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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住宅能行吗?

案例

赵某是东沟村的村民。2013年8月,赵某以其房屋破旧不堪已经成为危房为由,向所在村、镇申请建造临时生产用房,后上报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临时用地条件,批准了其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于是,赵某就开始动工,在其获得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盖起了砖混结构的永久性住宅3间。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认为赵某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在该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住宅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赵某限期拆除。赵某在接到拆除的通知后不服,认为自己建造房屋已经获得批准,愿意退还原来的宅基地,但不同意限期拆除。于是,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赵某的请求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

赵某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农村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未批准宅基地的,不得利用其他土地建造住宅。未履行审批手续就建造房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农村临时用地不允许建造永久性建筑,违反规定建造永久性建筑的建造人,对该建筑并不能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在本事例中,张某在获得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住宅,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拆除的决定,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赵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违法的要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律政策链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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