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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三十六)】多名下属给领导送礼,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是否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

前两天,法律时光发布了两篇有关受贿数额的文章,一篇是“受贿罪的定罪数额为什么是3万元?”,另一篇是“收受赝品字画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大家都很感兴趣,今天刀与辰星就再分享一个类似话题,供读者朋友们把玩。
案情是这样的:某局长趁过节之机,收受多名下属以“过节看望”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每人奉上的财物金额少则数百元多则几千元,全部累计起来超过3万元,该局长是否构成受贿罪?
有人会讲,党政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只属于违纪,但这种看法已经过时,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感情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就意味着,即便下属没有事情求领导帮忙,只是逢年过节给领导敬送一些礼品,拉拉关系以备不时之需,只要领导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了3万元,也一样能以受贿罪论处。
但问题来了,司法解释仅规定收受“下属”财物超过3万将涉嫌受贿,但没有明确其中的“下属”究竟是指一人还是多人?毕竟肯给领导送钱的下属不会只有一个,那么此处的3万元,究竟是指单个下属赠送的财物数额达到3万,还是说可以累计多名下属赠送的财物总额?
司法解释的留白带来了司法实践的各行其道。面对这个问题,有的法院是把所有下属赠送的财物数额累计计算,无论每个人赠送的财物是多少,只要累加之后达到3万就定受贿——例如(2019)桂09刑终383号李某某受贿案。
另有法院反其道而行之,明确表示因每名下属所赠财物数额未达3万,故拒绝适用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解释——例如(2016)皖07刑终99号张某某受贿案。
至此各位看官心里是否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你们同意哪家法院的做法呢?
刀与辰星的看法是,感情投资型受贿所要求的3万元应该来自于同一个人。讲几点理由:首先,倘若允许不同人员参与累计,那么3万元的入罪门槛实在太容易失守了,这就相当于很多人同时往一个瓶子里灌水,虽然每个人送给领导的礼品礼金只有几百几千元,但加起来超过3万并不算什么难事,这在无形中就摊薄了受贿罪的入罪标准。
想把领导“送进去”简直太简单了,找几个证人然后让每个人承认自己给领导送了几千元,甚至如果证人足够多,每人只需认领几百块就够了。
当然以上只是现实层面的一个担忧,另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判断3万元的构成一定要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立意出发,结合上下文通篇理解。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成立不仅需要满足“数额条件”(3万元),还要符合“身份条件”(上下级)和“效果条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三个条件之间是相互成全的关系,不可割裂来看。
只有当某名下属给予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量级才有可能打动上司,促使领导将来为其提供帮助,感情投资嘛,只有钱到位了感情才能到位。某个下属给予领导3万元以下小额财物只是一种微弱的示好,还不足以达到可能影响领导职权行使之程度。
所以,在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时,应当以每名下属为单位单独计算,而不宜将不同人员、不同来源的财物混为一谈。
若把感情投资比喻为给领导倒水,则领导为每名投资人都准备了一个杯子,规则是每个人只往自己的专属杯子里注水,杯子与杯子之间不可通约相互影响,谁的杯子容量达到了3万,法律就视为这个人获得了将来被领导关照的机会。
当然以个人为计算单位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一次性赠送的财物数额就超过了3万,允许小额多次累积,只要算总账时超过3万就行了,不然的话,又会制造一个法律漏洞,即只要行为人掌握好火候,每次送钱别超过3万就可以一直不构罪。
我说完了,各位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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