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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歪曲”以辞害意”的本意
谈谈以辞害意

——伦炳宣诗文并赏之十三  (一)    “以辞害意”语出《孟子·万章上》:“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朱熹集注:“文,字也。辞,语也……言説《诗》之法,不可以一字而害一句之义,不可以一句而害设辞之志。”全句意思是,解说《诗经》的人,不要拘于文字而误解词句,也不要拘于词句而误解原意。用自己切身的体会去推测作者的本意,这才是对的。这里,孟子强调的是对诗歌的理解,不能只从字句的表面意思上去看,要从全诗的基本思想出发,去领会字句的含义。正如袁枚在《随园诗话》中所说:“太白斗酒诗百篇,东坡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不过一时兴到语,不可以词害意。”后人将此句提炼为成语“以辞害意””又叫“以词害义”,辞典上的解释是,因拘泥于辞义而误会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时代发展至今,这一古老的成语往往被论诗者引用,而且总与诗词格律紧密挂钩。凡是讲到放宽格律要求时,或者不以格律为然的人,必以此语来佐证,好像讲格律就会以辞害意,不以辞害意就不能讲格律。其实这种使二者对立的观点,是对该成语本意的曲解,用错了对象。不能以辞害意是对读诗解诗之人而言,而不是对写诗者所说。当然,写诗之人,无论写格律诗还是写非格律诗,都要做到用辞准确,不能为了语言的华美而影响了思想内容的表达,但这和格律诗中的格律没有必然的关系。不以辞害意和遵循格律是写格律诗的两条规则,二者都不可偏废,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违律之处进行辩解。中国文字浩瀚,其中有大量的同声、同韵或意义相近的词语可供选择,只要细心钻研,不可能挑不出适合使用的文字。再加上语法修辞的变化,叙述表达方式的转换,是完全能够达到既合乎格律,又合乎诗意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创作诗词的过程中要反复推敲,在遣词造句上狠下功夫,力求用更准确的字眼、更规范的格律形式,把意象意境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

      古往今来,凡是有成就的诗人,无一不是没有严格要求的人。而就此生出“捻断茎须”、“千改心安”、“一字之师”的故事也不在少数。这些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功夫下到,善于推敲,就一定能够在浩瀚的字海中挑选出适合诗意需要的词句,格律约束也就难不住作者。就连我们这些诗词爱好者的小角色,也有同样的经历和体会。我有一首五律《焦桐赞》,是为纪念焦裕禄逝世五十周年而作,全诗是:“根生厚土中,养分自盈充。冠盖荫寒士,花英念逝翁。沙狂何奈我,叶壮正防风。目远云天阔,枝高不蛀虫。”其中“花英念逝翁”一句就是经历了调整语法和修辞、变换表述方法多次修改后,才从出律到合律。原作是“花英恋蝶蜂”,从单句上看似乎并无不妥,其意境也不错。但与全诗比较,却有明显的硬伤,主要表现在违背了韵律。按平水韵,“蜂”属“冬”韵,和该诗所用“东”韵不能通押。按新韵,“蝶”是平声,违背了相间的原则。如果坚持此句的意思不变,遵循所谓不以辞害意的“格言”,大可不必再行修改而就此搁笔,使作品留下既“说得过去”又“合理”的瑕疵。事实上,到达理想的终点总是有路可走的,此路不通自有蹊径。出于这种理念,几经捻须,终于山穷水尽处探得柳暗花明,从变换意象入手,将“恋蝶蜂”改成了“念逝翁”, 把人们思念焦裕禄的感情融入到作品中,既符合了格律要求,又创造了更深的意境,产生了全新的效果。

(二)      诗,尤其是格律诗词,其语言必须是浓缩的精华,其内涵一定是深邃的意境。因此,以辞害意的情形是不能够发生的。当然,这种情形的发生决不是来自于格律的严谨,也不会因不遵格律而避免,完全取决于作者的文学素养和驾驭文字的能力。     在古人的诗词中,确实有不少看似不合乎格律规范的作品。当代伟人毛泽东的诗词也时有出律。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呢?一是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诗词格律的确定不是由某朝某代某个人一纸令下,然后让人们去共同遵守,而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无数诗人词家反复提炼后逐步形成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合乎现今已固定的格律是很自然的现象,尤其是在近体诗形成初期的作品。二是不要用固定的模式看待事物,把本不是同一类格律诗词硬要用该格律去对照、去定义。如李白的《静夜思》,其实就是一首古体绝句,何必要按近体律绝要求呢?再如崔颢的《黄鹤楼》,本来就是古体诗,只是诗句中多有律句,故有人把它叫做“入律的古风”,为什么非要用律诗的格律去对照呢?三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脱离当时的创作背景和创作环境。如李白、苏轼以豪放著称,不少诗词是在激情之下即兴吟唱,难免出律。正如袁枚在《随园诗话》中所说:“太白斗酒诗百篇,东坡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不过一时兴到语,不可以词害意。”毛泽东诗词也有出律,曾多次让人修改,有些没有改正过来自有各种原因,不必详细考究。我们在阅读欣赏这些名著时,如果纠缠在个别出律字眼中,曲解误会作者的本意,这才是真正的“以辞害意”。所以,我们绝不可以把诗词中特别是把名人、伟人诗词中的个别出律现象,视为“不以辞害意”的典范而去盲目尊崇,为自己不严谨的创作态度或者懒惰行为寻找借口。

     我们常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这是辩证的观点,也是善良的包容,但绝不是纵容。同样,对于诗词中个别出律现象虽情有可原,但并不鼓励和提倡。中华诗词学会在《二十一世纪中华诗词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举凡近体律绝、词曲诸体的格式,平仄对黏法则,以及曲调谱式,应保持不变,不应以改革为借口任意改动”,当然也不能以“不以辞害意”为借口,有意去破坏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我们主张对格律诗“求正容变”,而这种“变” 应主要体现在诗韵改革上,这就是在“求正”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代声韵变化的语音实际。不加改革就无法适应时代,走向大众,难以展示诗词声韵之美”(同上)。当然,对诗词中个别“拗句”或因“拗救”不成而破格,虽有“合掌”却不失为佳句等突破“正体”的“变格”也应包容,不必过于苛求。但瑕疵毕竟不是美玉。
        当前,我们正处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时期,有着非常宽松的创作环境,各种新兴诗体正在发生发展,如果不愿接受平仄格律的束缚,可以转写其他诗体,如古风、新古体诗、自度词甚至于自由诗,等等,何必非要挂上“不以辞害意”的遮羞布,附会在格律上呢?正如马凯同志在论及新古体诗时所说:“鉴于不讲平仄即非格律诗,这类诗尽管也是五言、七言,却不宜冠以五律、七律、五绝、七绝之名。同样道理,只是在字数、句数、大体押韵上符合某个词牌或曲调但不讲究平仄的作品,也不宜冠以XX词牌或XX曲调”,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不以辞害意的诠释呢?原创 伦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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