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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各种用法之间的关系

朱英贵

拙论此前若干篇论及,“之”主要有动词、代词、助词三种词性:用作动词的“之”与用作代词的“之”都可以单独充当句法成分,属于成分词;用作助词的“之”,属于关系词,它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多数情形经常用于某些相呼应的成分之间,帮助结成一定的关系或起一定的标志作用;少数情形位于动词、形容词或某些表时间的副词之后,起舒缓语言结构的作用,这就是汉语文言中“之”的主要语法功能。

本文再将“之”字各种用法之间的关系略加梳理,以便统观“之”字的发展脉络。这种发展脉络大致为:先从动词“之”发展为指代词“之”,再从指代词“之”演变到称代词“之”和结构助词“之”,下面分别阐述。

一、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

汉语语法学界关于动词“之”与指代词“之”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意见:

其一,认为作为指代词的“之”有一部分后来演变成了动词。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较早的甲骨文与金文记载中没有发现“之”的动词用例,而只有代词用例,只是后来的先秦典籍中才出现了“之”的动词用例,据此可以认为作为指代词的“之”有一部分后来演变成了动词“之”。

但是这种观点有两点不可取之处:一是“之”字的甲骨文构字理据证明它是为动词“往”造的字,可见动词义才是“之”的原始字义;二是先有代词后引申为动词的说法不符合汉语词义演变的历史规律,汉语的词义总是由实到虚地演变,动词义较实,代词义较虚,演变的方向不应该是由代词演化为动词。

其二,认为动词“之”与指代词“之”之间并无意义联系。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从造字原理来看,“之”的原始义为动词“往”,后来被借用作指代词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词义引申的关系,仅仅是由于同音的关系,指代词“之”就借用动词“之”的形体来书写了。而这种由实体词借用为代词的情况,在汉语汉字的发展中又是十分正常和普遍的现象,例如“我”、“女”(汝)、“而”、“其”等代词就都是由实体词借用而来的。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我”(兵器)、“女”(女人)、“而”(胡须)、“其”(畚箕)等代词的初始义都是名词,跟“之”的动词义不具有可比性。

其三,认为指代词“之”是由动词“之”演变来的。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之”的初始义是“往”的意思,“往那里去”就必然指向“那里”,于是动词“之”便可以引申为“那”的指代义,因此先是引申出指代义,然后再由指代义引申出称代义。

但是这种观点缺少书证,人们还没有找到由动词“之”向代词“之”过渡的中介语言现象,因此尽管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找到相关的语言材料作为书证之前,也只能是一种猜想,还不能认为是科学的定论。

我倾向于第二种或者第三种认识,故本小节标题拟定为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而不是从代词“之”到动词“之”,至于这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的演变过程,究竟是“字形假借”还是“词义引申”,尽管本人倾向于是“词义引申”,但由于证据不足,目前也还只能存疑待考。

二、从指代词“之”到称代词“之”

可以说,作为称代词的“之”是由作为指代词的“之”发展而来的,这一观点基本能为多数学者所接受,故本小节标题拟定为从指代词“之”到称代词“之”。

在阅读先秦文献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上古汉语中没有用作主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几乎所有可以勉强被认定为是第三人称的代词,如“其”、“厥”、“之”等,都只能作宾语或定语。凡是现代汉语该用“他/她”或“他们/她们”的地方,在先秦文献中往往都省略了主语。例如: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左传·隐公元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从前,郑武公娶了申国国君的女儿为妻,(申国国君的女儿)名叫武姜,(她)生下了庄公和共叔段。庄公出生时难产,(因为“寤生”而先露出脚的庄公)使武姜受到惊吓,因此给(他)取名叫“寤生”,(武姜)从此就厌恶他。(武姜)偏爱共叔段,(武姜)想立共叔段为世子,(武姜)多次向武公请求,武公都不答应。

从上面的翻译来看,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记载中,多处主语被省略了,主语是什么完全靠读者自行体会,译文中括号内的文字就是被省略了的多处主语。由于这种不用第三人称代词作主语的表达习惯,导致了直到战国末期都没有标准的第三人称代词产生。

而当代词“之”用作宾语或者定语的时候,有时甚至无法断定其为指代词或称代词,例如:

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左传·隐公元年》)

