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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被索“尸体污染费”的情法之争2015年08月18日 星期二A08 扬子时评

  新闻引子

5名小学生在自来水公司的饮用水源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两人的父母将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8万余元。被告认为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反诉索赔水源地的“尸体污染费”。 

    溺亡者亲人与水塘、水库或河流管理使用方对簿公堂,索赔死亡赔偿金,或反索“尸体污染费”,着实罕见。

  在我看来,对这起溺亡事故,首要之责在监护人。他们对孩子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孩子的行动常常处在失控失管状态,天马行空,来去自由,随时面临着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尤其是,他们自身缺乏文化知识和安全意识,对孩子更缺乏安全教育,也缺乏游泳技能培养训练,孩子对危险的判断识别能力差,哪里知道那些表面平静的水域,极有可能变得面目狰狞、残酷无情?

  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等,似乎有推卸自身的监管失职之嫌。何况该水库是一处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源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家长痛失爱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是非曲直也不可罔顾。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无小事。当人们纷纷将饮用水源地当作“公共泳池”,公共利益岂非不保?

  当然我这么说,并非赞同水库管理使用方向溺亡者索赔“尸体污染费”。对这起溺亡事故,水库管理使用方也应负次要责任。从报道看,那家自来水公司在水库边设立了禁止游泳标识牌,但是,既然水库是饮用水源地,为何不像对待高速路那样,把水库用围栏围起来?安排专人巡逻了吗?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级别应高于一般水域,比如专人巡查保护、装上智能监控设备,群体性游泳就能及时发现。

  从法规看,索赔“尸体污染费”或许没错。比如其它一些国家,污染饮用水源都要被罚“水体污染费”。虽然溺亡事发后,那家自来水公司对水质进行多次消毒处理,虽然尸体和打捞尸体会给水质带来影响。但毕竟水库方也有失职,何况我们的传统观念是“死者为大”。对这起溺亡事故引发的官司,是一次观察执法水平的良机:情与法如何交融,如何让人信服并从悲剧中取得能让社会进步的效果,值得期待。

  (四川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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