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监察对象实务研究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被免职后是否还是监察对象
userphoto

2024.04.28 广西

关注

公立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组织部门、主管部门免职的,是否还属于监察对象,监委能否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如党员因调查其问题被免职的,案件查清后确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的,不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公立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免职的,属于“因调查其问题被免职”的情形,此时其身份仍系监察对象,监察机关仍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相应的政务处分。给予撤职处分的,需要降低其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因犯罪被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处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职人员”下班后从事非职务行为时,还是“公职人员”吗
【实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 | 315
〔解惑〕监察委调查结束是否必须将留置对象移送司法机关?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有关问题初步研究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七相同”“七不同”
【原创】动态监察对象存在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能否作出政务处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