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须知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机构。您目前所浏览的是永安保险销售 “车险”产品。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1、 永安保险销售的“车险”产品备案名称: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银保监复【2020】634号;
2)《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2020】(主) 192号;
3)《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0】(主) 188号;4)《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2020】(主) 197号;
5)《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2020】(附) 575号;
6)《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2020】(附) 583号;
7)《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2020】(附) 585号;
8)《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2020】(附) 574号;
9)《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2020】(附) 587号;
10)《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2020】(附) 578号;
11)《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2020】(附) 582号;
12)《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2020】(附) 579号;
13)《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2020】(附) 572号;
14)《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2020】(附) 580号;
15)《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2020】(附) 584号。
2、本产品在永安保险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进行销售,具体包括陕西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青岛市、甘肃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深圳市、辽宁省、宁波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份。
3、永安保险销售的“车险”产品所使用的保险合同采用纸质保险单形式承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采用邮寄的方式将保单邮寄只预留的地址。
4、您可以通过永安保险官网www.yaic.com.cn或永安保险客服电话95502查询保险单。
5、 投保、退保、理赔及如实告知
(1)投保:您可以在“永安保险”微信号提供的网页链接主动投保。
(2)退保:您可联系投保城市所在地的永安保险分支机构申请退保。
(3)理赔: 出险后请您尽快拨打永安保险客服电话95502进行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理赔所需资料。永安保险审核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赔款支付。
(4)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永安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永安保险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永安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永安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7、您在购买本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通过永安保险客服电话95502投诉。
8、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因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需要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本人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相关个人信息,向合法存续的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并接收、录入投保短信验证码以完成投保。
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
因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需要,本人同意并授权:
保险人可采集、查询、处理本人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传递至经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由该第三方机构接收并存储上述信息后,向已正式接入车险缴费实名认证通道的合法存续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传递该个人信息供第三方认证机构用于本人缴费账户身份信息及缴费信息认证,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完成后,可将认证结果及支付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单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凭证号、凭证所属银行等信息,以下均简称“支付结果”)传输至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该第三方机构接收上述信息后,可对支付结果信息进行储存,并将认证结果信息传递至保险人,以最终实现本人缴费账户身份信息及缴费信息认证。
同时,基于车险投保短信验证码服务或车险投保实名服务需要,本人还同意并授权:
保险人可采集、使用、处理本人手机号码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经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该第三方合作机构接收并存储上述信息后,可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委托合法存续的第三方短信运营商向本人提供并发送投保验证码或投保实名验证链接等短信息服务,本人同意接收相关短信以完成投保。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保证未提供虚假不实信息、非法信息或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否则,贵司及上述所有第三方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均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对本人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且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投保须知
【产品信息】
您目前所浏览的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1.永安财险“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备案名称:《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312022120571581)、《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2120571591)、《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2120571601)、《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322022120571611)、《永安财险附加健康服务医疗保险2021版条款》(注册号:C00002532522021051071391)
2.永安财险在陕西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青岛市、甘肃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深圳市、辽宁省、宁波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份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大陆(除港、澳、台)销售。
3.永安财险的“永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3款)”产品所使用的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4.您可以通过永安财险官网www.yaic.com.cn或永安财险客服电话95502查询保险单。
5.产品方案:
标准版(驾驶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5万/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0万/座/份。
特惠版(驾驶员)(2023款); 意外伤害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30万/座/份。
基础版(2023款)A: 意外伤害责任保额15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15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5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2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15万/座/份。
标准版(驾乘)(2023款):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2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6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2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0万/座/份。
基础版-(2023款)B: 意外伤害责任保额25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25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25万/座/份。
特惠版-(驾乘)(2023款): 意外伤害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3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3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30万/座/份。
臻选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4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4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8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40万/座/份。
优选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5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5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12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50万/座/份。
加强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6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6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15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60万/座/份。
尊享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7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7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20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70万/座/份。
至尊版:意外伤害责任保额80万/座/份、意外医疗责任保额80万/座/份、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额200元/座/天/份、加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额4000元/座/份、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保额80万/座/份。
【投保须知】
1.本产品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
2.凡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本车的驾驶员或驾驶员及乘客投保本保险。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驶员或驾驶员及乘客,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5.电子保单及发票查询地址:
(1)您在本平台上完成投保后,永安保险会给您承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保单。
(2)您也可以登陆永安官网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http://www.yaic.com.cn/policy。
(3)您可以通过”永安保险“微信公众号 我的-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询-详情中获取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
6.本产品只支持保险起保前线上退保,其他批改需求,请于当地机构联系,本产品为全国性产品,若所销售区域无公司分支机构,则拨打永安客服电话95502咨询。
【特别约定】
标准版(驾驶员)(2023款)特别约定:
1、永安保险公司服务电话:95502。
