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姓杨的老先生给苏州社保局打去电话。是什么样的一件事情让杨先生需要给社保局打去电话呢?我们来看看杨先生在电话里是怎么说…… 杨先生: 喂,您好!我是1982年参加工作的,现在在苏州的一家民营企业上班,都有缴纳养老保险。我再过两个月就要办退休了,我想了解一下,我这样的情况一共算缴纳了多少年养老保险? 社保局: 您好!您想要问的是您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吧。我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当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用人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江苏省从1996年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 若非从事特殊工种,则养老金总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社保局: 杨先生,按照您所描述的您的工作时间,如果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您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为视同缴费年限14年(1996-1982=14)+实际缴费年限20年(2016-1996=20)=34年。
杨先生: 原来是这么回事!那我退休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我这个养老金领多少是怎么算的呢?
社保局: 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目前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过渡性养老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推算储存额÷120
注:若在1996年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则无需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社保局: 杨先生,经查询,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据您历年缴费情况,推算出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088;199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本息共计58388.54元,50周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95;199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推算储存额,本息共计39894.53元。所以您每月的养老金为:
基础养老金:4273元×(1+1.088)÷2×31.75 ×1%=1416.38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58388.54元÷195=299.43元
过渡性养老金:39894.53元÷120=332.45元
总养老金=1416.38元+299.43元+332.45元=2048.30元
杨先生: 这样我就清楚了!还有一个问题我想了解一下,我曾经在上海工作了7年,后来又去南京工作了11年,之后回苏州工作,户口也迁回苏州了,一直工作到现在快退休了。我想问一问,像我这样在好几个地方工作,每个工作的地方我都参保了,现在我要退休了,可以在苏州领取养老金吗?
社保局: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1、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杨先生如果户籍地在苏州,在苏州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且一直缴费至退休,那他的养老金领取地就是苏州。
2、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杨先生户籍地在苏州,在上海缴费满10年,基本养老关系也在上海,领取地就在上海。
3、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杨先生户籍地在苏州,在上海、南京先后都缴费满10年,领取地就是南京。
4、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杨先生户籍地在苏州,五一处缴满10年,领取地则还是苏州。
注: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参照下面的规定↓↓↓
社保局: 根据杨先生您的状况,您在苏州参保超过十年且户籍地是苏州,您是可以在苏州领取养老金的!
杨先生: 好的,我明白了,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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