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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历朝历代如何处理“杀死辱父母者”案?

古代儒家鼓励子女为父母报仇。《礼记》:“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父之仇弗与共戴天。”最早在《礼记》中有上面的说法,那么,孔子支持为父母报仇吗?

“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卫,赴蒯聩之乱,卫人狐黡(一说为孟黡)时守门,杀子路。子崔既长,告孔子,欲报父仇。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黡(厌)知之,曰:‘夫君子不掩人之不备,须后日,于城西决战。’其日,黡持蒲弓木戟而与子崔战而死。”(见《师觉授孝子传》)大意是,子路的儿子来向师爷孔子报告,说自己想找杀父仇人报仇,孔子说“去吧!”

孟子也是支持的。“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见《孟子·尽心下》)

因为儒家是主张“亲亲”是高于“尊尊”(爹妈是最亲的,比国王亲),因此儒家认为:“血亲复仇”有利于维护小共同体。

法家的主张恰好与儒家相反,认为“尊尊”高于“亲亲”(爹亲娘亲不如亲),因此,法家是严禁“血亲复仇”的。

如《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

法家韩非子也是这么主张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从秦以后,古代各个王朝不管怎么说,都是儒法混用,在“刺杀辱父母者”的问题上,造成不少的混乱,一会按照儒家的主张,表彰这些敢于为父母报仇的人;一会又按照法家的主张严格处理,最严的时候,甚至曾下令“敢私下报父母仇者,族灭。”

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前,虽然汉朝皇帝推行孝道,但是对这种私下报仇的行为处理起来是很严的,几乎都是死罪。

汉景帝时期有一个著名的案例:长安有一个叫防年的少年,他的继母害死了他的生父,防年为报父仇就杀死其继母,最后,虽然没判防年杀母大逆罪,但依然按普通杀人案判处死刑。

即使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西汉皇帝也还是按“霸王道杂之”,“外儒内法”的办法管理社会。

东汉是古代历史上少有的把替父母报仇,当做一种值得提倡的美德的王朝。

汉章帝时代,出台了一部《轻侮法》,明确表示,因为父母受辱而杀人的,一律从轻处理。虽然《轻侮法》在二十年后被废除,但是在东汉“刺杀辱父母者”都是美谈,甚至还能去做官。

譬如,东汉著名酷吏阳球,他因为郡吏侮辱了他母亲,便带着数十少年,直接跑到这个郡吏家里,不但杀了郡吏,还杀了他全家;结果,阳球不但没有因为这件事被抓,反而一举成名,还被朝廷征辟出来做官。

又譬如,汝南郡兵曹掾王子佑杀了陈公思的叔父,陈公思就杀了他,为叔父报仇,然后“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以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奋发,手刃仇敌,自归司败,便原遣之”。

更有甚者,汉灵帝时,酒泉郡女子赵娥为父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杀了仇人,然后去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去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最后,被县尉“强载回家”,无罪释放。不止如此,当时的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就是给她刻石立碑,以显其家门户。

可能是由于东汉“报仇之风”太烈,到了三国时期,曹操严禁私下报仇,他儿子曹丕甚至规定,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因此“刺杀辱父母者”要是在三国时期的魏国,那命运就比较悲惨了。

三国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取代魏国的晋朝,也延续了魏国的这一政策。晋成帝诏定:“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

到了唐代,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父亲祖父被人殴打,子孙还击,对方轻伤以下,无罪;对方重伤,减罪三等;对方死人,仍要处死。

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亲手杀掉杀父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上《复仇议状》,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所以,他建议处徐元庆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为“烈士”,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唐宪宗年间,一个十二岁的男孩梁悦,为了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在定罪性质上,又引起较大争议。

尚书省经过辩论,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投狱请罪,特敕免死,决杖一百,发配循州。

宋朝时,《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到了明清,朝廷还是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刺死辱父母者”的遭遇一般还可以,

以清朝为例,清朝皇帝对因报父母之仇而杀人,是比较宽容的。

顺治十三年,陕西巡抚奏准,孝子黄大伟因报母仇,杀死宗用仪,按律减轻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

雍正五年,奉上谕,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

乾隆二十二年,浙江巡抚奏准,孝子许有为报母仇殴毙孙剑灶,按照顺治十三年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将凶手杖五十,流一千里。

从历代对“刺死辱父母者”的态度和处罚可以看出,从汉朝开始,除了极个别时期,大部分王朝对“血亲复仇”,还是持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的。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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