这句话的意思是:庄公说:“多做不义的事情,必定会自趋灭亡,你姑且等待吧。”“等待”什么?可能是等待“他”,也可能是等待“那个结果”。

这就导致了我们在阅读古书的时候,既可以把有些“之”理解为表第三人称的称代词,也可以理解为指代词。作为指代词的“之”与作为称代词的“之”互相通用不易分辨的现象,正好说明指代词的“之”与称代词的“之”之间有词义联想引申的关系,由于“之”作为指代词的用法比较普遍,而上古汉语又缺乏严格意义的第三人称代词,据此可以推测,具体的引申途径应该是:作为称代词的“之”是由作为指代词的“之”发展而来的。

三、从指代词“之”到结构助词“之”

这里所说的结构助词“之”几乎包括了除了用作动词的“之”和用作代词的“之”以外的所有的“之”,具体包括作常态定语标志的“之”、作后置定语标志的“之”、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舒缓语言结构的“之”等五种情形。可以说,这几种用作结构助词的“之”,都是或直接或间接地由指代词的“之”发展演变来的。下面对这些脱胎于指代词“之”的结构助词“之”逐一加以说明。

其一,用作常态定语标志的“之”是直接由指代词的“之”演变而来的。例如:

① 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韩非子· 难一》)

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用你这个矛来攻陷你这个盾,结果会怎么样呢”,二是理解为“用你矛来攻你盾,结果会怎么样呢”。

②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这句话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毛先生凭借三寸那么长的舌头,就可以胜过百万那么多的军队”,二是理解为“毛先生凭借三寸舌头,就可以胜过百万军队”。

在上面两个例子中,按照前一种理解,“之”就是指代词,相当于“这、那”;按照后一种理解,“之”就是结构助词,相当于“的”。正因为上面两种理解都有道理,可见作为定语标志的“之”是直接由指代词的“之”演变而来的,先是当作指代词“这么”、“那么”来用,久而久之就虚化为起结构作用的助词,相当于现在的“的”了。



 

其二,用作后置定语标志的“之”也是直接由指代词的“之”演变而来的。例如:

    ① 苟以天下之大,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苏洵《六国论》)

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如果凭借拥有天下这么大的地方,却去追随六国灭亡的前例,这就比不上六国了”,二是理解为“如果凭借偌大国家(天下),却去追随六国灭亡的前例,这就比不上六国了”。

②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范仲淹《岳阳楼记》)

这句话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身居庙堂(朝廷)那么高高在上的地方就应为百姓担忧;身处江湖(民间)那么偏远的地方也应为君王担忧”,二是理解为“身居高高庙堂(朝廷)的官员应为百姓担忧;身处偏远江湖(民间)的士人也为君王担忧”。

在上面两个例子中,按照前一种理解,“之”就是指代词,相当于“这、那”;按照后一种理解,“之”就是结构助词,相当于“的”。正因为上面两种理解都有道理,可见作为后置定语标志的“之”也是直接由指代词的“之”演变而来的,先是当作指代词“这么”、“那么”来用,久而久之就虚化为起结构作用的助词,相当于现在的“的”了。

其三,用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一方面也留有指代词“之”的痕迹,一方面又是用作定语标志的结构助词“之”的变异。例如:

① 句读之不知 / 惑之不解

这两个语言片段,既可以理解为“句读那个不知”、“惑那个不解”,也可理解为“不知句读”、“不解惑”。

② 菊之爱 / 莲之爱 / 牡丹之爱

这三个语言片段,既可以理解为“菊那个爱”、“莲那个爱”、“牡丹那个爱”,也可理解为“爱菊”、“爱莲”、“爱牡丹”。

③ 何厌之有?/ 何功之有?/ 何罪之有?/ 何陋之有?

这四个语言片段,既可以理解为“何厌那个有”、“何功那个有”、“何罪那个有”、“何陋那个有”,也可理解为“有何厌”、“有何功”、“有何罪”、“有何陋”。

在上面三组例子中,按照前一种理解,“之”就是指代词,相当于“那个”;按照后一种理解,“之”就是结构助词,无须对译。

之所以说这些“之”也留有指代词“之”的痕迹,是因为在古人的意念中“之”总是摆脱不了指代义的纠缠,例如想说“句读不知”,为了突出动词涉及的对象,就习惯于用指代词来复指一下,说成“句读之(那个)不知”,这就好比我们今天所说的“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一样,在古人看来是习以为常的说法,没有谁认为这是什么“宾语前置”,就连我们今天也没有把“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非要说成是“吹北风”“飘雪花”的“宾语前置”呀。

