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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
陕西省宁强县纪委监委   周玉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后果表述成造成不良影响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共计20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行为的后果表述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共计8次。其中大多数的不良影响属于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少数的不良影响属于量纪情节。理解好、认定准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才能确保处分适用准确。下面,对准确和适用不良影响进行简单分析。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一、违纪违法行为的分类 
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不同,我们可将违纪违法行为划分为行为性违纪、结果性违纪违法、不良影响性违纪违法三类。行为性违纪违法,指以法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完成构成违纪违法。结果性违纪违法,指不仅要有违纪违法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违纪违法结果,才构成违纪违法。不良影响性违纪违法,指以行为人实施了违纪违法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违法。
结果性违纪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指造成损失或后果。损失或后果是指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这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看了见、摸得着,明确规定了的,较好认定。行为性违纪违法只看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后果或不良影响,也容易辨析。比如,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不良影响性违纪违法的后果是指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比如说,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较于前两种违纪违法行为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把握难度较大。
二、不良影响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不良影响的评价主体是谁,即主观感受的主体是谁,通俗的讲,就是让谁感觉到不舒服、不痛快,内心情感受到了伤害。是让人民群众感觉,还是让上级领导感觉,还是让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感觉,这个我们心中一定要有数。不良影响是一种主观判断,属于一般普遍评价,不良影响的评价主体不是哪一个或几个人,也不是哪一位领导,应该是人民群众。不良影响由不良和影响两个词语组成。不良影响的认定是判断影响是好是坏的过程。好和坏,是以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公序良俗做为标尺来评价的,不是以个人好恶来评价的。一名党员见义勇为,救起了落水妇女,被当地媒体报道,群众口碑相传;一名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舍小家顾大家,帮助贫困户发展经济产业等,这些就是好的影响。一名正科级领导在日常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经常打骂虐待老人,被周边邻居、身边亲友和当地群众批评;一名党员参与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单位同事和周边群众评价议论;一名干部借钱不还,被当地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这些都属于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人民群众根据党纪国法、社会主义传统价值观、道德、公序良俗等对行为所做出的一种集体性的价值评价或裁判。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纪法处分中不良影响的认定主体是谁。在某地,上级领导检查发现某项工作完成落实不到位后,认定该单位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当地纪委对当事人进行党政纪处分。其实,这就是越位,完全是领导意志,忽视了处分的程序性、规范性。检查单位只能将发现问题做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而不能提前认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并要求给予处分。不良影响的认定主体应该是纪委监委的专业人员,他们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法专业知识、社会生活常识、职业道德等综合分析后,认定行为的后果是否构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轻重程度,然后对被调查人做出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是不能去认定不良影响等案件事实的,因为他们缺乏主体身份合法性,缺乏专业素养和精神。
再次,不良影响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不良影响的分类来认识不良影响。按照造成影响的程度可以划分为轻微的不良影响、一般的不良影响和严重的不良影响。按照不良影响的评价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影响、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不良影响。按照不良影响的性质可以分为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宗教信仰上的不良影响、民族团结上的不良影响、公序良俗上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不良影响是指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人民群众的主观社会危害。不良影响在不良影响性违纪中做为违纪构成进行使用;在行为性违纪、结果性违纪中做为量纪情节进行使用。
三、准确认定和适用不良影响 
不良影响是主观感受,但不良影响的认定一定要客观、理性、公平。客观,是指评价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手段、情节、背景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理性,是指认定主体一定要根据一般的普遍的评价标准来判断,不能根据个人情感来判断,不能以网络键盘手或者道德完人的角度去认定。公平,是指每一个被审查调查人在事实认定纪律处分上都是平等的。
首先,要判断不良影响是否发生。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认定不良影响的有无或轻重,同样也应当以证据为根据。一个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如何认识、评价、宣传该行为的,相关管理服务对象、涉及人员是怎么认识、评价、宣传该行为的;当地及上级有关单位是否知道该违法行为,是怎么认识、评价、宣传该行为的;当地及其他地方的人民群众是怎么认识、评价、宣传该行为的;当地及其他地方的新闻媒体、网站等是怎么认识、评价、宣传该行为的;违法行为的主管单位是怎么认定、评价、宣传该行为的。我们要从知晓范围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来认定影响是否发生,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
其次,不良影响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纪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即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是否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不良影响的轻重程度之间的是否匹配。一般情况下,一个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只会造成轻微的不良影响。一名公职人员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被公安交警部门给予批评。这种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轻微的。在特殊情况下,行为的不良影响不受行为本身控制的。比如,个别不良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而故意炒作问题,民心民意随之受到牵引而爆发,也就是常说的蝴蝶效应。我们不能将海啸的责任归到蝴蝶身上,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法律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认定不良影响既要体现舆情民意,但又不能被舆情民意所绑架。有时候,我们还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问题,避免问题的发酵扩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功能,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作用。纪委监委没有案例指导制度,但是纪委监委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参考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案例,也就是纪委监委常说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保证同时同地同类型案件处理一致。在适用不良影响的过程中,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心,真实反映不良影响的有无和轻重程度,既要防止用力过猛、上纲上线,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认定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不良影响小的行为认定为不良影响大的行为,同时也要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情况的发生。
总之,不良影响的认定和适用是重要且困难的。不良影响的内容具有主观性,属于主观社会危害。主观社会危害的内涵混乱、外延模糊、伦理色彩浓厚。认定不良影响缺乏具体标准和依据、程序和规定,这是不良影响认定难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不良影响认定的错误和程度不一致,确保不良影响等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一定要加强党纪国法、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等知识和常识的学习,在纪法适用上坚持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秉持公心善心匠心,坚持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办理高质量案件,确保案件经得其党和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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