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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是对法律适用理解的错误

(事业单位法律研究)

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行政记过”处分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错误

  

案例介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因将某建筑职业资格证注册到其他单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检查中查处,并将违法注册的行为及处罚结果通知其所在事业单位。为此,该事业单位对王某给予记过处分,但在作出的处分决定中,对王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事业单位将“记过处分”在处分决定文件中表述为“行政记过处分”,明显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给予处分,适用的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误区,所以会出现上述文件表述错误的问题,作为事业单位不应该在文件行文中出现此类用语错误。

分 析: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

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依据为《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给予惩罚的一种措施。

 适用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的除外),主要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上述各种处分适用的对象、法律依据均不同,作出何种处分应根据被处分对象的具体身份等情况而确定。

结论:

某事业单位对王某给予记过处分决定中,不应表述为“行政记过处分”,而应表述为“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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