之所以说这些“之”又是用作定语标志的结构助词“之”的变异,是因为通常的用作定语标志的结构助词“之”所关联的中心词都是名词或形容词,它们不能够带宾语,而此种用法的“之”所关联的中心词却是动词,而在人们的意念当中总是认为动词是可以带宾语的呀,于是人们再联想到“之”字前边的词语不正是它该带的宾语嘛,因而“宾语前置”的说法就在现代人的语法理念中应运而生了。

其四,用作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一方面也留有指代词“之”的痕迹,一方面又是用作“宾语前置”的“之”的变异。例如:

①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韩愈《师说》)

② 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③ 甚矣,汝之不惠。《列子·汤问》)

④ 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战国策·齐策》)

⑤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

⑥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三国志》)

⑦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韩愈《师说》)

之所以说这些“之”也留有指代词“之”的痕迹,还是因为在古人的意念中“之”总是摆脱不了指代义的纠缠,上述各例中的“之”,除了“则为之计深远”的“之”是用作称代词(相当于“他”)以外,都是用作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其实它们也还都隐隐约约地含有“那个”的意思,比如可以理解为:道那个存在(道之所存)、我那个死(我之死)、汝那个不惠(汝之不惠)、吾妻那个美我(吾妻之美我)、父母那个爱子(父母之爱子)等等。

之所以说这些“之”又是用作“宾语前置”的“之”的变异,那是因为,所谓“宾语前置”结构中的动词必须是能够再带宾语的及物动词,而上述各例中,要么就不是动词(如例③的“惠”、例④的“美”),要么就是不及物动词(如例②的“死”),要么就是用“所”加以强调不能再带宾语(如例①的“存”),要么就是本来已经带有宾语不能再带宾语(如例⑤的“爱”、例⑥的“有”、如例⑦的“无”)。假设没有这些不能再带宾语的条件限制,那就跟用作“宾语前置”的“之”的情形没有太大的不同,比如例⑦前一个分句中的“师道之不传”,孤立地看,将其看作是“宾语前置”(不传师道)也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它自身没有独立成句,而是同后边的“久矣”构成高一层次的主谓关系,故也只能将“师道之不传也”归入“取消主谓独立性”一类了。

其五,用作舒缓语言结构的“之”,实际上是古人习惯于用“之”的下意识行为。例如:

① 公将鼓之。(《左传·庄公十年》)

② 珍宝尽有之。(《史记·项羽本纪》)

③ 怅恨久之。(《史记·陈涉世家》)

④ 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论语·阳货》)

上面各例中的“之”,或者用在动词之后(鼓之、有之),或者用在形容词之后(久之、迩之、远之),起到舒缓语言结构的作用。这实际上是古人习惯于用“之”的一种下意识行为,可以起到舒缓语言结构的作用。正所谓之乎者也“之”为首嘛,其实“之乎者也”都有舒缓语言结构的功效,只不过“之”的用法更为复杂一些而已。

我这里说古人习惯于用“之”是一种下意识行为,这本身也是我的一种下意识感觉,无法过于较真。就好像上古人喜欢在人的名字里加“之”一样,是说不出什么子午卯酉的道理来的,诸如:“介之推”、“丽之姬”、“尹公之佗”“太山之稽”等等,就都是在姓与名之间随意增加了“之”字的,其用意大体相当于表示姓“介”的那个叫“推”的人……住在“太山”的那个叫“稽”的人的意思,然而这当中的“之”还是隐隐约约含有“那个”的意思。是这种下意识地用“之”的表达习惯造就了用作舒缓语言结构的“之”,有人说这种用法的“之”是语气助词,其实它在主观上真的没想表示什么语气,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舒缓语言结构的作用,故此,我们也将其归入“结构助词”一类。



 

四、“之”字的发展脉络

综上所述,我们对先秦各时期“之”字的用法进行了考察,分别叙述了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从指代词“之”到称代词“之”、从指代词“之”到结构助词“之”的发展演变线索。具体来说,指代词“之”是由动词“之”发展演变而来的,表第三人称的称代词“之”、用作常态定语标志的“之”、用作后置定语标志的“之”、用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用作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用作舒缓语言结构的“之”都是由指代词“之”发展演变而来的。其中用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还同时含有用作定语标志的“之”的基因;用作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还同时含有用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的基因。所有这些词义上的虚化、词性上的转化和用法上的变化,都是“之”这个汉语构成要素内部各种因素和外部各种表达契机综合运动促成的,是语言要素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行文至此,特将“之”字的发展脉络简要图示如下(用方框表示“之”字的几种词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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