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女神,蒙着眼睛,只凭天平上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有罪。
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罪大恶极”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用法律做判断,而是用我们的情感。法律判决应该以法律证据而不是人的情感为基础。《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辩护律师的任务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即受辩护权。美国总统林肯之所以能以穷苦人身份最终当选总统,与他的法律才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他的经典辩护中,指控方的证人认为自己清楚地看到被告人,但是,林肯指出,当时已经是夜里,而且那天没有月亮,被告人和证人之间距离很远,证人是依据自己的想象来指证被告的。
很多影视剧都会丑化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拿恶人的钱为恶人辩护。现实当中,这样的现象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判决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的,辩护律师不可能凭借一张嘴就颠倒黑白。辩护律师与控方律师在交锋过程中会逐渐还原事件的法律真相,——不是“客观事实”,因为没办法保证绝对的客观,——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依据。辩护律师的存在保证程序正义,减少疑犯被冤枉的可能性。并不是有钱人才能请辩护律师,即便是请不起律师的疑犯也会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但这个辩护律师是法庭指定的。
我问过做律师的朋友,如果一个人几乎已经被确认有罪了,你辩护的时候该怎么做?所有的律师都这样回答:应该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问,如果因为你的辩护,本来犯罪的人被判无罪,你会难受吗?这次,出现了不同的回答。有人说,可能会有点不舒服。有人说,这没什么,证据表明无罪,就该被判无罪。有人说,出现这样的结果,错不在我,在控方律师。很显然,传统思维还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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