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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作为基金的 LP 与一般法人或自然人的作为 LP 的不同点有哪些(权利义务方面)?

【mudbear的回答(13票)】:

1.合规性问题

根据交易结构和交易目的需求,信托计划作为LP加入合伙企业往往不止一次,可能出现信托计划1代表一部分委托人作为LP1,信托计划2代表另一些委托人作LP2的情况,而且LP1和LP2的风险层级不同。

这时要分析这种操作的合规性问题:上述结构中,信托1和信托2将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项目,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不同集合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同一项目;此外,当信托1加入合伙企业后,合伙企业可能被视为信托公司的关联人,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除非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

因此,首先要区分信托1、信托2是否均为集合信托计划,以及信托1和信托2之间是否进行相互交易。通过对《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禁止信托资金投向关联方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信托资金安全,防止挪用为信托公司股东或关联方自用,而两个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别加入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存在相互交易和挪用的情况,本意上并未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当然,这要具体和监管部门沟通的,也不是那么想当然自己觉得合规就合规了。不过,自然人本来就不存在合规性障碍的问题。

2.操作可行性问题

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加入同一合伙企业,理论上来讲是不同的主体(信托计划视为类法人主体)。但是根据目前的实践和咨询结果,在几乎全国所有的工商登记部门眼里,只认定一个主体即信托公司本身,信托1和信托2的分别入伙,在合伙层面体现为两次增资。如此一来,即使信托1和信托2实际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工商部门眼里都是一样的。

为防止争议,只能在合伙协议中分别约定并且在信托层面披露。合同条款要一致、清晰、无歧义,要考虑得非常周详。相比之下,自然人一个是一个的,各自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与他人冲突就行了。

3.税务问题

由于信托计划加入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还是“先税后分”在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和操作方式不完全一致,存在信托计划退出合伙企业后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完税证明的可能性,但是目前信托不代扣代缴受益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因此,若实际缴税金额、时点与预期不一致,可能影响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所获收益,或者在合伙企业清算时信托公司无法提供相应凭证而面临税务合规风险。

对比自然人的情况,因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各自申报缴纳,清税退伙即可。

4.GP道德风险/合伙企业治理问题

合伙企业是信托运作方案中的关键架构之一,决定了资金的投入及退出方式。若合伙企业的治理出现问题,则可能出现合伙企业对外负债、对外承担或有负债、从事非信托目的事务、涉诉等各种不利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而信托计划嘛是要刚性兑付的……

没有哪家信托公司会对外来的GP充分信任到放任不管的地步,因此信托加入的合伙企业有LP“牝鸡司晨”之说——信托公司会设计一定的约束条款,限制GP的行为、监管合伙企业资金的使用、查账、管章、留印鉴等等手段都会用上,而自然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这个程度的。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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