2、我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级信息,请在我司网站http://www.yaic.com.cn/payinfo中进行查看。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驶人员,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驶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5、意外医疗: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90%。
6、出险时超载,则按核定座位数与出险时乘坐人数的比例赔付。
7、本产品所描述的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以《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为准。
特惠版(驾驶员)(2023款)、基础版(2023款)A、标准版(驾乘)(2023款)、基础版-(2023款)B、特惠版-(驾乘)(2023款)、臻选版、优选版、加强版、尊享版、至尊版特别约定:
1、永安保险公司服务电话:95502。
2、我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级信息,请在我司网站http://www.yaic.com.cn/payinfo中进行查看。
3、本保险仅承保“家庭自用及企事业单位非营业客车“的驾乘人员,所投保车辆如从事营运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4、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5、出险时超载,则按核定座位数与出险时乘坐人数的比例赔付。
6、意外医疗: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90%。
7、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免赔3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8、本产品所描述的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以《永安财险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2022版条款》、《永安财险附加健康服务医疗保险2021版条款》为准。
【如实告知】
1、本人已阅读重要告知、产品详细条款,知晓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人同意接受重要告知与条款全部内容,除经永安财险特别约定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对保险条款与投保单内容相违背或增减的口头说明及书面陈述均无需永安财险负责。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级等信息,请登录永安财险官网查询www.yaic.com.cn,查询入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4、如实告知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授权及保密声明】
1、您已授权永安财险及为永安提供保险相关服务的第三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通过知悉您本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并可向永安财险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您本人的信息。
2、当您投保的被保险人为您的未成年子女时,您同意授权永安财险及为永安提供保险相关服务的第三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通过知悉您与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查询您与被保险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并可向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您与被保险人的信息。
3.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永安财险及其合作机构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永安财险及其合作机构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永安财险或永安财险通过合法方式从第三方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4.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 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为95502。
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陕西省、山西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青岛市、甘肃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深圳市、辽宁省、宁波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等省份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销售。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本产品适用条款:
车惠保方案一《永安财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主) 011号,《永安财险附加既往症医疗保险2021版》(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附) 041号;
车惠保方案二:《永安财险社保补充住院医疗保险B款条款》(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主) 015号,《永安财险附加既往症医疗保险2021版》(永安保险公司)(备-医疗保险)【2021】(附) 041号。
【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永安保险官网(http://www.yaic.com.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电子保单查询路径:登陆永安官网(http://www.yaic.com.cn)==>客户服务(最上方)==>电子保单下载(左侧)==>非车险电子保单==>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证件号码,验证码即可下载。
【电子发票】
拨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专线95502索取电子版或者纸质发票。
【如实告知】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信息安全】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02。
【产品介绍】
1、本产品仅限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永安车险投保人本人、配偶及子女购买。
2、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每人每年度内仅可购买1份本产品,多买无效。
3本产品无年龄限制(新生儿需≥28天),无等待期。
4、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
5、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应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部分。
6.保险费:本产品的保费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无关。
7、赔偿限额:产品每人保险年度总责任赔偿限额100万元。
8、既往症医疗费用约定:本产品承担保险期内一般既往症责任,重大疾病既往症除外。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如已患如下重大疾病,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具体重大疾病包含: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③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⑤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9、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②虽有医生处方,但在就诊医院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③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的医疗费用。④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的不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医疗费用。
10、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或工作地变更: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工作地就医或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他城市的,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有效证明。
②在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所产生的医保范围内、外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11、年免赔额:本保险免赔额2万元,是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金额,可以计入免赔额。
12、赔付比例: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赔付比例均为9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50%
13、关于退保: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申请退保,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终止日终止。对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日对应的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已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的日数),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4、关于续保: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产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重新申请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风险性质、医疗费用通胀水平、整体经营状况重新核定承保条件及保险费。但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一) 被保险人身故;
(二)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1、北上广深江浙分公司方案
产品名称 | 车惠保方案一 | 车惠保方案二 |
保障责任 | 住院医疗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 |
保障范围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打保险目录范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打保险目录范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
医疗网络 | 中国大陆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中国大陆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年赔付限额 | 100万 | 100万 |
赔付比例 |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赔付比均为9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50%。 |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赔付比为80%、异地就医赔付比为7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0%。 |
年免赔额 | 2万元 | 2万元 |
等待期 | 无 | 无 |
年保费 | 169元/人/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分公司) | 99元/人/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浙江分公司) |
2、北上广深江浙以外其他分公司方案
产品名称 | 车惠保方案一 | 车惠保方案二 |
保障责任 | 住院医疗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 |
保障范围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打保险目录范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住院发生的,属于参保地基本医打保险目录范内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城镇职工、城乡居(含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部分。 |
医疗网络 | 中国大陆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中国大陆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年赔付限额 | 100万 | 100万 |
赔付比例 |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赔付比均为9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50%。 | 经参保地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险报销后,本地就医赔付比为80%、异地就医赔付比为70%;被保险人未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本产品赔付比例为0%。 |
年免赔额 | 2万元 | 2万元 |
等待期 | 无 | 无 |
年保费 | 79元/人/年(北上广深江浙以外其他分公司) | 49元/人/年(北上广深江浙以外其他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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