并作为考核依据。
5、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通过专篇或专项条款把安全管理职责,管理目标和措施要求、考核和奖罚规定具体化。实施时应注意: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执行记录;
(3)对完成指标的考核,原则上由项目的上一级领导确定。如由项目部实施考核,应由上一级领导核准。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定。
主要有以下内容:
——奖惩原则由项目部上一级领导确定;
——可按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奖励。兑现可确定市优良、市样板、省优良几个等级;
——也可按工程过程完成情况实施奖惩,也可按工程的最终结果实施奖惩。
6、评价补充说明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具体到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内容要齐全,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设备部门等。
⑵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可以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各级承包责任状(或专项安全生产责任状)中体现。
⑶公司和项目,公司(或项目)和分包队伍的承包合同(或专项安全协议)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
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以正式的文字下发到相关部门、人员。
1-5、安全生产协议
项目部应签订以下相关种类的安全生产协议:
1、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间的安全生产协议。
此项是实际上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间的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协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          与在同一施工区内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施工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其中对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主要是应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止责任不清,互相推诿,使安全生产无人负责,无法进行,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发生。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
1、          是企业安全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依据。
2、          是企业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3、          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
说明
一、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五、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体系与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发包工程。
2、对分包的工程,承包的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
3、对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
(以下范例仅供参考)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任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手续,录用外包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和管理,适时进行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的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抢救工人的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技术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综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针对性、可行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健全操作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音等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6、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遂、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材料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省社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材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3、做好材料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执行财政部关于安全技术措施使用管理规定,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事故隐患整改费用到位。
3、审查单位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按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辖施工班组(特别是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队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所辖施工班组(包括外包队伍)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施工班组(包括外包队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就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工作,协调项目部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并监督执行情况,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指导,有权直接向主管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工人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执行情况。
5、安排本单位安全日常活动,经常组织应急演习。
6、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7、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审查。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一、一般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二、木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有关木工作业施工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木工间内备有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状态。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8、工作场所的木料应分类 放整齐,保证道路畅通。
9、高空作业对材料 放应稳妥可靠,严禁向下抛掷工具或物件。
10、木料加工处的废料和木屑等应及时清理。
11、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三、瓦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有关瓦工作业施工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环境及脚手架、脚手板、工具使用情况,做到文明施工,不准擅自拆移防范措施。
四、电焊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有关电焊动火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五、电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电工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使用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的性能后方可通电使用。
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9、严禁带电作业,设备严禁带病运行。
10、保证电器设备、移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1、发生触电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六、钢筋工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钢筋班组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钢筋搬运、加工和绑扎过程中发生脆断和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有关部门汇报。
8、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七、架子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脚手架搭设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脚手架的维修保养应3个月进行1次,遇大风大雨应事先认真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脚手架搭设完毕,架子工应通知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除架子必须设置警戒范围,输送地面的杆件应及时分类堆放整齐。
9、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八、安装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安装班组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规定。
3、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知识。
4、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7、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起重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上班前不得饮酒,不准疲劳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替代作业。
6、交接班时要认真记录,内容要明细。
7、在工作时间要时刻检查各部门运转情况及钢丝绳的使用情况。
8、机械的电气设备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在吊装过程中应严格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必须坚持“十不吊”原则。
(二)电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电工所有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他用,并经常检查自己的工具是否绝缘性能良好。
6、在班前必须检查自己的电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线路设备,各配电箱必须上锁。
7、实行文明施工,高空作业要带工具袋,工具不准上下抛掷。
8、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9、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10、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三)架子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用电线路防护架体搭设时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搭设。
6、坚决制止私自拆装脚手架和各种防护设施行为。
7、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向地面抛掷钢管及其他料具,对所使用的材料要按规定  放整齐。
8、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酒后作业。
9、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0、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11、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四)电气焊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下班时要切断电源,收好电缆线,在室外作业时要把焊机盖好。高空切割时要有防护措施。
7、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8、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向地面抛掷物品,将流动电线及时收回,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后,要把闸箱切断电源并锁好。
9、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五)机械操作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7、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十、一般工种
(一)钢筋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高空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绑扎高层建筑物的圈梁要搭设安全网。
7、调直机上下不能堆放物料,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8、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9、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向地面抛掷物品。
10、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二)木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木工车间每天应保持干净,车间内严禁吸烟。
7、上班前要保持所有电器完好无损,电线要架设合理。
