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引发轩然大波 儿子非亲生"父亲"获赔4万 |
2001年6月19日16:29 羊城晚报 |
成都消息去年夏天,一个由亲子鉴定引发的轩然大波在成都市大邑闹得沸沸扬扬。发现儿子不是自己所生的杨某愤而向前妻李某及孩子的亲生父亲李某(男)索赔,而前妻又反诉杨某侵害隐私权。本月14日,大邑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男)赔偿杨某经济损失费(抚育“儿子”及延误生育期导致增加的费用)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及亲子鉴定费2400元,共42400元;驳回李某及其儿子反诉杨某侵害隐私权、索赔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杨某与李某于1989年10月结婚,1994年4月,李某与李某(男)生育杨××,杨某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一直将杨××当成亲子抚养,后因杨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1998年8月协议离婚,所有家产归李某抵作孩子的抚养费,杨××随李某生活。去年5月,因杨某怀疑杨××不是其亲生儿子,遂与李某、杨××同去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结论是:杨某不是杨××的亲生父亲。杨某即在其工作单位散发鉴定结论。6月30日,杨某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去年7月3日,杨某诉至大邑县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杨××无父子关系,判令李某(男)赔偿亲子鉴定费2400元,抚育杨××的各项开支33000元,判令李某、被告李某(男)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延误生育期导致增加的费用30000元。并另案起诉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年8月4日,李某、杨××以杨某未经同意,在单位散发亲子鉴定结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 大邑县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公民隐私范畴,原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王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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