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璞琳的回答(30票)】:
合伙企业的一大特征便是,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债务的,由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适应实务中有些投资人想投资合伙企业但又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新增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类型,即,此类合伙企业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伙人分成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二者责任不同,权利也不尽相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不能是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全部退出或消亡而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魏廷的回答(2票)】:
合伙企业实际上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任何,所有普通合伙人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用担心公司本身财产有限。一个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他自己的财产也不一样有限嘛。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松林pinewood的回答(2票)】: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并不等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个问题逻辑是这样的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则不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其没有自己的财产。
没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承担的,对合伙人表现为无限责任,即合伙人要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再来说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这类主体被法律拟制为“人”,在法律上可以当人看,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出资人对这类主体出资后,出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不再属于出资人。因此企业法人可以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无需出资人来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出资人已经完成了其认缴的出资,因此表现为在出资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为了筹集资金的便利,引入了只出资而不参与管理的有限合伙人,这一点有限合伙人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公司股东)很像,但合伙企业仍是合伙企业,所谓“合伙企业的财产”仍是各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而非合伙企业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由于有限合伙也没有被法律拟制为“人”,所以还是要有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总结一下:法律把公司当“人”,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实际不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出资而表现为承担有限责任。
而法律没有把合伙企业当“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由合伙人这个层面来承担。
公司如果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承担到没有财产可以承担后,其股东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话,就没有其他责任需要承担。
【老师傅的回答(0票)】:
因为不是一般合伙人的话,不能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也算是某种意义上的权责对等吧。
【莘江的回答(0票)】:
因为他是合伙制企业,合伙人需对再无承担无限责任
【taoqu的回答(0票)】:
合伙企业的穿透性。合伙企业可以看成是一个透明层,就是一大群人的集合,所以收入不用纳税,因为是透明的,对应的风险也不能隔离,直接穿透到合伙人身上。至于有限合伙是一个特例,参考了公司的一部分特征而已。
【月崖的回答(1票)】:
只看懂了第一个问题。 为何有限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他是合伙企业啊!!!合伙企业的本质就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股东个人资产与信誉来为企业做背书。万一合伙企业欠债了,可是有合伙人会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债主可以追到股东家里要钱!这也是合伙企业比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具备的优势。两者相较而言,合伙企业更靠谱。
回到题目本身,如果合伙企业中没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合伙企业存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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