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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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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解除后相应的人事关系终止,聘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作为聘用单位的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人事聘用合同。那么哪些情形下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人事聘用合同呢?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事业单位单方即时解除。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告知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聘用人员的情形有:

(1)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受聘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9)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单方预告解除。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需注意的,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事业单位不得提前30日通知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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