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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如何认定索贿情节?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1年4月,吴某任某市运输管理稽征所所长,2007年7月任某市交通局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联系某市运输管理稽征所。
吴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某客货运公司在出租车招投标、日常监管、企业考核及客运线路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某客货运公司已完成发包的情况下,吴某以远低于最低市场承包价,向某客货运公司董事长金某提出承包出租车经营权的要求,非法获取承包差价共计1058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索贿的本质为违背送钱人的主观意愿,虽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应当反映出送钱人是出于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
实践中可以根据受贿人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大小,送钱人请托事项是否违法,受贿人提出的财物要求是否在送钱人心理预期之内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某客货运公司施加压力,提出低价承包出租车经营权的要求,某客货运公司因经营业务系吴某主管,被迫同意吴某要求,吴某是权钱交易的主动方、提起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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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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