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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2016年1月1日前送礼如何追责

2016年1月1日前送礼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作者:沈思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第4期

文章要旨

1.凡是依照2003年《条例》规定属于违纪行为的情形,依照新《条例》规定仍然构成违纪,不存在例外情形。相应旧《条例》具体条文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在新《条例》对应条文中则可能属于“情节较重”。

2.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十八大以后的送礼行为,综合考虑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基本案情

诸葛某,中共党员,2011年11月任A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为了在工作中得到A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某的关照,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诸葛某先后4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2万元,每次5000元,均系从其个人工资卡中提取。2016年1月6日,A省纪委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诸葛某向王某送礼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

党纪处分依据

新《条例》还是旧《条例》?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王某收受礼金问题追究党纪责任较为简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不再赘述。但对诸葛某送礼问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讨论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诸葛某的行为构成违纪,鉴于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诸葛某的行为构成违纪,鉴于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2015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2015《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条规适用。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比2015《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和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发现,前者最高处分档次为留党察看,后者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因前者最高处分档次轻于后者,应当适用前者,即依照2015《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编者注:对应2018年《条例》第八十九条)。

第二,关于情节把握。有同志认为,诸葛某的送礼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若依照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而依照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说对依照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则达不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程度,即不能再给予处分。

我们认为,上述情形应当结合新《条例》修订时,秉持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指导思想综合把握。凡是依照2003年《条例》规定属于违纪行为的情形,依照新《条例》规定仍然构成违纪,不存在例外情形相应旧《条例》具体条文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在新《条例》对应条文中则可能属于“情节较重”,本案中的送礼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形。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依照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依照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2

新条例实施前的送礼行为

不能开除党籍吗?

依照2015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和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是否一律不能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认为,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理由如下:

一是2015年《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鉴此,依照2015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和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仍应适用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也就是说至少这几年就是纪律集中整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即属于2015年《条例》第十九条中“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编者注:2018年《条例》第二十条删除了该款项)。对党的十八大以后的送礼行为“一律不能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观点,实际上与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不符,故对十八大以后的送礼行为,综合考虑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可以依照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对十八大之前用公款赠送礼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如果用公款赠送现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就会向全党全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即鼓励大家用公款赠送现金,且无论送多少都不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在道理上说不通,更与党中央、中央纪委的执纪导向背道而驰。

来源: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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