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李某(男)与张某(女)在经历了两年的恋爱过程后,在男方老家办理酒席,并且双方在两天后到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在办理酒席当日,娘家陪嫁物品包含汽车一辆,冰箱、空调各一台以及家具若干。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女方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就上述嫁妆,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法律解读】
熊大明律师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参与分配。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风俗,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当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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