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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基层纪委监委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三联”工作法 | 73

为了办好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依纪依规作出党纪政务处分,谨慎运用留置措施,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层纪委监委可以因地制宜,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上下级联动支持,公检法联合协作,各科室联保互助的“三联”工作法。

一、上下级联动支持

(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

上下级纪委监委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纪委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期间,在立案调查、采取调查措施、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向上级纪委监委及时请示报告,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根据上级纪委监委的指导意见或重要批示,明确职能任务、把握时间节奏,合力有序的办理改革试点期间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谨慎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采取留置措施坚持“少用”“慎用”原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调查组已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案情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基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经基层监委委务会研究同意后,起草使用留置措施请示,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情况报告,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填写《使用留置措施审批表》,经基层监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程序报上级监委批复后实施。

二、公检法联合协作

(一)公安机关

一是案件管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移送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因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将侦终报告报送监察委员会。

二是调查措施配合。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需要采取勘验鉴定、限制出境、通缉、查封、扣押、搜查等调查措施;需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向被调查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讯问、询问;需要协助查找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需要对留置人员押送、看护等工作的,公安机关在收到监察委员会书面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检察院

一是提前熟悉案情。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终结前,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委员会提前熟悉案情邀请书后,应当及时派员参加。检察机关派出人员可以就补充、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移送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移送起诉的,应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办理,对监察委员会已采取留置措施和未采取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务,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三)人民法院

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人民法院咨询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或者发现有党员涉嫌违纪的,都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委员会通报并提供判决文书。

三、各科室联保互助

(一)信访室

信访室归口受理本级党委管理单位、驻地区单位,以及行使公权力和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遇有投案自首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并形成自首情况说明。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进行分类摘要,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移送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一是问题线索统一受理。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信访室移送的,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以及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领导批办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问题线索提出拟办意见后,经委领导批准后,在2日内按程序移送相关纪检监察室。

二是调查措施协调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做好谈话、讯问、询问场所各项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调查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调查措施,及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按程序报批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公安等有关机关执行,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指定专人保管。基层监委需要使用留置措施时,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及时协调上级监委案管部门、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确保留置场所各项设施安全;妥善安排留置对象体检、餐食等安全保障工作;掌握留置对象身体、情绪、思想情况;监督管理陪护人员交接班情况,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

三是案件办理过程监督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跟踪案件办理阶段,督促案件办理结果,对压案不办、拖延慢办的纪检监察室提出整改意见。

(三)纪检监察室

一是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涉嫌职务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立案审(调)查。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授权,应当同时立案、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程序,形成纪委监委两套文书。承办室视案件情况可以成立专案小组,专案组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倒排时间,确保安全、高效、有序的完成审(调)查工作。

二是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调查组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12种调查措施: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调查组使用调查手段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需有关部门协助的,协调有关机关执行。

三是设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审(调)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加强对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指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四)案件审理室

一是提前介入审理。案件审理室仅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审理。由纪检监察室与审理室沟通后,履行审批手续,经分管调查、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案件审理室应当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情况形成基本判断,审核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调查组反馈。

二是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坚持全面从严挺纪在前的原则,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审理报告经分管委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审批后,提请纪委监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党纪处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务处分依据全国人大授权规定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审理报告经监委会议研究同意,审理室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并报委主要领导签批后,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应当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办理移送检察机关事宜并通知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应当在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3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五)其他部室

宣传部做好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拍照录影工作,用身边人身边案件为素材拍摄记录警示教育片,以被调查人检讨材料(忏悔录)为基础,撰写警示教育材料。组织部做好专案组人员抽调工作。办公室做好有关人员、办案设备、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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