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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幼儿家中死亡 不能只怪孩子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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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居民楼
导语
前天上午,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严重腐烂。两个幼儿的父亲因涉毒在监狱服刑,有吸毒史的母亲乐某一度下落不明,两个孩子极可能是因为无人照料被饿死。…[详细]
由于最初的新闻语焉不详,所以跟帖内容成了网友对孩子母亲的“围剿”。但更详细的信息——尤其是乐某有吸毒史的信息被披露后,很多网友指出——这起悲剧的发生不能只怪孩子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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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能指望吸毒人员监护好孩子,哪怕她是母亲
吸毒人员无法合格的监护孩子,甚至根本不能监护孩子
“监护缺失是吸毒人员子女面临的普遍问题”,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周伟航曾介绍说。客观上,很多吸毒人员无法承担或者不宜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主观上,不少吸毒人员不愿承担自己的监护责任,主动放弃或拒绝对子女的监护。而亲戚、邻居又往往与吸毒家庭断绝来往,这就造成没有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统计,吸毒人员的子女往往依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抚养,一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监护也缺失,则很容易面临失管失教的局面。…[详细]
让本案中的母亲独立行使监护权,等于把孩子推入悲惨和危险的境地
据小区里的邻居和警方介绍,孩子的爷爷奶奶已经过世,也没有亲戚来看她们,所以两个孩子实际上是由无固定职业的乐某独立监护。政府给予两个孩子的主要帮助就是每个月800元的经济补助,以及据称一到两个礼拜一次的探视(这样的探视很可能也是有水分的,因为负责探视的民警虽自称“我每隔一两个礼拜去看一次孩子,看到她们挺好的,才把钱给乐某”,但又称“最近一个多月,我都没有见过孩子”,而6月8号乐某还领过一次补助)。
乐某在去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之后没有接受戒毒治疗,所以行使独立监护权的乐某实际上还是个“瘾君子”。她领了那800块钱是哺育孩子了,还是给自己买毒品了?——不排除是后者。因为对于毒瘾发作的人,天大地大不如让自己吸一口毒品为大。就在孩子已经死后的19日,乐某还找民警说“自己没钱了”,这时候还去要钱,很可能是要买毒品。
更可怕的是,毒瘾发作的人处于癫狂状态,什么事都可能干出来。孩子可能是被饿死的,也不排除是被乐某害死的。就在南京,曾发生过一名男子毒瘾发作后拿着斧头和菜刀闯进幼儿园要杀自己儿子的事情。
令人痛心的是,乐某的小女儿或许也患有“毒瘾”,因为怀孕期间吸食毒品会造成胎儿“染毒”,孩子一出生就表现出毒瘾发作时的症状;哺乳期通过喂奶,也会把“毒瘾”传递给孩子。
总之,正如街坊们所言,“以前看见孩子,天很冷只穿一条裤子,头上都长了蛆”、“作孽啊”。…[详细]
表情落寞的邻居和赶来的孩子曾祖母
02 为何放任两个幼儿陷入险境
按照法律规定,孩子母亲应该接受社区戒毒,可社区戒毒实际上是缺失的
按照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和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之规定,像乐某这种情况,应接受社区戒毒。可社区戒毒在我国是什么现状呢?去年4月,一位网友在“百度知道”提问“社区戒毒什么时候开始啊?从08年到现在,4年无情地过去了,社区戒毒还没有起步,令人绝望”,一位网友回答“今天到派出所我拿我的强制隔离戒毒单给他们看,我说我办社区戒毒,分管我们小区派出所的那个民警居然都不知道我说的什么,来了一句,你回去吧,不吸没事,吸就逮你”。
上述网友的问答是不真实的或个例吗?恐怕不是。“北京禁毒在线”曾刊文《社区戒毒的实施与完善思考》,指出社区戒毒的“四大问题”,直言“真正意义的社区戒毒其实大多都处于缺失状态”。今年《云南警官学院学报》也刊文指出社区戒毒仍是“当前禁毒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
所谓社区戒毒,是指包括教育、劝诫、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手段在内的、全方位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措施。社区戒毒实际是向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看齐。但是对比我国香港地区就会发现,成熟的社区以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体系为基础,而这两个基础在大陆地区还远未成气候。既无“社区”,又何来“社区戒毒”?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是,一位香港义工被大陆某街道办请来分享社区戒毒经验,然而这位香港义工本人是通过宗教团体的帮助戒毒的,现在就为香港基督教信义会芬兰差会灵爱中心服务,他推荐吸毒人员接受“福音戒毒”,可众所周知,在大陆宗教还很难像港台那样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
如果乐某可以接受实实在在的社区戒毒,至少有助于改善两个孩子的处境。…[详细]
在明知孩子母亲不宜再担任监护人时,没有果断改变监护关系
显然,乐某不宜承担监护人的角色。对此本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政府和社会深度介入,协助和促使乐某履行监护责任,然而如上所述,乐某都没有接收到法定的社区戒毒,又谈何“政府和社会深度介入”?二是剥夺乐某的监护资格,改变监护关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可以承接监护人资格的依次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根据上述法律,一个合理的措施是——由小区邻居或相关政府部门提请法院变更监护关系,使孩子的外祖父母或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承接监护资格。
然而遗憾的是,并没有人或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说邻居们没有提出申请情有可原或者说无法问责的话,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提出申请,是需要被问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只要面对“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就该收留抚养。而据小区邻居介绍,“有人去福利院问过,福利院讲他们有家长,不予接收”,这实际上是福利院在渎职。
不过,即便政府部门存在上述双重渎职,如果我们像先进国家和地区那样,有儿童之家、有很多致力于保护青少年的机构、有丝毫不能容忍孩子受难的热心人……,仍能给孩字撑起一把庇护之伞。可惜没有如果。…[详细]
台湾的阿尼色弗儿童之家,服务对象之一是“無力照顧子女者”
结语
可能有抛弃孩子的父母,不能有抛弃孩子的社会。当两个幼儿被父母和社会同时抛弃时,我们能只怪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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