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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与“私田”——史论县域18
  何为井田制呢?我们上大学时的教科书上说:井田制就是土地由“天子”代表国家所有,然后分给庶人和奴隶们耕种。前面所列举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即是对这种土地制度的形象比喻。但是,近代历史学者黄现先生却认为井田制根本不存在。因为:“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我赞同黄现 先生的看法。无论商朝周朝,“天子”并未拥有全国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分封制早把全国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包括继承、赠送、割让、出售等权力都拱手交给了诸侯、公卿、大夫等贵族与功臣,这些权力被分离之后,所有权事实上变得一钱不值和毫无意义。这些诸侯、公卿、大夫在所分封的土地上,不仅拥有真实的产权和主权,还拥有政权和治权。虽然每年按照规定要向“天子”上缴一定贡赋,但这种贡赋并不代表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定收益,而仅仅是为了显示名义上的君臣关系,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其余一切事务都由他们自己说了算,“天子”纵使满肚子的牢骚怨气,也只能“打掉牙齿连血吞”。因此,土地的性质不能叫“国家所有”,也不能笼统地叫“公有制”。“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公卿、大夫之后,这些诸侯、公卿、大夫们除留有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田”以维持自己吃喝玩乐之需要,也要恪守“恩泽百姓”的领主责任,将其余土地作为“份地”再分给氏族子孙或部落庶民。这种土地的性质恐怕也和诸侯、公卿、大夫所拥有的采邑性质相同,亦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的财产,并正好与“公田”相对应,成为了老百姓可以自由耕种和自由处置的“私田”。

  当然,氏族子孙或部落庶民也不能白白地拥有和耕种私田,代价是必须向领主承担一定的兵役和为耕种公田提供规定时限的劳役等义务。我认为这种经济负担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土地所有权的要素,而更主要的应该是氏族子孙或部落庶民作为社会组织成员,在强制性管理的条件下所被动地承担着的责任与义务。很多专著中讲,“公田”是由奴隶集体耕种的,收获的实物直接归领主所有。但我觉得,这些耕种公田的人不一定都是奴隶。因为在遍布全国各地的诸侯国里,生产力水平尚比较低的情况下,在“公田”从事农业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劳动力,尽管战争频繁,仍然不可能有那么多的俘虏以供驱使。《公羊传》中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这个民显然不是奴隶,而绝大部分应该属于是承担规定劳役义务的氏族子孙或部落庶民。为什么他们不肯尽力于公田呢?因为此时“公田”与“私田”并存,用于公田的强制性劳役时间过多,便必然会影响私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他们身在公田,心在私田,这就叫出工不出力,毫无积极性可言,甚至纷纷逃跑。逃到哪里去呢?自然是往私田比较多,兵役和劳役负担比较轻的地方跑。由此也可以看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主要还是那些拥有人身自由的氏族子孙和部落庶民。俗话说得好:“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于是,纷纷“用脚来投票”,公田制度成了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绊脚石”了。

  进入春秋时代,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大地强化了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生产力发展水平迅速提升,水利工程建设明显加快,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土地成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活动成了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元和封建王朝最重要的经济基础。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也随之成为政府最突出的人力资源和最重要的政治基础。于是,一个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逐渐走上历史舞台。这当然属于时代发展的巨大潮流,但分封制条件下的土地占有和“公田制”生产方式却像一道水泥大堤,横亘在滔滔浪潮前面而岿然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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