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从轻、减轻处分的理解和运用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纪检监察机关在定性量纪时,必须充分考虑违纪党员在组织核实、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和表现。《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就从轻或着处分做了规定,从轻情形是指对党员予以从轻处分的情形。减轻情形是指对党员予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是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情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核或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本条同时出现了“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这如实说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第二款规定的如实坦白修订来。“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的区别主要在于时间节点以及所交代问题是否为组织掌握。“主动交代”一般发生在组织初核前,而不论该交代的问题是否为组织掌握;如果发生在初核或立案审查期间,则交代的内容仅指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如实说明”则只能发生在初核或立案审查期间,并且交代的问题已为组织掌握。如果涉嫌违纪党员“如实说明”的是组织没有全部掌握或者掌握的不是主要违纪事实的问题,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所谓组织掌握的问题,包括有人举报,但是尚未进行审查的问题,或者其他违纪人员交代出的问题,或者在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其他机关移交的问题等,不仅仅是指已经开始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或者已经基本核实的问题。

(二)项规定的是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违纪党员能够配合核实审査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情形。这里的“组织核实,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问题线索采取的调查、核对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实工作,也包括巡视巡察、谈话函询等工作。“立案审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相当于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如实坦白,需要自备三个条件:一是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果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已经结束,则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二是违纪违法党员能够较好地配合核实审查工作。三是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是指实事求是地回答组织提出的嫌违纪违法问题,没有隐瞒、遮掩、回避,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如果避重就轻,只如实说明次要违纪违法事实而不如实说明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有意编造、隐瞒主要违纪违法情节,掩盖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不视为如实说明。犯有数个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仅如实说明其数个违纪违法行为中的部分违纪违法行为的,如果这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属于组织已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则只认定其如实说明的部分。对没有如实说明的其他问题,不能认定,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在组织初核、立案审查初期,大多否认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甚至抗拒核实、审查、调查,但在组织的教育下,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违纪问题的,是否认定为“如实说明”,不宜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起初否认自己的违纪事实,但在组织的教育下,后期承认了自己的违纪问题,配合初核、审查工作,认错悔错,也没有对案件线索的处理工作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可以但不是应当认定为“如实说明”,从轻处理;如果因为违纪党员起初不如实说明问题,对初核、审查工作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如影响了其他干部人事工作、因案件性质或涉及他人迟迟查不清群众议论纷纷等,虽然后期如实说明了违纪问题,仍然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违纪党员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类似情形,始终不如实交代问题的,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
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与已查实的违纪问题合并处理,一并追究其党纪责任。


    第(三)项规定的是检举同案人或着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情形。这种情形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未被组织发现或者尚未査清的,应当受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如果是检举同案人,必须是检举同案人在共同违纪之外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检举的时间,对检举人来讲,当发生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审理过中,作出处分决定前对被检举人来讲被检举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应当在被组织掌握之前,如果组织已经掌握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则检举无效。这里的“同案人”,是指与检举人共同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是指没有与检举人共同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其中既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是指被检举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中的党员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违纪违法问题。但是,如果被审查人检举揭发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己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得以此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依据;检举揭发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轻微行政处罚,如超速、闯红灯、遮挡号牌、在限行日违法上路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不一定都要给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二是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査证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所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


    第(四)项规定的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这种情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涉嫌违纪的党员主动作为,而不是在组织査处违纪行为后被迫作为。二是必须实施了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且损失得以挽回、不良影响得以消除或者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或者即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挽回损失既包括挽回部分报失,也包括挽回全部损失,但不包括采取措施后没有挽回任何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全部或者部分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据中。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在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停止了违纪违法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在量纪时可以先考虑减轻处分,再考虑从轻处分。部分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如果已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大,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如果已发生的危害结果较大,不能认定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审査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被立案审之后,关键在于这些行为是否确实有效地挽回了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五)项规定的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情形。违纪所得包括赃款赃物和其他违纪违法所得利益。本项规定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不包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查封的违纪所得。主动上交有两种:一是主动退赔的上交,指党员自觉退出自己所得的经济利益,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二是主动退赃的上交,是指党员自觉上交因违纪而获取的非法所得。主动上交必须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既包括向党组织上交,也包括向纪检监察机关上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包括有关司法机关上交。主动上交的时间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以在立案之后;既包括主动上交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违纪所得,也包括主动上交不能够认定违纪事实、被审查党员自认属于违纪所得的财务。如果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核前或者在组织未掌握其问题之前就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该主动上交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主动交代,同时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的“主动交代”和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处理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对主动退还违纪所得的,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这里对“及时”的时间长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至少应当是在自身或相关人员被有关组织或机关查处之前如果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和事被査处,为掩饰违纪退还或着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对退还行为不能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外分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也不同于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主动登记上交违所得,是指被审査党员承认其所持有的特定财物系违纪所得,但因无法查证属实违纪事实,由被审査党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登记上交该部分财的行为。主动登记上交违纪所得包含在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之中,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主动登记上交的政策依据是《中央办公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六)项规定的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情形。本项属于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兜底条款。“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以外,反映违纪违法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真诚悔改表现,对党和国家利益有重大利好的行为,如提供查处其他违纪违法犯罪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违纪违法活动的;协助纪检或者司法机关控制其他涉嫌违纪违法党员;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为党、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重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立功表现”不应当表现在工作业绩方面,如因工作绩效突出,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等,而应当体现在其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悔改的实际行动。
   

 需要注意的是:

1.本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是“可以”而非“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要综合考虑涉嫌违纪违法党员的违纪情形。


        2.适用本条时,必须遵守《党纪处分条例》第21条、第22条关关于从轻处分和减轻处分的制度规定,依纪确定从轻和减轻的幅度。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从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种类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选取,而且并不必然在处分幅度内选取最轻的处分种类;减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种类必须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而且只能减轻一档确定应给予的处分种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党纪处分务例》规定某一违纪行为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即使具有减轻处分情节,亦不得减轻处分,这种情况涉及《党纪处分条例》11条规定共12个违纪行为,主要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部分,规定的均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较大的产重违纪行为。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原则上不仅不能从轻处分,反而执纪要更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实务】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 437
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解析 | 从重、加重处分
【收藏】中央纪委审理室关于20个涉党纪问题认定处理的观点及意见汇编
纪检工作基础知识问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竞赛试题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