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老话我们都听过,现实中我们也难免也会和家人、朋友产生一些经济上的法律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借款。钱借出去了,到期了给还钱这样最好;到期了不还钱,要了几次还不还,那就打官司要钱,这也是常见的。但是钱借出去了,借钱的人却死了,该找谁要钱?小编今天给大家讲讲这样一个故事。
孙女士今年50岁,陕西人,2002年随丈夫带着四个孩子一起到乌市打工。2008年7月,丈夫因车祸过世,孙女士一个人担负起了这个家庭。丈夫过世,孙女士带着四个孩子,日子虽不宽裕,但当朋友霍某说家里干工程,要买个吊车,紧急用钱找上她时,她想着都是朋友,谁还没个困难的时候,能帮一把就帮一把。抱着这样的心态,孙女士还是毫不犹豫的将丈夫留下的5万元借了出去。霍某借钱时,也给孙女士打了借条。写明:“今借孙女士人民币5万元整。”可是过了不到半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借钱的霍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死亡。借款人的意外死亡,一下子让孙女士不知所措,她赶紧把霍某生前的借条找了出来,想去要钱。但想想人家刚去世,家中办理丧事,这时候去要钱好像不合适,索性就再等上半个月。半个月后,孙女士找到了霍某的妻子王某,但王某却说他们也没钱,自己还要抚养孩子,不肯还钱;孙女士继而找到霍某的父母,霍某的父母却说还钱可以,但是要等到霍某的儿子,我们的孙子长大了再给你换。这下可让孙女士哭笑不得。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那么孙女士应该找谁去要回这5万元的借款呢?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述两条法律规定,霍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干工程,为了家庭而经营。那么这笔借款应当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霍某和王某都具有清偿借款的责任。那么孙女士可以向王某这张债权,要求王某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按照这两条法律的规定,霍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霍某的父母以及霍某的儿子。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那么他们需要在他们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孙女士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如果他们放弃继承,那么则无需承担还债的责任了。
综上所述,孙女士可以以王某、霍某的父母以及霍某的儿子为被告,要求他们偿还这5万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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