8、机械设备要有防护措施,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9、使用电锯前,应检查锯片,不得有裂纹。丝钉要拧紧,要有防护罩,操作时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10、使用压刨机时,身体要保持平稳,双手操作,严禁在刨料后推送,不得戴手套操作。
11、工作前应事先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
12、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13、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向地面抛掷物品。
14、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三)混凝土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混凝土施工的各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
7、夜间施工照明灯具应齐全有效,行走运输信号要明显。
8、吊斗运料严禁冒高,以防坠落伤人。
9、采用井架上料时,井架及马道两边的防护要稳固可靠。
10、各种机械设备必须专人操作,并且懂得机械原理与维修。
11、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四)瓦工、抹灰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7、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和物品,并随时清理砖、瓦、沙、石等。
8、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9、外墙抹灰应检查各道安全网和防护栏杆是否有效,要防止腐蚀。
(五)油漆、玻璃安装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对各种油漆、易燃易爆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不允许与其他材料混堆,对挥发性油料必须存于密闭容器内,必须设专人保管。
4、油漆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悬挂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库房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严禁住人。通风不良处刷漆,应由通风换气设施。
5、搬运玻璃时,应戴手套。安装窗扇玻璃时,应系好安全带,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内上下同时作业,工作场所碎玻璃要及时清理,以免刺伤、割伤。
6、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
(六)管道安装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管道变弯时要用干砂,加垫时管口不得站人。打眼时,楼板下及墙对面严禁站人。压力表要定期检校,发现不灵敏时要及时更换。
7、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8、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七)机械维修工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
2、认真学习和执行不安全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
3、坚持上班自检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任意变更、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动用与班组无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5、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修理机械要选择平坦监视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不准在发动的车辆下面操作。
7、检修有毒、易燃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8、工作时注意工具经常检查,是否损坏。打大锤是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的方向上不准有人。
9、检修中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10、清洗用油、润滑油、废油脂,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扔。
11、修理电器设备要先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方可修理。
12、多人操作的平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
13、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14、对各级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十二、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作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型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1-7、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监察制度
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5、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6、考核奖惩制度
7、门卫值班与治安保卫制度
8、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9、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般包括:砌筑、抹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塔吊司机、架子、水暖、油漆等。
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机械设备进场验收与维修制度
5、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6、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说明: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一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件内容及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到全员及各部门和单位,即“全员管理”。覆盖的人员有:
1)         项目经理
2)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
3)         作业班组长
4)         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各部门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
1)         生产: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生产
2)         安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
4)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5)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6)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7)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8)         财物、审计: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管理
9)         教育: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卫生管理
10)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11)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12)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
(2)           安全管理目标的内容及要求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标目标
3)         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4)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5)         安全创优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必须包含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应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目标,做出界定并有文字说明,管理目标的值应可测量。
(以下范例仅供参考)
安全值班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由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组成。
负责本日值班人员应在值班时填写安全值班记录,严禁无故脱岗或酒后上岗。
2、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对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负责管理,严禁在岗时间睡觉、从事各种赌博活动。
3、发生不安全或非法行为,应敢于向坏人坏事做斗争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同时拨打“110”报警求援。
4、在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内的机械、电器、职工工作、生活的等情况全面负责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监督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2、监督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3、监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
4、监督各项目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5、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经验并表彰先进。
6、检查和督促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切实加大对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
2、把经常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层层抓落实,加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3、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确保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部确保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检查。
4、检查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达标和创建“两型五化”活动的落实情况。
5、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档案,跟踪督查,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对所有新工人,在合同签订后,要进行全员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对各工种要有针对性的培训,由于各工种作业环境不同,性质不同,结合各工种作业特点,对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环节重点教育。
3、重点加强从事登高架设,塔吊司机,电(焊)工,机械操作工专业技能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4、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对竞赛优胜者予以奖励。
5、各项目部组织工人学习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核查保护,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6、切实做好各班组各工种安全教育,应对各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给作业负责人,并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3、企业负责人接到伤亡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给企业主管部门。
4、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安全例会制度
1、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现行安全规范与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针对上级下发的现行安全要求根据施工现场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对近期的安全工作全面的总结并对以后工作的安排与协调。
5、认真学习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
统计报表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一宏观控制,使公司各项工作能够持续稳定的开展,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1、严格按照区建管处要求,每月9号上报建筑施工因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及年报表。另外上报城阳区在建工程统计表(月报、季报)。
2、程安全生产动态控制及各种机具、材料报表。
3、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底上报公司有无
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4、各项目部必须在25号上报公司安全生产自查报表及安全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6号上报公司各项目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人员岗位证书题库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甲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其他类型事故案例(1)
【安全B证考题复习】三类人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集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